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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判例:閒置土地收回批覆的合法性審查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土地閒置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珍惜和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國土地政策的根本。收回閒置土地對於激活土地資源要素、盤活存量土地具有重要意義,但收回閒置土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主要是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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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對收回小區業主共有土地使用權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問題
本院於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9577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本案中,案涉土地所在宗地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發證機關為鄭州市政府,其應為收回案涉土地的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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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安排使用非依申請作出行政行為
【裁判主旨】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安排使用是行政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職權主動履行的管理職責,並非可依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案件編號】 (2020)最高法行申1969號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提醒各位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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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因收回土地「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的確定標準和確定方式
來源:魯法行談☑ 裁判要點 1.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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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最高法判例:複議機關在審查原行政行為時不宜對民事...
合同當事人對轉讓合同的效力與應否履行發生爭議的,一般應當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機構仲裁認定,行政機關在審查過程中一般不宜對合同是否有效直接作出認定。在轉讓合同未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推定合同有效,並以此為前提,審查判斷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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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城鎮戶籍人口以購買方式取得農村房屋產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審查
從權利主體上看, 秦利娟在實際佔有使用案涉房屋時雖屬城鎮戶籍,但在申請辦理土地及房屋登記時,案涉土地性質已經轉為國有,秦利娟作為城鎮戶籍人口以購買方式取得案涉房屋產權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並無不當。☑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8)最高法行申94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元志周,男,漢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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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最高法判例:非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房許可證的審查...
關注我們↑☑ 裁判要點1.非農業戶籍人員,以及非本村村民,不享有在本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且農村集體土地不得侵佔、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只有農村村民才享有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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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回案件裁判規則25則(乾貨總結)
——(2017)最高法行申8467號2.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的合法性審查【裁判規則】1.實體方面,行政機關是否能夠提交證據證明收回涉案土地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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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回案件裁判規則24則(乾貨總結)
3.因環保政策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審查【裁判規則】《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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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新舊土地使用權並存且拆遷安置補償工作久拖不決的應當優先保護原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法判例:對於採用「毛地」出讓方式,造成新舊土地使用權並存且拆遷安置補償工作久拖不決的,應當優先保護原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原土地使用權的收回、註銷和新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頒證的具體條件和時間銜接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導致部分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門將先批准等同於先出讓,採用先出讓、後拆遷的方式,先向用地單位出讓國有土地,再由獲得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完成拆遷和安置補償,即所謂的「毛地」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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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在集體土地未被批准徵收使用的情形下,行政機關無權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裁判要點案例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行政機關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房屋所在的集體土地已被批准徵收為國有,故在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仍為集體土地的情形下,其作出被訴房屋徵收決定,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職權,依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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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速遞」土地收回案件裁判規則25則(乾貨總結)
——(2017)最高法行申8467號2.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的合法性審查【裁判規則】1.實體方面,行政機關是否能夠提交證據證明收回涉案土地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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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 宅基地確權案件 司法審查 的裁判要點
——(2018)最高法行申2009號e.例如:一般而言,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根據作出時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的,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評價,一般也只能以該作出時的事實、證據和法律為標準,而不能以後續變化的事實、證據或法律規範作為評價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否則,將不利於法律秩序的穩定,有損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和法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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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收回土地使用權,不能只徵收不補償,也不能遲遲不補
海南恆通置業開發有限公司與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處理與行政複議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100號再審行政裁定書。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瀋陽市政府)因與瀋陽百宏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宏公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8737號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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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合法性審查(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案例各一)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20)最高法行申269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曹連英,女,漢族,住雲南省。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曹連英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官渡區政府提交的「會議紀要」討論結果隨意更改其對外公示的文件內容,減損了曹連英的合法權益,不具有合法性,不應採信。官渡區政府提供的「情況說明」系由雲南建投資產運營有限公司臨時出具,並非有效證據,一、二審認定證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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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因土地使用權收回而給予「適當補償」的標準和方式
同時,自然資源部向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作出自然資辦函(2018)1903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政府原因閒置土地協議有償收回相關政策的函》規定,需要協議收回閒置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遵循協商一致和合理補償的原則;有償收回的補償金額應不低於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綜合考慮其合理的直接損失,參考市場價格,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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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適格主體
再審申請人譚金明、劉立新因訴湖南省人民政府徵收土地行政複議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立行終字第7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2810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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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土地閒置原因的審查認定
本院於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526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並於2020年7月16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案件現已審理終結。涉案土地位於海南省××亞市天涯區××路,面積為726.89平方米。2007年8月29日,三餘公司取得該地的三土房(2007)字第6654號《土地房屋權證》(以下簡稱6654號土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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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違法收回承包地的認定和損失賠償
認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應當以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法律是否合法為審查內容,而非為該具體行政行為尋找合法性依據。 2.損失賠償。(註:本案收回土地的是國有承包地,與違法收回集體土地的賠償事項應進行區分)☑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決 書(2015)行提字第2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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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土地閒置時間的認定
》,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9)最高法行申944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海南煒華旅遊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民聲西路**昌煒玉園昌旺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