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時原創丨凍結禁令在倫敦國際商事仲裁中的運用

2021-02-22 耀時律師XEON

本文作者:

張曉宇 趙佳 黃欣安 戴蔚

江蘇耀時律師事務所(XEON & PARTNERS)

根據英國《民事訴訟法》(Civil Procedure Rules, 簡稱CPR) 第25章及實務指引(Practice Direction,簡稱PD)第25A條, 凍結禁令 (Freezing Injunctions)是指法院為保證將來裁決的順利執行而作出的禁止被告處置或轉移其財產的命令。可以說,取得凍結禁令降低了裁決無法執行的訴訟風險,是原告先發制人、佔得先機的戰略工具。英國凍結禁令的前身是丹寧法官(Alfred Thompson Denning)創造的瑪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根據英國以往判例,法院不能以原告可能勝訴為由向被告發出禁止其處理財產的禁令。1975年5月,特立獨行的丹寧法官在「日本郵船會社案」(Nippon Yusen Kaisha v. Karageorgis)的上訴審中首次在實體判決前向被告發出禁止其處理財產的禁令,創造了普通法上的先例(不僅是英國普通法上的先例,也是世界普通法上的先例)。四周後,其又在 「瑪瑞瓦案」( Marev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中進一步確認了法院的上述權力,瑪瑞瓦禁令也因此得名。英國《1981年最高法院法》(The Supreme Court Act 1981) 正式以立法形式確認瑪瑞瓦禁令的有效性。1998年《民事訴訟法》將瑪瑞瓦禁令改名為凍結禁令。被告或第三人(通常是銀行)違反英國凍結禁令的後果是可能觸及刑事犯罪,被判「蔑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英國凍結禁令通常會向被通知人告知違反禁令的後果(Effect of the Order)。如果收到禁令的任何人故意違反或協助違反禁令,將構成蔑視法庭罪,可能被判監禁、罰金或沒收財產。藐視法庭制度源於英國古代習慣法。英國《1981年藐視法庭罪法》(Contempt of Court Act 1981)進一步以成文法形式確立了相關法律規範。按照普通法傳統,藐視法庭罪分為刑事藐視法庭罪(Criminal Contempt)和民事藐視法庭罪(Civil Contempt)。刑事藐視法庭罪針對的是妨害或意圖妨害正常司法進行的行為,民事藐視法庭罪針對的是拒絕遵從法院的禁令或破壞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的行為。被告或第三人違反凍結禁令屬民事藐視法庭罪的範疇,可能被判罰金、沒收財產或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不在英國的外國被告或第三人,違反凍結禁令的後果往往是間接的,例如其在將來踏足英國時會被執行,會影響其在英國開展業務,會導致銀行、律師等拒絕為其提供服務等。

