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未配置漏電保護裝置,致員工觸電身亡
半島記者 尹彥鑫
2015年7月,某電鍍工廠老闆諸葛某某在未給電鍍槽、行車等用電設備配置漏電保護裝置等的情況下,安排李某某等人在其電鍍加工點車間內從事電鍍工作。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電鍍車間內作業時觸電身亡。經法醫鑑定,李某某系受到電擊作用所以造成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諸葛某某作為個體經營業主,未給職工發放電鍍槽、行車等用電設備配置漏電保護裝置,從制度制定執行及生產條件配備方面,均不符合國家規定,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諸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警示:按照國家規定,企業生產經營應當配置相應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並建立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以確保生產安全。但現實生活中,很多個體經營業主、個體工商戶及小微企業,由於經營規模小、工作人員少、資金有限等制約條件,為節省投入成本和管理成本而放鬆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少配甚至不配安全生產保護設備,這種情形下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既是偶然也是必然。
本案宣判後,在法制網、中國網、半島網等各大媒體得到了廣泛轉發,擴大了影響範圍,希望以此案敦促相關企業主提升安全生產意識,引以為戒,配齊各項防護舉措,從根源上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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