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訊 目前各地對人代會主席團成員的選舉,一般由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提出名單草案,全體代表一次性舉手表決通過。有人認為,舉手表決表達不了代表部分贊同、部分反對、部分棄權及另選他人的意願,不宜採用舉手表決,應該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反方觀點:
舉手選舉主席團有悖於代表法的規定精神
在召開各級人代會時,一些地方選舉人大主席團採取對主席團成員名單草案進行整體一次性舉手表決的方式。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悖於代表法的規定精神。
地方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代會每次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第十五條規定,鄉鎮的人代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從中可以看出召開各級人代會都要選舉主席團。如何選舉人大主席團?一些地方採取的方法是,對主席團成員名單草案進行整體一次性舉手表決。如果代表對主席團成員名單草案中的部分人員贊同、部分人員反對、部分人員棄權、還想另選部分其他人員,現實中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在這種情況下,交付代表進行整體一次性舉手表決,就會使代表無所適從,是否舉手都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只能跟著感覺走。
代表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大代表有權對本級人代會主席團的人選提出意見;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進行整體一次性舉手表決,就無法貫徹落實此條規定,因而整體一次性舉手選舉有悖於代表法的規定精神。有人認為可對主席團成員名單草案採取逐人的舉手選舉的辦法,筆者認為這樣只是比整體一次性舉手選舉進步了一點,但還是剝奪了代表的另選他人權,也是不可取的。採取投票選舉的辦法才能充分表達代表的真實意願。
一些地方的人代會在選舉計劃和預算、議案審查委員會時也都是對其成員名單草案採取整體一次性舉手選舉的方式,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也是違反代表法的。 (安徽鳳陽武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