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 : 關於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0-12-18 中國財經信息網

創業板 : 關於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時間:2020年12月16日 17:40:50&nbsp中財網

原標題:創業板 : 關於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召開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已於2020年12月16日在

《證券時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網(http://www.efunds.com.cn)和中國

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http://eid.csrc.gov.cn/fund)發布了《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關於召開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公告》。為了使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順利召開,現發布關於以通訊

方式召開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會議基本情況

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 2011年5月19日中國證

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及其

聯接基金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2011】740號)的核准進行募集,基金合同於

2011年9月20日正式生效。

為更好滿足投資者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公司經與基金託管人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決定以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本基金投資範圍中增加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並相應調整投資策略、投資限制、

估值方法、費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關內容,同時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實際投資

運作需要對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限制、持有人大會條款等內容進行修

改。

會議的具體安排如下:

1、 會議召開方式:通訊方式。

2、 會議投票表決起止時間: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5

日17:00點止(投票表決時間以本次大會召集人指定的表決票收件人收到

表決票時間或網絡投票系統記錄時間為準)。各項投票方式的具體時間有所

差異,具體詳見下文。

3、 鑑於本基金和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

金(以下簡稱「聯接基金」)的相關性,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

所持有的聯接基金的份額直接參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佔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數位。

本公告下文關於投票或授權的規定與此處關於聯接基金的特別規定若有不

一致的,以此處規定為準。

二、會議審議事項

本次持有人大會擬審議的事項為《關於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開展轉融通等有關事項的議案》及其相關說明《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開展轉融通等有關事項的議案>的說明》詳見附件

一。

三、權益登記日

本次大會的權益登記日為2020年12月24日,即在2020年12月24日本基

金場外份額登記結算機構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場外基金份

額持有人,及在2020年12月2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結束後,本基金場

內份額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場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均有權參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投票表決。

在2020年12月24日聯接基金登記機構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記在冊

的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直接參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並參與表決。

四、投票方式

(一)紙質投票的投票方式

1、紙質投票的表決票樣式見附件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剪報、複印或

登陸基金管理人網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載等方式獲取表決票。

2、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按照表決票的要求填寫相關內容,其中:

(1)個人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簽字,並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

證件正反面複印件;

(2)機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加蓋本單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認可的其他印章,下同),並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社

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有權部門的批文或

登記證書複印件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加蓋本機

構公章(如有)或由授權代表在表決票上簽字(如無公章),並提供該授權代表

的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所籤署的授權委託書或者

證明該授權代表有權代表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籤署表決票的其他證明文件,以

及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註冊登記證明復

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3)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根據本公告「五、授權」章節的規定授權其他個人或

機構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投票。受託人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紙面方

式授權代理投票的,應由受託人在表決票上簽字或蓋章,並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

以及本公告「五、授權」中所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

機構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的複印件;

(4)以上各項中的公章、批文、開戶證明、登記證書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認可為準。

3、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將填妥的表決票、證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權

等相關文件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5日17:00點以前(投票表

決時間以本次大會召集人指定的表決票收件人收到表決票時間為準)通過專人送

交、郵寄送達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

廣州銀行

大廈40-43F

聯繫人:李紅楓

聯繫電話:400 881 8088

傳真:(020)38798812

郵政編碼:510620

請在信封表面註明:「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表決專用」

(二)網絡投票的投票方式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參與本次大會投票,基金管理人委託經深圳證券交易

所授權的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網絡投票系統為本次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供網絡投票服務。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網絡投票系統包括深圳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和網際網路投票系統(網址:http://wltp.cninfo.com.cn)。

1、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

通過深圳證券帳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可以登錄託管其帳戶的證

券公司的交易客戶端參加網絡投票。通過交易所交易席位/單元直接參與深圳證

券交易所場內交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其交易系統參與投票。

投票時間: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每個交易日的深

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

具體信息如附:

場內簡稱

基金代碼

投票簡稱

投票代碼

創業板

159915

創業基投

369013

提案編碼及提案名稱如附:

提案編碼

提案名稱

備註(該列打勾的

欄目可以投票)

1.00

關於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開展轉融通等有關事項的議案

2、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際網路投票系統投票

通過深圳證券帳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可以登錄

(http://wltp.cninfo.com.cn)參加網絡投票。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網際網路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

易所投資者網絡服務身份認證業務指引》的規定辦理身份認證,取得「深圳證券

交易所數字證書」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服務密碼」。

基金份額持有人登錄網際網路投票系統,經過身份認證後,方可通過網際網路投

票系統投票。

投票時間:自2020年12月28日上午9:15至2021年2月5日下午15:00

之間的任意時間。

3、需要在行使表決權前徵求委託人或者實際持有人投票意見的下列集合類

帳戶持有人或者名義持有人,應當在徵求意見後通過網際網路投票系統投票,不得

通過交易系統投票:

(1)有融資融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帳戶的

證券公司

(2)持有約定購回式交易專用證券帳戶的

證券公司

(3)持有轉融通擔保證券帳戶的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5)B股境外代理人;

(6)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7)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所認定的其他集合類帳

戶持有人或者名義持有人。

上述持有人通過網際網路投票系統填報的基金份額數量計入出席本次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總數;通過交易系統的投票,不視為有

效投票,不計入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總數。

4、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票表決意見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所持

全部基金份額的表決意見。

(三)表決票效力認定程序和標準

1、紙質表決票效力的認定如下:

(1)紙質表決票填寫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會議通知規定, 且在規

定時間之內送達本公告規定的收件人的,為有效表決票;有效表決票按表決意見

計入相應的表決結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計入參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

決的基金份額總數。

(2)如紙質表決票上的表決意見未選、多選、無法辨認、模糊不清、相互

矛盾或意願無法判斷,但其他各項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視為棄權表決,計入有

效表決票;並按「棄權」計入對應的表決結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計入參加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總數。

(3)如紙質表決票上的籤名或蓋章部分填寫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

供有效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經有效授權的證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規

定時間之內送達本公告規定的收件人的,均為無效表決票;無效表決票不計入參

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總數。

(4)基金份額持有人重複提交紙質表決票的,如各紙質表決票表決意見相

同,則視為同一表決票;如各紙質表決票表決意見不相同,則按如下原則處理:

①送達時間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後送達的填寫有效的紙質表決票為準,先

送達的紙質表決票視為被撤回;

②送達時間為同一天的,視為在同一紙質表決票上做出了不同表決意見,

計入棄權表決票;

③送達時間以本公告規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時間為準。

2、網絡表決的效力認定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網際網路投票系統兩種方式重複投票的,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結果為準。

3、如果同一基金份額存在包括有效紙質方式表決和網絡方式表決的,以有

效的紙質方式表決為準。

(四)上述表決的有效期自送達之日起至審議上述事項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會議結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開審議相同議案的持有人大會的,以最多重

新召開持有人大會兩次為限,上述表決繼續有效。

五、授權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參與本次大會並充分表達其意志,基金份額持有人除

可以直接投票外,還可以授權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投票。根據法律

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上表決需遵守以下規則:

(一)委託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委託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行使表決權的票數按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

登記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數計算,一份基金份額代表一票表決權。投資者在

權益登記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授權無效。

投資者在權益登記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額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額,以登記

結算機構的登記為準。

(二)受託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託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機

構和個人,代為行使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的表決權。

(三)授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紙面、網絡和簡訊等書面授權方式,授權受

託人代為行使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紙面方式授權的,授權委託書的樣本請見本公告附件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剪報、複印或登錄易方達基金網站

(http://www.efunds.com.cn/)下載等方式獲取授權委託書樣本。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非紙面方式授權的,授權形式及程序應符合本公告的規

定。

1、紙面方式授權

(1)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委託他人投票的,應由委託人填妥並籤署授權委託

書原件(授權委託書的格式可參考附件二的樣本),並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正

反面複印件。如受託人為個人,還需提供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

如受託人為機構,還需提供該受託人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社

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有權部門的批文、

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複印件等)。

(2)機構基金份額持有人委託他人投票的,應由委託人填妥授權委託書原件

(授權委託書的格式可參考附件二的樣本)並在授權委託書上加蓋該機構公章,

並提供該機構持有人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

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有權部門的批文、開戶證明或登記

證書複印件等)。如受託人為個人,還需提供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

件;如受託人為機構,還需提供該受託人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有權部門的批文、

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複印件等)。

(3)以上各項中的公章、批文、開戶證明、登記證書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認

可為準。

(4)授權文件的送達

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文件的送達方式、送達時間、收件地址、聯繫方式等與

表決票送達要求一致。

2、網絡授權(僅適用於個人持有人)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參與大會,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網

