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小劉是一名文藝女青年,小張是她的同一大學的同學,雖然是兩個不同專業、不同學院的學生,但兩個人因為社團活動原因,交往、接觸很多。兩個人是學校共青團的社員,兩人在共同組織活動過程中,慢慢發展成很好的關係。
有一天搞完社團活動後,男青年和女青年在學校附近的大排檔吃宵夜,吃宵夜過程中,兩個人喝了五六瓶啤酒,然後女青年微微有點醉了,頭也有點暈乎乎的。之後,男青年帶女青年去大排檔旁邊的簡陋賓館,在房間內,男青年和女青年發生了關係,半小時後兩人結束後,女青年和男青年先後走出賓館,踉踉蹌蹌地各自回宿舍。
女青年回到宿舍就開始哭,哭訴自己遭到男青年強姦,此時驚動了輔導員,然後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將男青年也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盤問,究竟是強姦還是自願,公安機關要求男青年如實供述。
二、案例分析
男青年提出自己和女青年本來就是關係很好的朋友關係,而且兩人關係曖昧,經常一起做事、一起散步、一起吃宵夜。當天晚上兩個人吃宵夜的時候,都喝了一些酒,喝完之後兩個人都有點醉醺醺的。當時,男青年提出想要帶女青年去開房,女青年默許了,然後就帶著她,牽著手一起去賓館房間。後來就發生了關係。這是兩個成年人之間正常的事情,自己從來沒有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女青年發生關係。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女青年當時並沒有嚴重醉酒,雖然都喝了一些酒,頭也有點暈,但並不是很嚴重的醉酒,女青年還能自己行走、意識清醒,當時並不是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
因此,男青年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大學男女青年之間發生的正常行為,不是強姦,請求公安機關給他公道,以免耽誤了他的學業。
在男青年和女青年發生關係後,雙方各執一詞是不是強姦時,關鍵證據在於兩種:
其一,證明女青年處於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狀態的證據。在本案中,如果女青年當時處於深度醉酒狀態,完全不知反抗、不能反抗,那麼男青年與之發生關係,認定強姦不成問題。所以,本案女青年當時的血液酒精含量鑑定意見,就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其二,證明女青年遭到暴力、脅迫的證據。在本案中,如果女青年身上有傷痕,在發生關係過程中受傷,那麼可以充分證明女青年當時拒絕發生關係、反抗過程中遭到男青年的暴力毆打行為。因此,女青年的傷情鑑定意見也是非常關鍵的證據。
三、小結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害女青年的傷情鑑定意見顯示,被害女青年私處有6點見紅、臉上和手上也有淤青,結合女青年的證詞,可以認定女青年在發生關係過程中曾有反抗、拒絕行為,由此可認定,關係的發生違背女青年的意志,男青年的行為可以評價為強姦罪。最終,法院判決男青年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方式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綜上可見,如果女生言語拒絕,就不能硬來,否則就是強姦。千萬不要硬來,要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