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兩人酒後手牽著手、相互扶著,去賓館開房,則不是強姦?

2020-10-10 賴建東律師

一、案情

老張是公司一名普通員工,工作表現平平,工資也一般,長相也非常一般,因此一直都沒有女朋友。於是,他只能在自己初中、高中同學中物色對象了。經過廣撒網,他終於和高中同學女青年李某搭上線,相談甚歡,兩人相約敘敘舊、見見面。於是,就相約在某個網紅大排檔見面,兩人叫了一箱啤酒,72串燒烤,邊敘舊,邊喝酒,邊吃燒烤。兩人一直吃喝到晚上12點。之後,男青年就帶著她去隔壁賓館房間開房,只見男青年牽著女青年的手,兩人一前一後,走到前臺登記,兩人掏出身份證,然後,女青年跟著男青年進入賓館電梯,一起上了六樓602房,然後,消失在走廊中。兩個人就這樣在賓館房間內發生了關係。

結果,第二天,女青年向公安機關哭訴,自己遭到男青年的強姦,稱自己喝了幾杯啤酒之後就斷片、不省人事了,不知道後來發生了什麼事情,等自己恢復意識的時候已經躺在賓館房了。女青年認為自己遭到強姦,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男青年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二、案例分析

男青年被指控構成強姦罪,最關鍵的證據在於,女青年認為自己喝醉了,然後被男青年帶到賓館開房,自己喝醉斷片了,完全不知道發生了什麼,完全不具有反抗能力和反抗意識,沒有防衛能力,任由男青年擺布。在這種情況下,男青年趁人之危,強行與女青年發生性關係,應當認定為強姦罪。

對於男青年來說,解釋清楚、證明清楚,當時女青年的狀態,是不是醉酒狀態、是不是斷片狀態,就非常重要了。如果女青年並沒有處於重度醉酒狀態,而是清醒狀態,然後自願與男青年發生關係,則當然不是強姦罪。

於是,男青年要求公安機關調取大排檔附近的監控錄像和賓館大堂、賓館電梯、賓館六樓走廊的監控錄像,以證明當時女青年的狀態,並不是醉酒狀態,而是意識非常清醒的狀態,以此來證明自己並不是強姦,並沒有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而是雙方自覺自愿發生的關係,不構成強姦罪。

最終,公安機關確實去調取了相關的監控錄像,監控錄像顯示:女青年當時走路有點晃悠,但是,還算基本正常,基本能夠走路;男青年也有點晃悠,走路不穩,稍微有點醉。然後,兩個人手牽著手走到的賓館大堂,兩個人各自掏出了自己的身份證,交給了前臺服務員;然後,兩個人拿著房卡,一起前後走進了賓館電梯,上了六樓。到六樓後,兩個人又前後進入賓館房間,然後關上房門。

這份證據充分證明,女青年當時走進賓館開房時,意識清醒,形態自如,來去自如,沒有重度醉酒,也沒有遭到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沒有遭受到任何強制措施,因此,女青年在這種情況下,與男青年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並不是強姦。

三、結論

經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女青年當時走進賓館時,是清醒的,不存在遭受強制的情況,認定男青年違背女青年的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案應當判決男青年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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