(www.efunds.com.cn)設立網絡授權專區,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按網頁提示進行

網絡授權操作。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管理人官網網絡授權專區進行授權的,

基金管理人將核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網際網路授權的方式僅適用於個人持有人,對機構持有

人暫不開通。

基金管理人接受個人持有人網絡授權的開始及截止時間為自2020年12月

28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投票截止日前4個工作日)17:00點止(授權時間

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

3、簡訊授權(僅適用於個人持有人)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參與大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可通過簡訊平

臺向預留手機號碼的個人持有人發送徵集授權簡訊,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徵集授

權簡訊的提示以回復簡訊表明授權意見。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簡訊授權的方式僅適用於個人持有人,對機構持有人暫

不開通。

個人持有人原預留手機號碼已變更或已不再實際使用的,可選擇其他方式進

行授權。

基金管理人接受個人持有人簡訊授權的開始及截止時間為自2020年12月

28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投票截止日前4個工作日)17:00點止(授權時間

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

4、授權效力確定規則

(1)如果同一委託人存在包括有效紙面方式授權和其他非紙面方式有效授

權的,以有效的紙面授權為準。多次以有效紙面方式授權的,以最後一次紙面授

權為準。如最後時間收到的授權委託有多項,不能確定最後一次紙面授權的,以

表示具體表決意見的紙面授權為準;最後時間收到的多項紙面授權均表示一致的,

以一致的授權表示為準;若授權表示不一致,視為委託人授權受託人選擇其中一

種授權表示行使表決權;

(2)如果同一委託人無有效紙面方式授權,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紙面方式

授權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紙面方式的授權為準;

(3)如果同一委託人以非紙面方式進行多次授權的,以時間在最後的授權

為準。如最後時間收到的授權委託有多項,以表示具體表決意見的授權為準;最

後時間收到的多項授權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權表示為準;若授權表示不一

致,視為委託人授權受託人選擇其中一種授權表示行使表決權;

(4)如委託人未在授權委託表示中明確其表決意見的,視為委託人授權受

託人按照受託人的意志行使表決權;如委託人在授權委託表示中表達多種表決意

見的,視為委託人授權受託人選擇其中一種授權表示行使表決權;

(5)如委託人既進行委託授權,又送達了有效紙質表決票或進行了有效網

絡表決,則以有效紙質表決票或網絡表決為準,授權視為無效。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授權意見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所持全部

基金份額的授權意見。

6、上述授權有效期自授權之日起至審議上述事項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

議結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開審議相同議案的持有人大會的,以最多重新召

開持有人大會兩次為限,上述授權繼續有效。

六、計票

1、本次通訊會議的計票方式為:本公告通知的表決截止日後第一個工作日

(2021年2月8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中國工

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

及結果予以公證。

2、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一票表決權。

3、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

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

以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佔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

按照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

七、決議生效條件

1、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和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佔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

2、《關於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開展轉融通等有關事

項的議案》由提交有效表決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50%)通過。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二次授權

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本次持有人大會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和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達到權益登記日基金

總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舉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

權益登記日應保持不變。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對於投票而言,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第一次

召集的持有人大會時所投的有效紙質表決票和網絡表決仍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

額持有人重新進行投票的,則以最新的有效表決為準。對於授權而言,除非授權

文件另有載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做出的各類授

權在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權方式發生變化或者基

金份額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權,則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權為準,詳細說明見屆時發

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

九、本次大會相關機構

1、 召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會專線/客服電話:400 881 8088

聯繫人:李紅楓

傳真:020-38798812

網址:http://www.efunds.com.cn

電子郵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託管人: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聯繫電話:010-66105799

3、公證機關:北京市方圓公證處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內大街東水井胡同5號北京INN大廈5層

聯繫人:原瑩

聯繫電話:010-85197530

郵政編碼:100010

4、律師事務所: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珠江東路16號高德置地冬廣場G座24樓

聯繫電話:020-83338668

十、重要提示

1、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郵寄表決票時,充分考慮郵寄在途時間,提前寄出

表決票。

2、如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能成功召開,根據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本基金可能會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3、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

自2021年2月8日(計票日)開市起至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公告日10

點30分停牌。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下一交易

日開市恢復交易。敬請基金份額持有人關注本基金停牌期間的流動性風險。

4、本公告的有關內容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附件一:《關於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開展轉融通等

有關事項的議案》及其附件《金開展轉融通等有關事項的議案>的說明》

附件二: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授權委託書(樣本)

附件三: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表決票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一:關於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開展轉融通等有關事項的議案

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

為更好滿足投資者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公司經與基金託管人中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決定以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在本基金投資範圍中增加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並相應調整投資策略、投資限

制、估值方法、費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關內容,同時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實際

投資運作需要對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限制、持有人大會條款等內容進

行修改。

具體內容詳見本議案之附件《資基金開展轉融通等有關事項的議案>的說明》。基金管理人提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授權基金管理人據此落實相關事項,並授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做

相應調整。具體安排詳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本議案需由提交有效表決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

的50%以上(含50%)通過。本議案如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批准,基

金管理人將根據本議案及《開展轉融通等有關事項的議案>的說明》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並在調整實施前

披露修改後的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等法律文件。

以上議案,請予審議。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6日

《關於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開展

轉融通等有關事項的議案》的說明

一、聲明

1、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於2011年9月20日生效。為更好地滿足投資人需求,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運作管理辦法》和《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

有關規定,本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經與基金託管人(中國工

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決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關於易

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開展轉融通等有關事項的議案》。

2、本次本基金投資範圍中增加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並相應調整投資策略、

投資限制、估值方法、費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關內容,同時根據法律法規及基

金實際投資運作需要對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限制、持有人大會條款等

內容進行修改等事項中部分事項屬於實質性變更,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申

請,已經中國證監會準予變更註冊。

3、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需經參加持有人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存在無法獲得

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可能。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本基金管理人自通過之日起五日

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中國證監會對本次本基金變更註冊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其

對變更註冊後基金的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二、方案要點

1、投資範圍增加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變更註冊前,本基金投資範圍無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變更註冊後,本基

金在投資範圍中增加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並相應調整投資策略、投資限制、估值

方法、費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關內容。

2、修改投資範圍相關表述

變更註冊前,本基金投資範圍為:

「本基金以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為主要投資對象。

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於新股(一級市場初次發行或

增發,含存託憑證)、債券、權證、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後,還可以投資

於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未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變更註冊後,本基金投資範圍修改為如下表述: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除

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創業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

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債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將

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及融資業務。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資產的80%

且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3、修改「投資理念」、「投資策略」、「投資組合管理」和「投資限制」相關

表述

根據變更註冊後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對投資理念、投資策略、投資組合管

理和投資限制等相關內容進行相應修訂。

4、根據法律法規及《關於更新(試行)

的通知》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填報指引第2號——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填報指引(試行)》的規定對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和補

充。

本議案如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對《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進

行修改或必要補充,並對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補充。

基金合同的具體修改內容見本議案說明之附件:《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訂對照表》。

三、基金變更註冊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礙

根據《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約定,「變

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等事項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次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屬於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

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因此,基金的變更註冊不存在法律障礙。

2、不存在技術方面的障礙

本次變更註冊不涉及基金註冊登記、估值核算等事項的調整,基金變更注

冊不存在技術障礙。

四、基金變更註冊的主要風險及應對措施

1、持有人大會不能成功召開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權益登記日代

表基金份額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為防範本次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開,基金管理人將在會前儘可能與基

金份額持有人進行預溝通,爭取更多的持有人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議案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否決的風險

在設計持有人大會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對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徵詢了

意見,擬定議案綜合考慮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將根

據基金份額持有人意見,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對方案進行適當修訂,並重新公告。

如方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批准,則基金管理人擬按照有關規定向

持有人大會重新提交持有人大會方案。

五、基金管理人聯繫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若對本方案的內容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通過以下方式聯