Part2  申請人角度:倫敦商事仲裁中凍結禁令的申請

出於對地理、語言、文化、費用等方面的考慮,中國企業或自然人往往傾向於將國際商事爭議提交中國、香港或新加坡等地的仲裁機構仲裁。根據2015年倫敦國際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簡稱LCIA)發布的年度報告,2015年其受理的案件中,排名前五名的當事人分別來自英國(15.6%),俄羅斯聯邦(10.3%),賽普勒斯(7.4%),其他西歐國家(7.1%),英屬維京群島(6.4%),其中有1.8%的案件當事人來自中國大陸。中國企業或自然人作為申請人將爭議提交倫敦進行商事仲裁的情況通常有兩種。一種是涉及海事爭議;由於歷史和制度原因,目前世界上90%的海事仲裁案件在倫敦仲裁,航運格式合同訂立在倫敦仲裁、適用英國法律的情況成為慣例,中國也不例外。另一種情況是外方當事人來自歐美且在合同籤訂時具有較為明顯的商業優勢,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將爭議提交倫敦仲裁。在中國企業或自然人將爭議提交倫敦仲裁的情況下,無論是從裁決執行還是從取得得和談優勢地位的角度,申請凍結禁令都是至關重要的一步。為解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問題,目前許多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設立了緊急仲裁員(Emergency Arbitrator)制度。如根據2014年倫敦國際仲裁員規則(LCIA Arbitration Rules 2014),當事方可以在組成或快組成仲裁庭之前的任何時間,尋求緊急救濟。緊急仲裁員應在申請後3天內被任命,並應儘快決定緊急救濟的主張,但不應遲於任命後的14天。但就在倫敦的商事仲裁而言,即使仲裁機構存在緊急仲裁員,申請人一般也不會向緊急仲裁員申請凍結禁令,而是直接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申請。原因是:第一,根據英國《1996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第44條,英國法院有權在情況緊急、仲裁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作出凍結禁令。而英國法官作出凍結禁令可以非常迅速,遠遠短於緊急仲裁員決定緊急救濟的時間(3天+14天)。緊急情況下,申請人可能半夜給法官打電話口頭申請,法官則可能在十幾分鐘內批准籤發凍結禁令,申請人可以馬上製作相關書面文件,第二天一大早交到法院拿到正式禁令。這對於兵貴神速的凍結禁令而言,相當重要。第二,仲裁庭或緊急仲裁員的管轄權往往來自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因此緊急仲裁員作出的緊急救濟也只約束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不能約束如銀行等第三人。第三,凍結禁令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如果被申請人或第三人違反將被判藐視法庭罪,而緊急仲裁員作出的緊急救濟並不具有這種威懾力。高院所有的分支都有權籤發凍結禁令,包括皇室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大法官法庭(Chancery Division)和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大法官法庭主要處理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爭議;家事法庭處理家庭糾紛方面的爭議;皇室法庭則涉及其他,包括國際貿易、保險、航運等,皇室法庭又包括商業庭和海事庭。申請人應根據案件性質選擇不同的庭申請凍結禁令。申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宣誓書。宣誓書中應針對訴因、本文第二/(二)節所述擬被凍結的資產及本文第二/(三)節所述籤發條件作「全面而坦率的陳述」。「全面而坦率的陳述」包括對重要資料和事實進行披露,也包括將被申請人可能會有的抗辯加以羅列並作出駁斥。草擬命令是申請人為了節省時間及免去麻煩,草擬的凍結禁令。法官拿到草擬命令後,只需稍加修改便可直接籤發。草擬命令有標準格式,通常由懲罰通知、命令、例外情況、期限、更改或撤銷、命令的效應等部分組成。如果申請籤發的是針對全球資產的凍結禁令,還會加上一段但書(Babanaft Proviso),說明該禁令只針對被告,不會影響外國第三者,其存在也不會導致其構成蔑視英國法院。一般來說,申請人一定要提供保證,法院才會批准籤發凍結禁令。即使申請人沒有提供保證,法院也可以申請人承擔了默示保證責任而要求申請人對凍結錯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法院可能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時即要求其提供擔保,也可能在被申請人提出抗辯後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形式一般會是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或是將擔保金額存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律師的共同帳戶。英國凍結禁令可針對的財產非常廣泛,包括土地、汽車、銀行存款、船舶、飛機、保險賠款、股票、公司債券、匯票,甚至商譽, 這些財產應屬於被申請人所有並存在被處理的風險。其中,銀行存款是英國法院最願意作出凍結禁令的財產。因為銀行存款最容易被被申請人在最短時間內處理掉,若被申請人不能證明另有急用(如作為生活費用),則很容易滿足法官籤髮禁令的條件之一 「公平或方便」(Just or Convenient)。從申請人的角度講,被告的銀行戶口最容易被調查得到,凍結銀行存款遭遇索賠的風險也較低。因為法院作出凍結禁令後,被申請人可能會申請撤銷並提出索賠。與其他財產(如股票、公司債券)相比,銀行存款被凍結給被申請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少的多,被申請人要主張間接損失則需要花費一大番周折。仲裁申請人申請凍結禁令時,需要告知法院財產可能在哪裡並說明消息來源。同時,為查清被申請人財產、保證凍結禁令的執行,法院在作出凍結禁令的同時可能會應申請人申請作出一些「輔助命令」(Ancillary Orders)。以下是幾種常見的強有力的輔助命令:
《1981年最高法院法》授予了法官在凍結禁令中要求被申請人披露財產的權力。這一命令成為了凍結禁令的標準輔助命令。一旦法院批准作出凍結禁令,而被申請人違反了輔助命令中的財產披露要求,可能被判蔑視法庭罪。當然,被申請人只須在凍結禁令最高限額範圍內披露等值財產即可。第三人的範圍很廣,但通常包括被申請人的銀行。正常情況下,儲戶和銀行之間存在合同關係,銀行不得披露儲戶的帳戶信息。但如果法院作出了凍結禁令,且批准將銀行作為第三人,要求其披露所有關於被申請人帳戶餘額、資金往來的情況,銀行就必須披露,否則,銀行的高管及直接負責人可能被判蔑視法庭罪。情況緊急時,申請人也可以申請法院向所有可能的(而非某幾個確定的)銀行發出凍結禁令,要求他們提供被申請人的有關資料;但法官發出這種凍結禁令會非常謹慎,申請人需要說服法官情況異常緊急。根據《1981年最高法院法》,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充分披露其資產信息,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讓被申請人出庭接受盤問。現場接受盤問通常會給被申請人帶來很大的壓力,更難加以隱瞞。但通常法官籤發該類輔助命令會非常謹慎,因為畢竟這只是凍結禁令階段,尚未進入實體審查,給予被申請人過度的壓力可能有失公平。因此,申請人需要說服法官在此階段要求被申請人出庭接受盤問具有極度的重要性。申請凍結禁令是申請人的單方行為(Ex Parte)。要說服法官籤發這一禁令,申請人需要說服法官籤發條件均已滿足。法官通常會將申請人的此類陳述列在凍結禁令的附件宣誓書中。

