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交易過程中,價格談不攏,還強行發生關係,不是強姦?

2020-09-12 賴建東律師

一、案情回顧

王某在社交軟體上認識了一個大四學生,該學生社交活動非常活躍,各種場合都玩得開,關鍵是外在條件非常好。王某與該女學生聊了一段時間之後,也徹底吸引了女學生,畢竟王某把自己包裝成一個大款。王某和女學生約好在某處詳談,價格在3000左右。於是,兩人約好到學校附近的一個連鎖酒店。期間,女生提出想要4000,正好買一件她很想買的衣物。王某不同意,說在商言商,已經談妥價格是3000,不能隨意變更。女青年不同意,兩人僵持過程中,王某硬來得逞,後女學生控告強姦。

二、爭議問題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本案能認定強姦罪嗎?本案應當定性為賣淫嫖娼糾紛還是強姦犯罪呢?

三、辯護觀點

王某認為,自己和女學生是不正當關係,兩人微信聊天記錄充分證明兩人洽談交易的過程。兩人相約,就是為了發生關係的。在發生關係之後,王某也如約將3000塊錢轉給了女青年,因此,這是不正當行為,並不是強姦犯罪。

四、控方觀點

控方認為就算有MY的想法,只要在發生關係之前反悔,不同意再發生關係,王某就不能強行與之發生關係,否則就是強姦!


五、法律分析

其實,強姦罪主要是看關係的發生有無違背女青年的意志,如果女青年不想發生關係,王某硬來,則構成強姦罪。本案中,王某使用暴力手段,違背女學生的意志強行與之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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