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網站:www.efunds.com.cn

客服電話:400 881 808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6日

附: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訂對照表

章節

原基金合同內容

章節

擬修訂成的基金合同內容

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

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釋

前 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

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規範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或「基金」)運作,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

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

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與格式準則第6號《基金合同的內容

與格式》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

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

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

上,特訂立《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

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為準。《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

承認和接受。《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

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享

有權利,同時需承擔相應的義務。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募集,並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中國證監會對基

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

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投

資者投資於本基金,必須自擔風險。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

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範

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

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

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

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

是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

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

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

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關的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

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衝突,均以基金合同

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

額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

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

接受。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進行變更註冊。中國證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

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

《基金合同》應當適用《基金法》

及相應法律法規之規定,若因法律法

規的修改或更新導致《基金合同》的

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

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

規定為準,基金管理人及時作出相應

的變更和調整,同時就該等變更或調

整進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

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

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

還將面臨投資存託憑證的特殊風險,

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會準予本基金變更註冊,並不表

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

前景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

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

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

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

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

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

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

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的,如與基金合同有衝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

規成立並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

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

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

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

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

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

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投資存

託憑證的特殊風險,詳見本基金

招募說明書。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釋

釋 義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本合同、《基金合同》 《易方達

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

的修訂和補充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

《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

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法律法規 中國現時有效並公

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及規範性文件

《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

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自2004年6月1

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

資基金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銷售辦法》 2004年6月25

第二

部分

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

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

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工

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

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

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

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2004年7月

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

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運作辦法》 2004年6月29

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2004年7月

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信息披露辦法》 中國證監

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並於2019年

9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不時作出的

修訂

《管理規定》 指中國

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

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元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據《基金合

同》所募集的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

務實施

券投資基金 細則》

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招募說明書 《易

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託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託管人籤訂的《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及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指《易

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發售公告 《易方達創業板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

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

銀行監管機構

中國銀行

業監

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經國務院授權的

機構

基金管理人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份額持有人 根據《基金合

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額的投資者

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

6、招募說明書:指《易方

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

8、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

施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

基金」,簡稱「ETF(Exchange

Traded Fund)」

9、標的指數:指

創業板指

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10、ETF聯接基金:指將絕

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於本基金,

與本基金的投資目標類似,採用

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11、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

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

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

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

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

12、《基金法》:指2003年

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

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

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

改等七

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銷售辦法》:指中國證

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

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

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4、《信息披露辦法》:指中

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

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

發售代理機構 符合

《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

集期間代理本基金髮售業務的機構

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符合

《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

金合同》生效後代理辦理本基金場內

申購、贖回業務的

證券公司

,又稱為

代辦

證券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 基金管理人、

發售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場外申購

贖回業務的其他銷售機構和辦理場內

申購贖回業務的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基金銷售網點 基金管理人的

直銷網點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

網點

登記結算業務 指基金登記、

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

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

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

理非交易過戶等

登記結算機構 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結算")

和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

本基金認購份額的登記結算由中國結

算負責辦理;本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

交易所場內上市交易以及申購、贖回

等相關業務的登記結算由中國結算負

責辦理;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等

相關業務的登記結算由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負責辦理

《基金合同》當事人 受《基金

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

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

有人

個人投資者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的條件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

國合法註冊登記並存續或經政府有關

部門批准設立的並存續的企業法人、

事業法人、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符合《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

於中國境內合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

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5、《運作辦法》:指中國證

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

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

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

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

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9、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

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

基金份額持有人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

資基金的自然人

21、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

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

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

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

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

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

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

23、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

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

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

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4、投資人、投資者:指個

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

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

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

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5、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

的中國境外的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

司、

證券公司

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

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開放式證券投

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的總稱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達到法律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

條件,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

並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獲得中國

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不超過3個月的期限

基金存續期 《基金合同》生效

後合法存續的不定期之期間

日/天 公曆日

月 公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深圳證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開放日 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T日 申購、贖回或辦理其他

基金業務的申請日

T+n日 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

(不包含T日)

認購 在本基金募集期內投資

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發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

售機構向投資者銷售本基金份額的行

申購 指在基金存續期內,基

金投資人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申請購買

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 在本基金存續期內,基

金投資人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管

理人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額

兌換為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對價的行

場外 不通過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而通過銷售

機構自身的櫃檯或者其他交易系統辦

理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場所

場內 通過深

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業務的場所

申購贖回清單 由基

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

贖回對價等信息的文件, 適用於場內

份額的申購、贖回

申購對價 在場

內申購贖回方式下,申購對價指投資

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6、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

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

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

業務

27、銷售機構:指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

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

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

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

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

28、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

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後

代理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

的證劵公司,又稱為代辦證券公

29、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

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

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相關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

冊登記、基金交易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

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0、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

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其中,本

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

上市交易以及申購、贖回等相關

業務的登記結算由中國結算負責

辦理;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

等相關業務的登記結算由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辦理

31、基金帳戶:指登記結算

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依

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變

更註冊後的《易方達創業板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

33、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

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

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

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

公告的日期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的組合證

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在場外申購贖回方式下,申購對價指

現金

贖回對價 在場

內申購贖回方式下,贖回對價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應交付給基金贖回人的組合證券、

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在

場外申購贖回方式下,贖回對價指現

組合證券 本基

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標的指數 本基

金跟蹤的基準指數,是由深圳證券交

易所編制並發布的

創業板指

數及其未

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完全複製法 一種

跟蹤指數的方法,通過購買標的指數

中的所有成份證券,並且按照每種成

份證券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確定購買

的比例以構建指數組合,達到複製指

數的目的

現金替代 在場

內申購贖回方式下,指申購、贖回過

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用於替代組合證券中

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現金差額 在場

內申購贖回方式下,指最小申購、贖

回單位的資產淨值與按T日收盤價計

算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

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投資者申購、

贖回時應支付或應獲得的現金差額根

據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差

額和申購或贖回的最小申購、贖回單

位數量計算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 指本基

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

在場內申購贖回方式下,投資者申購、

贖回的基金份額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

位的整數倍

基金份額參考淨值 深圳

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根據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

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並

發布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簡稱IOPV

預估現金部分 在場

內申購贖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

35、日、天:指公曆日

36、月:指公曆月

37、工作日:指深圳證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

38、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

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

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n為自

然數

40、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

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

務的工作日

41、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

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

時間段

42、《業務規則》:指深圳證

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業

務規則及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43、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

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規定的條件,以基金合同

規定的對價向基金管理人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4、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

將基金份額兌換為基金合同所規

定對價的行為

45、場內份額:指由中國結

算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基金份額

46、場外份額:指由基金管

理人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基金份

47、場外:不通過深圳證券

交易所交易系統而通過銷售機構

自身的櫃檯或者其他交易系統辦

理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場

48、場內:通過深圳證券交

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和上市交易業務的場所

49、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

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

價、贖回對價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購對價:在場內申購

贖回方式下,指投資人申購基金

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規定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

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在

估計並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

當日現金差額的估計值,預估現金部

分由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代辦證券公

司)預先凍結

基金份額折算 基金

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將投資

者的基金份額進行變更登記的行為

基金利潤 基金

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

收益評價日 基金

管理人計算本基金累計報酬率與標的

指數累計報酬率差額之基準日

基金累計報酬率 收益

評價日基金份額淨值(如基金份額折

算,則採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額

淨值)與基金份額首次折算日基金份

額淨值之比減去100%

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 收

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金份額

首次折算日標的指數收盤值之比減去

100%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所擁有的

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應

收的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

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總值

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 計算

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

總數的數值

基金資產估值 計算評估基金

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

淨值的過程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

指定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

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

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

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觀事件

流動性受限資產 指由於

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

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

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 個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

