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開了一家餐飲店,為了招攬生意,他在門口告示:【不好吃不要錢】!
一天,金蓮和大郎夫婦帶著孩子來到西門飯店用餐,期間都覺得飯菜並沒有門口宣稱的好吃,於是他們向西門提出飯菜不好吃,是否可以不付錢。
西門回答就算飯菜不好吃,也要付錢,否則就是吃霸王餐,是違法行為。夫婦很生氣,付好錢留下單據後打了消協電話,投訴飯店欺詐自己,要求三倍賠償。
那麼,西門飯店宣傳不好吃不要錢,卻又不兌現顧客的訴求,是否構成欺詐消費者呢?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民法上的欺詐,是一個什麼樣的概念呢。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在法律中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那麼,店鋪宣傳【不好吃不要錢】,其實真的有顧客表示不好吃不想付錢時,店鋪又不兌現承諾,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呢?
筆者認為,這涉及到,這句宣傳用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問題,如果構成【虛假宣傳】,那麼還是涉嫌構成欺詐的。
關於【虛假宣傳】的法律規定,是這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所以來說,【不好吃不要錢】是否構成【虛假宣傳】還是有爭議的,因為【好吃】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個人感受,可能你覺得好吃,可是他覺得不好吃,每個人的觀點和口味是不一樣的,正所謂眾口難調。
所以說,要嚴格認定店家做的東西不好吃,也是很難有一個細化的和量化的標準的。正是基於這種原因,有人認為店家的【不好吃不要錢】構成虛假宣傳。
理由是,既然眾口難調,你怎麼做到讓所有人覺得好吃呢,既然你做不到,當然就構成【虛假宣傳】了!既然存在虛假宣傳的問題,那麼就構成欺詐行為。
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我是認為我的菜很好吃,很多人也認為我做的菜很好吃,你非要覺得我的菜不好吃,那你就要拿出證據證明我的菜不好吃,否則怎麼能認為我店家構成【虛假宣傳】呢?既然沒有虛假宣傳的存在,自然不構成欺詐了。
以上總結出的兩種觀點似乎都很有道理,這確實是一個典型的擦邊球,比較有爭議,不過還是可以結合店家的實際情況來具體判斷,比如,當店家的店鋪衛生狀況、出菜色澤、味道明顯低質,消費者評價普遍較低的情況下,店家還打出【不好吃不要錢】這種廣告招引顧客時,可以判斷為,誇大產品質量或者服務的行為看,構成虛假宣傳。
那麼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我是筆者,歡迎在下方發表你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