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7: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點此關注→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收錄於話題#小案微故事19個
時代在進步,城市在發展,
拆遷範圍越來越廣,
拆遷前後的世間百態,
讓人唏噓不已……
案情簡介
01|三口之家,共住二層小樓
甲與乙原系夫妻,1994年婚內生一子,三人戶口均在棲霞區某二層小樓。2004年,甲取得土地使用證,土地座落為南京市棲霞區馬群街道,使用權面積為131平方米。
02|火速離婚,分居樓上樓下
2011年1月18日,乙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甲乙雙方就離婚及財產分割事宜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婚生子由乙撫育;二層小樓房屋東面樓下兩間(88平方米)及該樓東面平房一間(30平方米)歸乙所有,該樓房東面樓上兩間(88平方米)歸甲所有。但離婚後,乙和兒子的戶口均未遷出,至今仍登記在戶主為甲的家庭戶中。
03|分別再婚,他人加入戶口
2011年2月22日,甲與丙登記結婚。2014年4月28日,丙與女兒的戶口遷入二層小樓,登記在戶主為甲的家庭戶中。2014年5月5日,乙與丁登記結婚。丁的戶籍地在南京市棲霞區某村,乙和兒子的戶口仍在戶主為甲的家庭戶中。
04|拆遷在即,兩戶共要6套房
2014年5月19日,二層小樓將被拆遷,甲與乙作為兩戶分別與棲霞區徵收辦籤訂了《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各自申購了每戶3套兩戶共6套拆遷安置房,已取得棲霞區拆遷辦、棲霞區房改辦同意。
05|急轉直下,安置申請被拒
根據《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作為一個產權戶申購拆遷安置房的總面積不能超過220平方米,現甲、乙分別就二層小樓上下層各申購約220平方米拆遷安置房,申購總面積已達430平方米左右,故該申請未獲得南京市房改辦批准。
06|最終結果,交由法院裁定
乙和丁提起訴訟,以拆遷補償協議合法有效為由,要求棲霞區徵收辦履行協議,交付房屋並按市場價值賠償原告不能取得的房屋損失。
裁判結果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楊燕
法院認為,原、被告籤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約定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程序和要求申購拆遷安置房,其中包含申購拆遷安置房需報請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享受申購拆遷安置房的政策,故案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原告申購拆遷安置房的條款為附生效條件的條款,需得到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的審查批准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拆遷的房屋僅有一個土地使用證,雖然甲、乙在離婚時進行了約定,但其後並未改變房屋作為整體在一個土地使用證上的事實,仍應認定被拆遷房屋僅有一個產權戶。根據有關規定,作為一個產權戶申購拆遷安置房的總面積不能超過220平方米,甲、乙申購總面積已達440平方米左右,違反了上述規定,未獲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的審查批准。因此,案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申購拆遷安置房條款因條件未成就而未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更改申購面積並獲審核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後取得拆遷安置房屋。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最終判決駁回原告乙和丁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Just a reminder
婚姻的締結應當源於男女之間的真實感情,為非法獲取拆遷補償而改變婚姻狀態,不但違背了婚姻的真諦,也違背了公序良俗。為了拆遷安置房,突擊「離婚」的操作並不可取,甚至可能弄巧成拙,切勿因小失大!
作者:朱明媚
原標題:《機關算盡,反而毀掉多年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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