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

場外申購贖回方式下,申購對價

指現金

51、贖回對價:在場內申購

贖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

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

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在場

外申購贖回方式下,贖回對價指

現金

52、組合證券:指本基金標

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53、現金替代:在場內申購

贖回方式下,指申購、贖回過程

中,投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用於替代組合證券

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54、現金差額:在場內申購

贖回方式下,指最小申購、贖回

單位的資產淨值與按T日收盤價

計算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中的

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

投資者申購、贖回時應支付或應

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最小申購、

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差額、申購

或贖回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數

量計算

55、預估現金部分:在場內

申購贖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

人估計並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

公布的當日現金差額的估計值,

預估現金部分由申購贖回代理券

商預先凍結

56、最小申購、贖回單位:

指本基金申購、贖回份額的最低

數量,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

份額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

整數倍

57、基金份額參考淨值:指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

機構在開市後根據申購贖回清單

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

交數據計算,並通過深圳證券交

易所發布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

簡稱「IOPV」

58、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

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

基金資產淨值不變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

基金份額淨值

59、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

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

債券等

理人計算本基金累計報酬率與標

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差額之基

準日

60、基金累計報酬率:收益

評價日基金份額淨值(如上市後

基金份額發生折算,則採用剔除

上市後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額淨

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證券交

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額淨值之比減

去100%

61、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

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

與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證券交易所

交易日標的指數收盤值之比減去

100%

62、元:指人民幣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

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

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

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

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4、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

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

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

產的價值總和

65、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

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6、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

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

份額總數

67、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

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

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

值的過程

68、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

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

(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

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

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

69、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

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

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

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

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

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

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

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

易的債券等

70、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指本基金以一定費率通過證券交

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

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並支付

費用的業務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

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二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一、 基金名稱

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

二、 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指數基金

三、 基金的運作方式

交易型、開放式

四、 基金的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

離度及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

創業板指

數。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

額和募集金額

本基金募集期間的最低募集份

額總額為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含募

集股票市值)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

七、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和認

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

民幣1.00元。

本基金認購費率最高不超過

1.0%,具體費率按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執行。

八、 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一、基金名稱

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基金、指數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交易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

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標的指數

創業板指

六、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七、發行聯接基金或增設新

的份額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

基金髮展需要,募集並管理以本

基金為目標ETF的一隻或多隻聯

接基金,或為本基金增設新的份

額類別等,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三

部分

基金

份額

的發

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

民幣1.00元,按初始面值發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招募說明書及

發售公告。

二、 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個人投資

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

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三、 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募

集規模進行限制,詳見招募說明書或

其他相關公告。

四、 發售方式和銷售渠道

投資者可選擇網上現金認購、網

下現金認購和網下股票認購3種方式。

網上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用深

圳證券交易所網上系統以現金進行的

認購;網下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

基金管理人以現金進行的認購;網下

股票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股票進行的認

購。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

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

確認以登記結算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

確認結果為準。

五、 認購費用

本基金認購費率最高不超過認

購份額的1.0%,具體在招募說明書中

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等募

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六、募集期認購資金與利息的處

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

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募

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

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具體利息折

份額數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記結算機

構的記錄為準。

七、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

在招募說明書和發售公告中列示。

八、 基金份額的認購限額

1、網上現金認購:單一帳戶每

筆認購份額須為1,000份或其整數倍,

最高不得超過99,999,000份。投資者

可以多次認購,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

限。

2、網下現金認購:投資者通過

基金管理人辦理網下現金認購,每筆

認購份額須為10萬份以上(含10萬

份)。投資者可以多次認購,累計認購

份額不設上限。

3、網下股票認購:單只股票最

低認購申報股數為1,000股,超過

1,000股的部分須為100股的整數倍。

投資者可以多次提交認購申請,累計

申報股數不設上限。

第四

部分

基金

備案

一、 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

億份,基金募集金額(含募集股票市

值)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份額

持有人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

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10日內聘

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

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

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

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

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

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

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

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對於基金募集期

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應予以

解凍。

三、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

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歷

史沿

革與

存續

一、基金的歷史沿革

本基金根據 2011年5月19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

於核准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及其聯接基

金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2011】

740號)的核准進行募集,基金

合同於2011年9月20日正式生

效。

本基金以通訊方式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於2020年

XX月XX日表決通過了《關於易

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開展轉融通等有關事

項的議案》,同意在本基金投資範

圍中增加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並

相應調整投資策略、投資限制、

估值方法、費用收支、信息披露

等相關內容。同時根據法律法規

及基金實際投資運作需要對投資

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限制、

持有人大會條款等內容進行修

改。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依據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2020年

X月X日起,變更註冊後的《易

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

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

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

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

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並報送解

決方案。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時,從其規定。

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

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

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規定

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

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基金合

同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額

折算

與變

更登

一、 基金份額折算的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

人應逐步調整所持組合直至達到跟蹤

標的指數的要求,此過程為基金建倉。

基金建倉期不超過3個月。

基金建倉期結束後,基金管理人

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並提前公告。

本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基金份額進行折

算,並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額折算的原則

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

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並由登記結

算機構進行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折

算後的基金份額淨值與折算日標的指

數收盤值形成一定的對應關係。

基金份額折算後,本基金的基金

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額數額將發生調整,但調整後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佔基

金份額總額的比例不發生變化。基金

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

實質性影響。基金份額折算後,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按照折算後的基金份額

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生

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遲辦理基

金份額折算。

三、 基金份額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方法在份

額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額

折算

與變

更登

基金份額折算是指基金管

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

金資產淨值不變的前提下,按照

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

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折算由基

金管理人向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

理,並由登記結算機構進行基金

份額的變更登記。

本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

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基金份額進

行折算,並根據相關法規規定進

行信息披露。

如未來本基金增加基金份

額的類別,基金管理人在實施份

額折算時,可對全部份額類別進

行折算,也可根據需要只對其中

部分類別的份額進行折算。

基金份額折算後,本基金的

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額將發生調

整,但調整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額佔基金份額總額

的比例不發生變化。基金份額折

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

質性影響,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

發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

遲辦理基金份額折算。

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方法

在份額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額

的交

一、 基金份額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後,具備下列

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

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向

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額

的上

一、基金份額上市

本基金已於2011年12月9

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募集

股票市值)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1000

人;

3、《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

金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與深

圳證券交易所籤訂上市協議書。基金

獲準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

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上市日前至少3

個工作日發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

書。

二、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

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證券交易

所的有關規定。

在具備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場外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申請辦理

跨系統轉託管,在將場外份額轉為場

內份額後,方可上市交易。

三、 暫停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期間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

所可暫停基金的上市交易,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1、不再具備本部分第一條規定

的上市條件;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

證監會決定暫停其上市;

3、嚴重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有

關規則的;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暫

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後,基金管理人可

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

請,經深證證券交易所核准後,可恢

複本基金上市。本基金恢復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予以公告。

四、 終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可

終止本基金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自暫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內未

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

止上市;

4、《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上市

的其他情形;

5、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

市交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證券交易

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

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

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

申購贖回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三、本基金終止上市等事項

按照法律法規、監管部門、深圳

證券交易所和《基金合同》的相

關規定執行。

當本基金髮生深圳證券交易

所相關業務規則所規定的因不再

具備上市條件而被終止上市的情

形時,本基金可由交易型開放式

基金變更為跟蹤標的指數的非上

市的開放式指數基金,而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

金終止上市後,場內份額的處理

規則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並公

告。

若屆時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

該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的指數基

金,則基金管理人將本著維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履行適當的程序後與該指數基金

合併或者選取其他合適的指數作

為標的指數。具體情況見基金管

理人屆時公告。

四、基金份額參考淨值

(IOPV)的計算與公告詳見本基

金《招募說明書》。

五、其他

1、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請在

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內的其他交易

場所上市交易,而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若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

則、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

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進

行調整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

改,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3、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

