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撫州市崇仁縣一男子官司敗訴後,竟然將矛頭指向法官,在上訴狀中使用大量過激文字侮辱誹謗承辦法官。崇仁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男子作出處罰決定:罰款9萬元。記者梳理發現,發生在江西各地法院的辱罵法官被處以罰款或拘留的案例,還有不少,甚至還有撕毀法律文書被追究刑事責任者。
資深媒體評論員、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提醒,當事人反映訴求時,應該通過正當途徑,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進行,不要為了圖一時之快,恣意妄為,挑戰法律權威和尊嚴,最終為自己的行為付出高昂的代價,為自己的人生留下汙點。
崇仁縣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近日,該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被告李某限期歸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24萬元及利息。隨後,李某提交了上訴狀,但法官卻在上訴的事實和理由部分看到,李某大篇幅使用「不得不說,一審法院的判決理由,深深地震撼了上訴人,也刷新了上訴人對司法腐敗認知的下限」「一審法官作出此等顛倒黑白、指鹿為馬的判決是由於其人道德敗壞,職業操守喪失,接受了被上訴人賄賂,枉法裁判」等侮辱、誹謗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的語言。
最終,崇仁縣法院對李某作出罰款9萬元的處罰。該院法官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訴訟參與人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10萬元以下。崇仁縣法院依據此兩款規定,遂作出以上處罰決定。
記者梳理發現,在崇仁縣法院對辱罵司法機關和法官的當事人進行罰款處罰之前,就早有先例,相關案件當事人在作出類似錯誤舉動後,同樣有被處以罰款者,還有被處以拘留者——
2018年2月,因被執行人文某甲抗拒法院執行,並多次言語侮辱執行法官,會昌縣人民法院決定對該嚴重損害司法權威的當事人司法拘留15日,並處罰款1萬元。據悉,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到文某甲、梁某某家中,要求其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執行人文某甲不問事由,使用侮辱性的語言指著執行幹警的鼻子破口大罵。在執行幹警欲將其傳喚到法院商議還款事宜時,不料文某甲竟不配合,並使用暴力抵抗,執行幹警當即對其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懲戒措施。在將文某甲送往拘留所的路上,其仍對執行幹警不停咒罵,態度極其惡劣。為懲戒文某甲以暴力手段抗拒執行及侮辱法院工作人員的行為,會昌縣人民法院另行依法對文某甲作出了罰款1萬元的處罰決定。
此外,分宜縣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中,一男子不服法院判決,恐嚇辱罵承辦法官。分宜縣法院依法決定對辱罵法官的案件當事人童某乙司法拘留15日。
而在樂安縣,被執行人曾某因涉及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樂安縣法院決定對曾某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當執行人員前往曾某家中將其帶上警車時,其子曾樂(化名)突然拉開車門阻攔警車行駛,並在執行現場大聲辱罵執行法官。事後,法院對曾樂作出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曾樂最終認識到自身的錯誤,主動到樂安縣法院繳納罰款並寫下悔過書。
「如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執行結果有異議,反映訴求時,應該通過正當途徑,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進行,不要為了圖一時之快,恣意妄為,挑戰法律權威和尊嚴。」資深媒體評論員、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告訴記者,很多當事人在拿到判敗訴判決書時,一時衝動就惹下禍,除了辱罵法院,甚至還有撕毀法院案卷判決書的。
記者採訪獲悉,此前,因不滿法院對其判決承擔的贍養責任,安福縣一當事人竟搶走法院工作人員正在整理的案卷,邊跑邊撕,以為撕毀案卷判決書就失去了效力,最終該故意撕毀法院案卷的行為,因涉嫌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據介紹,該案當事人劉某在村委會工作人員以及親屬的勸導下投案自首。經辦檢察官表示,雖然劉某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表現,但因其撕毀法院案卷、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情節惡劣,為了警示他人,也為了提醒其他司法工作人員注意辦案安全,作出對其批准逮捕的決定。
與此同時,上猶縣法院的法官在送達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民事判決書時,當事人黃某某因不服該院判決,無視法官勸解,當場撕毀了法律文書。上猶縣法院依法對黃某某作出了處以7日司法拘留的決定。
「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官表示,這是為維護司法權威和尊嚴依法作出的決定。
來源:陳俊芳 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張凌
編輯:範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