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P2P網貸可以在規範中發展嗎?
非法集資廣受詬病,儼然已成為過街老鼠,甚至到了談「網貸而色變」的程度,尤其是投資人和相應的關聯從業者,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
現實也確實如此,由此而投資失敗甚至傾家蕩產者大有人在,由此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層出不窮,由此而被刑事立案和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者也是數不勝數……
近期,我們遇到一起單位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這個案件是我們見過的案件中平臺最為規範的一個案件。
公司搭建了非常完善的組織構架,網貸程序根據國家的規定逐步完善,同時引入第三方銀行存管……
借款人在平臺實名註冊,並開設虛擬帳戶,借款支付時對接具體銀行帳戶。出借人也是實名註冊,同時在平臺充值後進行投資,收回借款時也是對接其具體的銀行帳戶。自始至終,線上業務的開展不存在設立資金池的情形,出借人與借款人借貸一一對應。
在經營期間,平臺運營平穩,不良資產量小,基本處於風險可控的範圍之內。但是,在經濟下滑的大形勢下,出現了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情形,為此導致出借人情緒激動,部分投資人舉報,經過系列溝通,因為借款人的原因不完全由平臺控制,故未能「兌付」,導致案件被刑事立案偵查。
接受辯護工作後,通過會見、閱卷等程序,發現犯罪嫌疑人只是負責網絡的搭建和運營,不負責除此之外的其他事宜。我們理解,犯罪嫌疑人所領導的部門實質上是一個外包的技術團隊,因為辦公地點與公司的其他部門也不在一起,非技術問題的會議,犯罪嫌疑人也基本不參加。
在單位犯罪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亦應當定罪處罰。但是,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雖然作為企業默認的高管,但是並無任何形式的任命,僅僅認為工作時間較長顯然不充分的。
同時,我們認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應當屬於一個重要的辯點,即主觀上是否具有明知、應知而為之的情形。根據刑法規定,定罪量刑應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只有客觀方面而無主觀故意的,不能構成本罪。尤其是在線上業務與線下業務有明顯業務分工且沒有交叉的情形下,技術人員不參與線下業務活動,且線上業務符合國家的基本要求,即不設立資金池,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情況下。
我們都清楚,非法集資犯罪屬於法定犯而非自然犯,所以,對於法定犯而言,其實質是因行政需要而設,沒有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就是典型的法定犯。
在「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大政策鼓勵下,網貸業務開展得如火如荼,「一窩蜂」地上項目肯定會有渾水摸魚的存在,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如果監管能夠及時跟上,規範網貸行為,整治網貸環境,其實有一些網貸機構還是能夠抗住風險,可以從荊棘叢中突出重圍的。因為之前的政策允許且鼓勵,所以,對於規範的平臺還是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有不規範行為,也可以要求整改進而規範發展,而不能一概否定。本案中,我們也充分審查了該平臺的業務模式和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情況,項目模式有效降低風險,具體的行為比較規範,不會發生大面積的逾期風險。
非法集資對於金融環境的破壞確實不容小覷,因為涉及投資人之多、涉及的投資資金之大、涉及的區域面積之廣都是令人瞠目的,所以,嚴厲打擊藉機割「韭菜」的行為是十分必要的,但萬事不能搞全盤否定,也要區別對待,尤其是風險可控、經營模式合規的平臺,可以適當地引導其規範發展。
其實啊,在談這個問題時,我也是很糾結,也有很多的思考,P2P網貸這個事物到底是需要規範發展還是需要人人喊打、嚴令禁止呢?但是,理性地想一想,如果「存在即合理」,則其實質上是還是有存在的合理性的,只不過要做的就是需要有更合理的頂層設計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