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後

增加相應功能。

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深圳證

券交易所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之日起

2日內發布本基金基金份額終止上市

交易公告。

五、 基金份額參考淨值

(IOPV)的計算與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個交易日開

市前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當日的申

購、贖回清單,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開

市後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

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並

發布基金份額參考淨值(IOPV),供投

資者交易、場內申購、贖回基金份額

時參考。參考淨值的具體計算方法參

見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份額

參考淨值計算公式,並予以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額

的申

購與

贖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分為場內份

額與場外份額兩種,分別適用不同的

申購贖回辦法。

一、 申購與贖回場所

(一)場內申購贖回

對於在場內申購贖回的投資人,

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基金申

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申購贖

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本基

金的申購和贖回。具體的申購贖回代

理券商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

或其他相關公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申購贖回代理券

商,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場外申購贖回

對於在場外申購贖回的投資人,

應當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銷

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基

金管理人在開始場外申購、贖回業務

前公告有關場外申購贖回的具體辦

法,包括但不限於:適用場外申購贖

回方式的條件、開放日場外申購贖回

的截止時間、業務規則等等。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停止

辦理場外申購贖回業務。在決定停止

場外申購贖回業務情況下,基金管理

人應採取適當措施對原有場外份額持

有人作出妥善安排並提前公告。

二、 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

時間

1、申購、贖回的開始時間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額

的申

購與

贖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分為場內

份額與場外份額兩種,分別適用

不同的申購贖回辦法。

一、場內份額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投資人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

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

和贖回。具體的申購贖回代理券

商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

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申購

贖回代理券商,並在基金管理人

網站公示。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

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

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

為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交

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

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

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

易時間變更、其他特殊情況或根

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權視

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

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前依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後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開

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在開始辦理申

購贖回的具體日期前在指定媒介公

告。

本基金場外申購贖回的開始時

間與場內申購贖回的開始時間可能存

在差異,投資者應關注基金管理人發

布的有關公告。

2、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可辦理場內基金份額申

購和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日為深圳證券

交易所交易日,開放時間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1:00-3:00;但基金

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

購、贖回時除外。。

投資者可辦理場外基金份額的

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日為深圳證

券交易所交易日,具體辦理時間見本

基金招募說明書和相關公告;但基金

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

購、贖回時除外。本基金場外申購贖

回的開放時間與場內申購贖回的開放

時間可能存在差異,投資者應關注基

金管理人發布的有關公告並注意其提

交交易申請的時間。

場外投資者在開放時間以外提

交的申購、贖回等交易申請,且登記

結算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若出現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

可對申購、贖回開放日和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進行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的場內份額採用份額

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

回均以份額申請;本基金的場外份額

採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的方式,即

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場內份額的申購對價、

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

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本基金場外份

額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為現金;

3、場外份額申購贖回遵循「未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

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

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

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

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

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

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

贖回開放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

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採用份額申購和份

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

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

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

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3、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後不

得撤銷;

4、申購、贖回應遵守深圳證

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

定;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

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

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

的實際情況,在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調整上述原則,或依據深圳證券

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規則

及其變更調整上述規則。基金管

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

理券商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

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

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

須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相應數

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

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基準進行計算;

4、場外份額贖回遵循「先進先

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申購的先後

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場內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後

不得撤銷;當日的場外申購、贖回申

請可以在當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前撤

銷,在當日的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後不

得撤銷;

6、場內申購贖回應遵守深圳證

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場

外申購贖回應遵守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

7、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

的實際情況,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上述

原則,或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或登記

結算機構相關規則及其變更調整上述

規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

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場內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申購贖回

代理券商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開

放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根據

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相應數量的股票

和現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

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和現金,

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的申請無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在受

理當日進行確認。如投資者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

敗。如投資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

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

現金,或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

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則贖回申

請失敗。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

本基金場內申購贖回過程中涉

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額交收適用深圳證

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結算規

則。

投資者T日申購、贖回成功後,

量的股票和現金;投資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

份額餘額和現金。投資人辦理申

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

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

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

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本基金申購申請、贖回申請

的確認根據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

規定辦理,具體見本基金招募說

明書。如投資人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

如投資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

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

備足額的現金,或本基金投資組

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

回對價,則贖回申請失敗。

基金銷售機構受理的申購、

贖回申請並不代表該申購、贖回

申請一定成功。申購、贖回的確

認以登記結算機構的確認結果為

準。投資人可通過其辦理申購、

贖回的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或以申

購贖回代理券商規定的其他方式

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

登記

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

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

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的清

算交收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

參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

如果登記結算機構和基金管

理人在清算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

履約的情形,則依據深圳證券交

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

關規定進行處理。

登記結算機構和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

和登記的辦理時間、方式、處理

規則等進行調整。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

1、投資者參與本基金的日常

申購、贖回,需按最小申購、贖

回單位的整數倍提交申請。最小

登記結算機構在T日收市後為投資者

辦理基金組合證券、基金份額的清算

交收以及現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

日辦理現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現金差

額的清算,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

交收,並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

金託管人根據登記結算機構的結算通

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通知辦理資金

的劃撥。如果登記結算機構在清算交

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

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登記結算機構可在法律法規允

許的範圍內,對清算交收和登記的辦

理時間、方式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

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場外申購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規

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內提

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全

額交付申購款項,並在規定的截止時

間前劃到銷售機構指定的帳戶上,投

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

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

贖回申請不成立而不予成交。具體見

招募說明書。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在場外申購、贖回開

放日截止時間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在T+1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申購、贖回的確認以基金登記結算機

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投資人

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結算

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

申購資金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內未全額

到帳則申購不成立。若申購不成立或

無效,基金管理人將投資者已繳付的

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者。

基金管理人將在接受投資者有

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

贖回款項。在發生場外巨額贖回或本

申購、贖回單位由基金管理人確

定和調整,具體請參見本基金招

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

人每個基金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

份額餘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

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

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

限、單日或單筆申購份額上限和

淨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

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

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

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份額上限

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

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

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

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

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

作情況、市場情況和投資人需求,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

上述規定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贖回的對價及

費用

1、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的數

額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人申

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

申購對價是指投資人申購時應交

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

差額及其他對價。贖回對價是指

投資人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交

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

差額及其他對價。

2、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

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

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

淨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

份額總數。遇特殊情況,經履行

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

公告。

3、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

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

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

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4、申購和贖回的註冊登記

正常情況下,投資者T日申購基

金成功後,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

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

續,投資人自T+1日起有權申請贖回

該部分基金份額,或在條件許可情況

下申請辦理跨系統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T日贖回基金成

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結算機構在

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註冊

登記手續;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登記

結算機構可以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

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

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最遲於實施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購和贖回的投資交易

對於T日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有效

申購及有效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

根據軋差之後的淨申購金額或淨贖回

數量,採用算法交易系統,按儘可能

貼近收盤價的原則,在T日完成相應

的證券交易。

六、場內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

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由基金管理人確

定和調整,具體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

關公告的規定。

2、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

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

投資者申購份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

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

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申購

和贖回的數額限制,如規定每個基金

交易帳戶的最低場內基金份額餘額、

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份額上限

和淨申購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

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當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公

告。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

示例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若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或相

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化,或實際情

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

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申購

對價、贖回對價組成、基金份額

淨值、申購贖回清單計算和公告

時間或頻率進行調整並根據相關

法規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4、投資人在申購或贖回時,

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標

準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

所、登記結算機構等收取的相關

費用,具體見招募說明書。

二、場外份額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對於在場外申購贖回的投資

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其他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申

購和贖回,基金管理人在開始場

外申購、贖回業務前公告有關場

外申購贖回的具體辦法,包括但

不限於:適用場外申購贖回方式

的條件、開放日場外申購贖回的

截止時間、業務規則等等。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

場情況停止辦理場外申購贖回業

務。在決定停止場外申購贖回業

務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應採取適

當措施對原有場外份額持有人作

出妥善安排並提前公告。

(二)申購、贖回的開放日

及時間

投資者可辦理場外基金份額

的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日為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具體辦

理時間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和相

關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

回時除外。本基金場外申購贖回

的開放時間與場內申購贖回的開

放時間可能存在差異,投資者應

關注基金管理人發布的有關公告

並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請的時間。

場外投資者在開放時間以外

提交的申購、贖回等交易申請,

七、場外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者

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最

高金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具

體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者

每個基金交易帳戶的最低場外基金份

額餘額,具體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

資者累計持有的場外基金份額上限、

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見招

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

的場外總規模限額,以及單日申購金

額上限和淨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定

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

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

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

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

關公告。

6、上述規定詳見基金管理人相

關業務規則。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

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

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

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

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八、場內申購和贖回的對價及費

1、申購對價是指投資者申購基

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

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贖回對價

是指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

理人應交付給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

額及其他對價。申購對價、贖回對價

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申購、

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

2、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

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計算公

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

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如遇特殊

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3、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

