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梧市監處〔2020〕272號
當事人:梧州市萬秀區汶裕商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450403600135510
住所(住址):梧州市萬秀區大中路8號一層1號商鋪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魏繼雄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本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10月22日在你商行的營業場所進行檢查,發現你商行的營業場所貨架上銷售的進口化妝品呂韓方修護洗髮液(標示為繁體中文)產品3瓶(每瓶500ML,其中標示EXP20230422的2瓶,EXP20230129的1瓶)。你商行未能出示上述進口化妝品的檢驗合格證明及相關資質材料,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並出具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梧市監強制〔2020〕21-39號)。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局於2020年10月30日立案調查。
2020年10月28日,根據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事實,執法人員對你商行經營者魏繼雄進行詢問調查。魏繼雄提供了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複印件資料,並承認銷售上述未經檢驗進口化妝品的違法事實。
經查,你商行從深圳購買了進口化妝品呂韓方修護洗髮液(標示為繁體中文)產品3瓶(每瓶500ML,其中標示EXP20230422的2瓶,EXP20230129的1瓶)購進價每瓶38元,銷售價每瓶68元,無銷售。核定上述進口化妝品的貨值金額為204元,違法所得為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梧州市萬秀區汶裕商行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者魏繼雄身份證複印件、《現場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梧市監強制〔2020〕21-39號)、財物清單(〔2020〕21-39號)、《詢問筆錄》和現場執法照片。
本局於2020年11月26日向你商行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梧市監罰告〔2020〕21-46號),依法告知你商行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你商行享有的權利,你商行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你商行銷售未經檢驗進口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進口的化妝品,必須經國家商檢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的規定。綜合考慮你商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本局決定給予你商行一般幅度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你商行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產品呂韓方修護洗髮液(標示為繁體中文)產品3瓶(每瓶500ML,其中標示EXP20230422的2瓶,EXP20230129的1瓶)。
如你商行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