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中專學歷冒充碩士入職5個月,月薪8萬,公司能告員工退錢嗎?終審判決來了!

2020-09-05 佳木斯檢察


  王某天於2017年5月22日入職某某電商公司,雙方籤訂《員工聘用合同書》,合同約定職務為「廣告創意總監」,稅後月薪80000元。王某天在《員工聘用合同書》上填寫的學歷為「碩士」,《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上填寫的學歷也是碩士,且有畢業院校及專業。


  《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中的「工作經歷」一欄,顯示王某天在「XX品牌諮詢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兼執行創意總監接近三年。


  2017年10月27日,王某天離職。


  後公司發現王某天的學歷有問題,公司認為王某天實際學歷為中專學歷,在與公司的雙向選擇過程中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的中專學歷,利用虛假的碩士學歷,騙取公司與之籤訂勞動合同,其行為構成欺詐,更反映了其道德品質難以勝任總監一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王某天應當返還多拿的工資。


  雙方發生爭議,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


  一審法院判決雙方於2017年5月22日籤訂的《員工聘用合同書》無效;王某天應返還多領取的工資人民幣295881.72元。


  王某天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


  關於《員工聘用合同書》的效力問題,本院認為,王某天雖主張其簡歷是獵頭公司製作並發送給公司,並非其本人填寫,故其不存在欺詐的行為,雙方籤訂的《員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本院基於以下理由認定王某天與公司籤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第一,即使王某天認為案外人獵頭公司發送給公司的簡歷不知情,不是其提供給獵頭公司的簡歷,但王某天在《員工聘用合同書》中的學歷上自行填寫的為「碩士」,《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中也明確寫明了學歷為碩士的畢業院校及專業,王某天予以籤名確認,王某天主張籤字時有告知公司其未獲得本科及碩士學歷證書,並無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故本院認定王某天存在隱瞞真實學歷的事實;


  第二,有王某天籤名確認的《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中的「工作經歷」一欄,顯示王某天在「XX品牌諮詢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兼執行創意總監接近三年,但依據工商信息無法查詢出該公司信息,王某天主張該品牌公司未註冊登記不代表沒有,當時處於自主創業階段,尚未註冊登記,但王某天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有創立過該品牌並開展了相關業務工作,不能證明其該工作經歷,故王某天存在虛構自主創業履歷的事實;


  第三,王某天二審時提交的證據,即使均為真實的證據,亦不能證明其是以中專學歷入職其他用人單位,更不能證明其未向公司隱瞞學歷;且依據其提交的《勞動合同》、《離職證明》等,顯示的用人單位、職位信息與其籤名確認的《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中的工作經歷中的記載不一致,亦可進一步確定工作經歷中的內容與實際經歷不相符;


  第四,即使公司的招聘條件是不限學歷,但公司招聘的崗位為廣告創意總監,並非普通員工,對錄用者的學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等要求必然會高於普通員工,而一個人的學歷及工作經歷,是一個人學習能力、工作經驗的客觀體現,也是用人單位甄選聘用者以及確定薪資報酬的重要指標,勞動者負有如實向用人單位告知真實學歷及工作經歷的基本誠信義務。本案中,王某天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行為,足以致使公司基於對其簡歷的信任而做出錯誤選擇,與王某天籤訂了月薪高達80000元/月的勞動合同。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王某天存在欺詐行為,可認定公司與王某天之間籤訂的《員工聘用合同書》無效,雙方據此所建立的勞動關係無效。


  關於工資問題,首先對於王某天二審時提出的會計司法鑑定申請,其目的是證明與其同類崗位其他員工的工資發放情況,公司存在提供偽證的嫌疑。本院認為,公司已經提交了相近崗位員工的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學歷證書、畢業證書、帳戶名為熊某某的戶口歷史交易明細、帳戶名為公司的銀行代發工資明細等證據,證明其公司2017年招聘的任職開發總監的碩士學歷員工的月薪情況,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王某天如認為上述證據存在偽證的情況,應當由其提交反證予以證明,其雖主張本人工資存在除了銀行轉帳之外的無卡存款的形式,但不能據此推定其他員工亦均通過該方式發放工資,王某天應當提交反證推翻公司提供的證據。因公司已經提交證據證明了相近崗位員工的工資發放情況,故對於王某天提出的會計鑑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參照《2017年深圳市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公布的指導工資中的「廣告和公關部門經理」的指導工資平均值12118元以及學歷工資指導價位中中專學歷的平均值4944元,碩士學位的平均值11026元來看,原審認定參照公司開發總監的12360元/月的工資標準作為王某天在職期間的勞動報酬標準,符合市場工資水平,比較合理。關於王某天在職期間是否應返還多發放的工資問題,原審依據其認定的勞動報酬標準,核算出王某天應向公司返還在職期間多發的工資數額人民幣295881.72元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8)粵03民終23318、22319號(當事人系化名,為便於閱讀,案情有精簡,僅提煉核心爭議焦點)


小編後語


  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種行為手段而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均違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並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而籤訂了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同時,勞動合同法在法律責任中還規定了勞動合同依照第26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勞動法庫、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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