且登記結算機構確認接受的,其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

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

格。

若深圳證券交易所變更交易

時間或出現其他特殊情況,基金

管理人可對開放日、開放時間進

行相應的調整並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的場外份額採用金

額申購、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

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場外份額的申購對

價、贖回對價為現金;

3、場外份額申購贖回遵循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

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

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4、場外份額贖回遵循「先進

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申購

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當日的場外申購、贖回申

請可以在當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

前撤銷,在當日的業務辦理時間

結束後不得撤銷;

6、場外申購贖回應遵守易方

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關業務

規則;

7、辦理場外申購、贖回業務

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

的實際情況,在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調整上述原則,或依據深圳證券

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規則

及其變更調整上述規則。基金管

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

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開放時

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

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並在規定的

截止時間前劃到銷售機構指定的

帳戶上,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

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

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公告。申購、

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見本基金招募

說明書。

4、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

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

過申購或贖回份額0.5%的標準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深圳證券交易所、登

記結算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具體

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九、場外申購和贖回的價格及費

1、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

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

四捨五入。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

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

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

額單位為份,份額計算結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數位,申購費用

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保留至

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

額淨值減去贖回相關費用(如有),贖

回金額、贖回費用的單位為人民幣元,

四捨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兩位,由此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

額時,基金管理人參考當時市場的交

易佣金、印花稅等相關交易成本水平,

收取一定的申購費和/或贖回費並歸

入基金資產,力爭覆蓋場外現金申贖

引起的證券交易費用。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

率,經公告後實施。

5、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

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

6、由於場內與場外申購、贖回

方式上的差異,本基金投資者依據基

金份額淨值所支付、取得的場外申購、

贖回現金對價,與場內申購、贖回所

支付、取得的對價方式不同。投資者

可自行判斷並選擇適合自身的申購贖

回場所、方式。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

理方式

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

成立而不予成交。具體見招募說

明書。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在場外申購、贖

回開放日截止時間前受理申購和

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

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

本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對

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申購、

贖回的確認以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的確認結果為準。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投

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

登記結算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

申購生效。若申購資金在規定的

截止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

成立。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基

金管理人將投資者已繳付的申購

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者。

基金管理人將在接受投資者

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符合法律法

規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贖回款項。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

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

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

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在發生

場外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

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

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4、申購和贖回的註冊登記

正常情況下,投資者T日申

購基金成功後,登記結算機構在

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

註冊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1日

起有權申請贖回該部分基金份

額,或在條件許可情況下申請辦

理跨系統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T日贖回基

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結

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

除權益的註冊登記手續;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

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對上述註冊登

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

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基金

管理人最遲於實施前在規定媒介

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基金管理人可視情況同時暫停或拒

絕場內和場外兩種申購方式,也可以

只拒絕或暫停其中一種方式的申購):

1、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接受

申購;

2、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臨時停

市或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

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

值;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

停基金資產估值的情況;

4、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

代理券商、登記結算機構因異常情況

無法辦理申購,或者指數編制單位、

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因異常情況使申購

贖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

5、基金管理人開市前未能公布

申購贖回清單;

6、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些申

購申請將明顯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利益時;

7、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

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申購上限,當

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會使

本基金當日申購超過申購贖回清單中

規定的申購上限時,該筆申購申請將

被拒絕;

8、在發生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

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時;

9、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

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

人規定的本基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

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申購份額或淨

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

申購金額、申購份額或淨申購比例上

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

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

時;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申購

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

金額上限、申購份額上限時;

10、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11、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深

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除上述第6、7項以外的暫

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

上公告。

5、申購和贖回的投資交易

對於T日截止時間前收到的

有效申購及有效贖回申請,基金

管理人將根據軋差之後的淨申購

金額或淨贖回數量,採用算法交

易系統,按儘可能貼近收盤價的

原則,在T日完成相應的證券交

易。

(五)申購、贖回的數量限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

者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

額、最高金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

低份額,具體見招募說明書或相

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

者每個基金交易帳戶的最低場外

基金份額餘額,具體見招募說明

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

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場外基金份額

上限、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

具體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

金的場外總規模限額,以及單日

申購金額上限和淨申購比例上

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

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

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

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

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

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

公告。

上述規定詳見基金管理人相

關業務規則。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

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

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及

費用

1、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

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

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

被拒絕的申購對價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的情形

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基金管理人可同時對場內

和場外兩種贖回方式實施暫停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也可以只針對其中一

種方式):

1、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接受

贖回;

2、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臨時停

市或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

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

值;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

停基金資產估值的情況;

4、在發生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

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時,可針對場

外份額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

5、場外份額連續兩個或兩個以

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

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深

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

額支付。發生場外巨額贖回的情形時,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

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

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

予以公告。

十二、 場外巨額贖回的情形及

處理方式

第5位四捨五入。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

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

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份額計

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

到整數位,申購費用以人民幣元

為單位,四捨五入保留至小數點

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

式:贖回金額為贖回份額乘以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減去贖回相關費

用(如有),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的單位為人民幣元,四捨五入保

留到小數點兩位,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基金

份額時,基金管理人參考當時市

場的交易佣金、印花稅等相關交

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購費

和/或贖回費並歸入基金資產,力

爭覆蓋場外現金申贖引起的證券

交易費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

場情況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經公告後實施。

5、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

算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

6、由於場內與場外申購、贖

回方式上的差異,本基金投資者

依據基金份額淨值所支付、取得

的場外申購、贖回現金對價,與

場內申購、贖回所支付、取得的

對價方式不同。投資者可自行判

斷並選擇適合自身的申購贖回場

所、方式。

三、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

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基金管理人可視情況同

時暫停或拒絕場內和場外兩種申

購方式,也可以只拒絕或暫停其

中一種方式的申購):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

正常運作或無法接受申購。

2、因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

於相關證券交易所依法決定臨時

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基

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或無法進行證券交易。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場外

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場外贖回申請

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

額總數後扣除場外申購申請份額總數

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

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

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場外巨額贖回時,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

合狀況對場外贖回決定全額贖回或部

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

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場外贖

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

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場外贖回申請

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場外贖

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

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

理人在當日接受場外贖回比例不低於

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

下,可對其餘場外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於當日的場外贖回申請,應當按單

個帳戶場外贖回申請量佔場外贖回申

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場外

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

人在提交場外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

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場外贖回申請將

被撤銷。延期的場外贖回申請與下一

開放日場外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

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

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場

外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

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髮生場外巨額贖回且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場外贖回申請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超出該比例的場外贖回申請實施

延期辦理,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剩餘場外贖回申請與其他帳戶場外贖

回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

(含本數)發生場外巨額贖回,如基

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

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因異常情況,申購贖回清

單無法編制、編制錯誤或無法公

布,或基金管理人在開市後發現

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計算錯誤。

5、基金管理人無法按時公布

基金份額淨值。

6、相關證券交易所、申購贖

回代理券商、登記結算機構等因

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本項所

稱異常情況指無法預見並不可控

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故

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

故障、數據錯誤等。

7、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

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時。

8、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

況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申購份

額上限,如果一筆新的申購申請

被確認成功,會使本基金當日申

購份額超過申購贖回清單中規定

的申購份額上限時,該筆申購申

請將被拒絕。

9、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種的

估值出現重大轉變時。

10、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

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

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總規模

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份

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

規定的當日申購份額或淨申購比

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

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

的份額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當日

申購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

單筆申購份額上限時。

1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

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

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

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

基金申購申請。

12、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

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

他情形。

發生除上述第7、8項以外的

金的場外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場外

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

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

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場外巨額贖回並延

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

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

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

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日內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等其他

業務

登記結算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

則,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

戶、凍結與解凍等業務,並收取一定

的手續費用。

十四、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

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

本基金場外份額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

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具體規定由

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

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

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本基金的轉託管包括場外份額

的系統內轉託管及場內外份額的跨系

統轉託管。

條件許可情況下,在基金管理人

制定並發布有關規則後,本基金場外

份額可跨系統轉託管為場內份額,並

進行場內贖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場內份額不可跨

系統轉託管為場外份額。

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

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

拒絕的申購對價將退還給投資

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

的辦理。

四、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

回對價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

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基金管理

人可同時對場內和場外兩種贖回

方式實施暫停或延緩支付贖回對

價,也可以只針對其中一種方

式):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

正常運作或無法接受贖回。

2、因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

於相關證券交易所依法決定臨時

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基

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或無法進行證券交易。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