有一個表面良好論據案情(A Good Arguable Case)

何謂表面良好論據案情,Mustill法官在「Niedersachsen」一案中說,「我認為原告存在表面良好論據,是指對原告來說該案』可爭議』餘地較大,但也並非要求有超過50%的勝訴機會」。從這一點看,如果聘請了專業盡職的律師,大多數糾紛都有較大的可爭議餘地,都可以滿足這一籤發條件。但申請人仍應找到儘可能多的證據和資料去贏得法官的好感。同時,申請人必須提供一個「全面而坦率的陳述」,否則可能成為被申請人申請撤銷凍結禁令的把柄。

 資產會有流失危險導致裁決不能執行(Risk of Dissipation of Assets)

申請人需要證明存在被申請人資產流失導致裁決不能執行的客觀危險。相比「表面良好論據案情」,從申請人角度講,舉證該籤發條件的難度更大。第一,被申請人公司情況,如果被申請人是一個避稅地公司或船旗國公司,或是一個來自信譽不好的發展中國家公司,法官會認為其轉移財產的危險性較高;第二,被申請人的商譽,如果被申請人成立時間較短,知名度較低,法官會認為其轉移財產的危險性較高;第三,被申請人及其高管的信譽,如果被申請人及其高管曾經進過失信人名單或有過欺詐等記錄,法官會認為其轉移財產的風險較高。

公平與方便(Just and Convenient)

在英國法下,任何禁令的申請都要符合「公平與方便」的要求,但凍結禁令會有一些特殊要求。第一,財產被轉移和被凍結的方便程度,例如銀行存款既容易被轉移(導致不公平),又容易被凍結(具有方便性);第二,是否會不適當地幹預到第三方,凍結禁令是不能去損害無辜第三方利益的,即使申請人願意提供擔保補償可能給第三方帶來的損失,如果第三方不接受,法院也不會籤發相關凍結禁令。

Part3  被申請人角度:倫敦商事仲裁中凍結禁令的應對

許多中國企業或自然人收到凍結禁令後,往往不知所措或直接舉手投降。事實上,由於凍結禁令是根據申請人的單方申請作出,被申請人要求法院撤銷或更改的成功率較高,同時也有一些其他方法可供反擊:

主張申請人未作「全面而坦率的陳述」、籤發條件未滿足,要求撤銷禁令

如前文所述,「全面而坦率的陳述」包括對重要資料和事實進行披露,也包括將被申請人可能會有的抗辯加以羅列並作出駁斥。可以說,這對於申請人而言是相當嚴苛且不好把握的。根據法院以往判例,如果申請人避重就輕,將被申請人是跨國企業子公司僅僅描述成一家外國公司,或是未能充分陳述訴因等,均可構成未作「全面而坦率的陳述」。同時,法院只有在籤發條件滿足的情況下才能籤發凍結禁令。被申請人可從這兩點入手,從申請人的宣誓書中找突破口。被申請人可以在倫敦商事仲裁中提出反索賠主張。如果反索賠金額大過索賠金額且勝訴機率更高,申請人可能會主動申請撤銷索賠主張;即使申請人沒有申請撤銷,也可能在和解中作出讓步。被申請人也可以基於擬進行的反索賠主張,在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請一個針對申請人的凍結禁令。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權衡利弊得失後,有可能直接放棄仲裁。被申請人以主動申請破產相威脅,往往會迫使申請人讓步達成和解。因為,破產程序可能導致程序拖延,也可能冒出許多其他債權人分攤資產,這對申請人而言都是值得再三權衡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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