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因異常情況,申購贖回清

單無法編制、編制錯誤或無法公

布,或基金管理人在開市後發現

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計算錯誤。

5、基金管理人無法按時公布

基金份額淨值。

6、相關證券交易所、申購贖

回代理券商、登記結算機構等因

異常情況無法辦理贖回。本項所

稱異常情況指無法預見並不可控

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故

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

故障、數據錯誤等。

7、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

況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贖回份

額上限,如果一筆新的贖回申請

被確認成功,會使本基金當日贖

回份額超過申購贖回清單中規定

的贖回份額上限時,該筆贖回申

請將被拒絕。

8、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種的

估值出現重大轉變時。

9、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

緊急事故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因停

牌或其它客觀情況無法變現),導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

金資產。

10、發生繼續贖回申請將損

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

回申請。

1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

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

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

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

贖回對價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

請。

12、場外份額連續兩個或兩

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1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

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

他情形。

發生除上述第7項以外的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時,基金管理

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在暫停

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五、場外巨額贖回的情形及

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場

外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場外贖

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

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場外申

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

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

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場外巨額贖回

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

時的資產組合狀況對場外贖回決

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

場外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

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場外贖

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

人的場外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

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

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

接受場外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

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

下,可對其餘場外贖回申請延期

辦理。對於當日的場外贖回申請,

應當按單個帳戶場外贖回申請量

佔場外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

定當日受理的場外贖回份額;對

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

場外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

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

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

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

場外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

場外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場外

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

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

提交場外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

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

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髮生場外巨額贖回

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場外贖

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

的場外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

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餘場

外贖回申請與其他帳戶場外贖回

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

上(含本數)發生場外巨額贖回,

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

停接受基金的場外贖回申請;已

經接受的場外贖回申請可以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

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

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場外巨額贖回並

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

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

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

理方法,並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非交易過戶、凍

結及解凍

登記結算機構可依據其業務

規則,受理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

戶、凍結與解凍等業務,並收取

一定的手續費用。

七、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

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

定開辦本基金場外份額與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

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

轉換費,具體規定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

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

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八、基金的轉託管、質押

本基金的轉託管包括場外份

額的系統內轉託管及場內外份額

的跨系統轉託管。

條件許可情況下,在基金管

理人制定並發布有關規則後,本

基金場外份額可跨系統轉託管為

場內份額,並進行場內贖回、上

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場內份額不可跨系統轉託

管為場外份額。在條件許可的情

況下,登記結算機構可依據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則,辦理基

金份額質押業務,並可收取一定

的手續費。

九、集合申購和其他服務

1、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

人可開放集合申購,即允許多個

投資人集合其持有的組合證券,

共同構成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或

其整數倍,進行申購。在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制定

集合申購業務的相關規則。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採

取其他合理的申購贖回方式,並

於新的申購贖回方式開始執行前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

法律法規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調整基金申購贖回方式或申購贖

回對價組成,並根據相關法規規

定進行信息披露。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機

構可依據本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

務,雙方需籤訂書面委託代理協

議。

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規允許的範圍內,在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與

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並根

據相關法規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八

部分

基金

購、

申購

和贖

回等

業務

的代

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等業

務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託

的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本基金網下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

的,應與其籤訂書面委託代理協議,

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銷售機

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辦理本基金的認購、申購

和贖回等業務。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當事

人及

權利

義務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

華路6號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2,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

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當事

人及

權利

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

區寶華路6號105室-42891(集

中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

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3,244.2萬元人

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

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

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

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

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

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

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

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

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委託、更換基金

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

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

件的機構擔任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基金

登記結算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

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

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

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

申請;

(12)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決定和調整

除調高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之外的基

金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

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

所產生的權利;

(14)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

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

資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

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

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

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

回和登記結算事宜;如認為基金銷售

機構違反《基金合同》、基金銷售協議

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

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

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

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

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

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

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

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

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

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

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

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辦理基金登記結算業務並獲得

《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

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

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

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

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

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

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

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進行融

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

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

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

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

金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

戶和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

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

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

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

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

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

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

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

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

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

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

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

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

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的對價及申購贖回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

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報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

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

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

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

申請,及時、足額支付對價;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

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

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

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

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和登記結算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

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

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

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

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

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

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

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

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

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

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註銷

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

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對價,編制

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

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

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

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

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

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

價;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

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

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

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

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

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

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

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

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

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但

因第三方責任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擔了責任的情況下,基金管

理人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

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募集行

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將已募集資

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投資者。

發售代理機構將已凍結的股票解凍。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託管人

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

務。

二、 基金託管人

(一) 基金託管人簡況

(15)依據《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

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

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

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

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

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

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

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

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

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

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

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

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

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

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

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

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

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

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

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

(一) 基金託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

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

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

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

號)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089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

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證監基字

【1998】3號

(二)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

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

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

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

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

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

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

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者的利益;

(4) 以基金託管人和基金聯

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開設

證券帳戶;

(5) 以基金託管人名義開立

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交易資

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

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

託管帳戶,負責基金投資債券的後臺

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7)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

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

號: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

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

(國發[1983]146號)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089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

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證監

基字【1998】3號

(二)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

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

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

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

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

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

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

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

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

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

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

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

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

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

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

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

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

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

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

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

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

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

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

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

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

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

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

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

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及申購贖回

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

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

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

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

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上;

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

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

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

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

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

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

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

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

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

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

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

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

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

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洩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

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

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

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

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

淨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

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

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

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

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贖回對價;

(1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

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

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

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

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

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

務。

三、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

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

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

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

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

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

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

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

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

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

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

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

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

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

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

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

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

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

法權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

基金財產;

(3) 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

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

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

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規定的其他權利。

由於場內與場外申購、贖回方式

上的差異,本基金投資者依據基金份

額淨值所支付、取得的場外申購、贖

回現金對價,與場內申購、贖回所支

付、取得的對價方式不同。投資者可

自行判斷並選擇適合自身的申購贖回

場所、方式。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所規定的費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

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

終止的有限責任;

(4)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活動;

(5)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及銷售機構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6)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

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

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

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

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

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

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

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

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

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

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

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

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

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

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

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應付申購對

價、現金差額及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

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

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

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

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

他義務。

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額

持有

人大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組成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

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委託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代表基金份

額持有人行使權利。基金份額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包括場內份額

和場外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2、鑑於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聯接

基金(即「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以下

簡稱「聯接基金」)的相關性,聯接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

聯接基金的份額直接參加或者委派代

表參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聯

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

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

數乘以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聯

接基金份額佔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

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數位。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

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

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

聯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

託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

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並參與表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

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

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

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

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聯接

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

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由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

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

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 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額

持有

人大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

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

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

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鑑於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聯接

基金的相關性,聯接基金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

基金的份額直接參加或者委派代

表參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

票時,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

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

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

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

以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聯

接基金份額佔聯接基金總份額的

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數位。聯接基金

折算為本基金後的每一參會份額

和本基金的每一參會份額擁有平

等的投票權。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

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

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本基金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

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託以聯接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

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並參與表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

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

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聯接基金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

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由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

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

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暫不

設日常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

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

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

規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

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

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

所終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

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

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

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

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

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

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

權利義務關係;

(6)基金管理人、深圳證券交

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在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有關基金

認購、申購、贖回、交易、轉託管、

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規則;

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中國證

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

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

並;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

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

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

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

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

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

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

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

圳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結算機構

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

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增設新的份額類別或者調整

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在其他證券交易

所上市、調整場外申購贖回方式、開

通跨系統轉託管業務或暫停、停止場

外申購贖回業務;

(8)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

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

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

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

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

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

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

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

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

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

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

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

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

大變化;

(5)調整有關申購、贖回、

交易、非交易過戶、質押等業務

規則(包括申購贖回清單的調整、

場內及場外開放時間的調整等),

或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調

整上述業務規則;

(6)調整基金的申購贖回方

式;調整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

成,調整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調整申購贖回清單計算和公告時

間或頻率,調整場外份額申購費

率、贖回費率;

(7)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

定,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和基

金名稱、調整業績比較基準;

(9)募集並管理以本基金為

目標ETF的一隻或多隻聯接基金、

增設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減少基

金份額類別或者調整基金份額類

別設置、在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

調整場外申購贖回方式、開通跨

系統轉託管業務或暫停、停止場

外申購贖回業務;

(10)按照指數編制機構的

要求,根據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的

約定,變更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費率、計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1)本基金的聯接基金採

取特殊申購或其他方式參與本基

金的申購贖回;

(12)調整基金收益分配原

則;

(13)按照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

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

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

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

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

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

式和權益登記日。

四、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40天,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

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

方式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

程序和表決形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

日;

(4)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

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

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

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

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

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

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

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

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

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

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

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

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

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

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

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

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

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

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

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

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

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

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

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

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

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

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

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

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

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

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

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

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五、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

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

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

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

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

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

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

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出具的身

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

出席會議者出具的身份證明、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

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

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

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

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

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

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

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

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

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其他方式

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

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

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

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

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

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

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

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

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

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

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

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

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

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

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

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

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

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

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

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

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

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

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

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

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

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

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

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

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

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

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

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

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

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

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表決意

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表決意見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

書面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

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

同時提交的身份證明、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代

理人出具的身份證明、委託人持有基

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

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記錄相符,並且委託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

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

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

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

投資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

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

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

面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額總數。

3、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

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

加,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上述規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

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

可召開。

4、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

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

話等其他非現場方式由基金份額持有

人對其代表進行授權或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

或通訊開會。

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

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

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

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

有關證明文件、受託出席會議者

出示的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

託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

規定;

(2)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

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不

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

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

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

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

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

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

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約

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

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

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

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

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

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

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

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

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

六、 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

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

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

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

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

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

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

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

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並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

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

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開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

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

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

召開日3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

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

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

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

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

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

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

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

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

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

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

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

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

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

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

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10%(含10%)以上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

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

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

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

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

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

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

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有關證明文

件、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

託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

規定,並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記

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

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

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

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

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

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

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

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

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

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

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

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

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

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

隔不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除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

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後,如果需要對

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公告。否

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

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

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

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

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

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

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

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

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

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

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七、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

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

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

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

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

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

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

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

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

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

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

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

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

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

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

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

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

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

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

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

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

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

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

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

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

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

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

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

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

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

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

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

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

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

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

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提

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

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

者,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

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

計入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

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

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八、 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

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

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

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

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

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

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

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

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

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

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

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

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

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

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

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

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

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

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

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

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

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

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

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

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

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

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

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

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

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

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

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

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

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

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

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

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

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

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

決結果。

九、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

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

中國證監會依法備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

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

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

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

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

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

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

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

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

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

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

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

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

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

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

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

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

(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

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

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

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

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

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

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

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

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

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

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

一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託管

人的

更換

條件

和程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

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

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

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

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

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的更換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託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後6個月內對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

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表決通

過;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

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

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

會備案後方可執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後,

由基金託管人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

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

第十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託

管人

的更

換條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

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

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

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

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

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

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

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的更換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託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後6個

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

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

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

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後,

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

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

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

更換後,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

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

樣。

(二) 基金託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

基金份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在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後6個月內對

被提名的基金託管人形成決議,該決

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表決通

過;

3、臨時基金託管人:新任基金

託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

臨時基金託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更換基金託管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

會備案後方可執行;

5、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換後,

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

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

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託

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

收。新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

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三)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

人的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

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在基

由基金託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

後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

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

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淨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

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

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

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

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

由基金財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

人更換後,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

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

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 基金託管人的更換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由

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在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後6個

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託管人形成

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

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託管人:新任基

金託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

會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更換基金託管人的決議須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換後,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託管人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

後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託管人職責終

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

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

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

續,新任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後六

個月內對同時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形成決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更換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獲得中國證監會備案後依照有關

規定予以公告。

(四)更換前的安排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

新基金託管人接受基金財產和基金託

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

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

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並保證不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在繼續履行

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本合同的

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託管費。

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

金託管人或臨時基金託管人與基

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淨

值;

7、審計:基金託管人職責終

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

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

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

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

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

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

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託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2日內在規

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本部分關於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

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

後,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

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

第十

二部

基金

的託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訂立託管協議。

訂立託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

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

產的保管、投資運作、淨值計算、收

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

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

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第十

一部

基金

的託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訂立託管協議。

訂立託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

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

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淨

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第十

三部

基金

份額

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由基金

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

符合條件的機構負責辦理。基金管理

人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本基金登記

結算業務的,應與有關機構籤訂委託

第十

二部

基金

份額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結算業

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指基

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

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相

的登

記結

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

機構在登記結算業務中的權利義務,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

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由中國結算和易

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辦理。

本基金份額採用分系統登記的

原則。投資者通過認購、二級市場買

入或場內申購的基金份額屬場內份

額,由中國結算負責辦理登記結算;

投資者通過場外申購的基金份額屬場

外份額,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負責辦理登記結算;場外份額可以申

請贖回或在條件許可情況下跨系統轉

託管為場內份額,但除非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場內份額不能再跨系統轉

託管為場外份額。

一、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權

登記結算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結算費;

2、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

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等;

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

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義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承擔以下義

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

基金份額的登記結算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以及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規定

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結算業

務;

3、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帳

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

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

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4、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

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

務、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

服務;

5、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的登

關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

註冊登記、基金交易的確認、清

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

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二、基金登記結算業務辦理

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由基

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託

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負責辦

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

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基金管

理人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本基

金登記結算業務的,應與有關機

構籤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登記結算

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

的登記結算業務由中國結算和易

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辦

理。

本基金份額採用分系統登記

的原則。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

入或場內申購的基金份額屬場內

份額,由中國結算負責辦理登記

結算;投資者通過場外申購的基

金份額屬場外份額,由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辦理登記結

算;場外份額可以申請贖回或在

條件許可情況下跨系統轉託管為

場內份額,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場內份額不能再跨系統

轉託管為場外份額。

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權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享有以下

權利:

1、取得登記結算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相關帳

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

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

內,制定和調整登記結算業務相

關規則,並依照有關規定於開始

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權利。

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義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承擔以下

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

本基金份額的登記結算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以及登記結算機構業務

規則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

的登記結算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並將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

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份至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

限自相關帳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

於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關

帳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

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

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

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

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

戶業務、基金收益分配等業務,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義務。

第十

四部

基金

的投

一、 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

離度及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 投資範圍

本基金以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

成份股(含存託憑證)為主要投資對

象。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

本基金可少量投資於新股(一級市場

初次發行或增發,含存託憑證)、債券、

權證、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後,還可

以投資於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未來

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

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

值的95%,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

制的情形除外。

第十

三部

基金

的投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

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標的

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

託憑證)、除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

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

創業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發

行、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債

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

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

期貨、股票期權等)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

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其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按法律法

規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

三、 投資理念

指數化投資具有低成本、管理透

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優點,能穩定地

獲得與標的指數相近的回報。本基金

採取完全複製的被動式投資方式投資

創業板指

數成份股,有助於投資者

通過證券市場分享中國經濟發展的成

果。

四、 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取完全複製法進行投

資,即按照

創業板指

數的成份股(含

存託憑證)組成及權重構建股票投資

組合。但是當指數編制方法變更、成

份股發生變更、成份股權重由於自由

流通量調整而發生變化、成份股派發

現金股息、配股及增發、股票長期停

牌、市場流動性不足等情況發生時,

基金管理人將對投資組合進行優化,

儘量降低跟蹤誤差。本基金力爭將日

均跟蹤偏離度控制在0.2%以內,年化

跟蹤誤差控制在2%以內。

本基金可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但必須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

保值為目的。

五、 投資決策程序

(一)投資決策依據

1、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

2、

創業板指

數的編制方法及調

整公告等;

3、對證券市場發展趨勢的研究

與判斷。

(二)投資決策流程

1、基金經理依據指數編制單位

公布的指數成份股名單及權重,進行

投資組合構建;

2、當發生以下情況時,基金管

理人將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以降低

跟蹤誤差,實現對標的指數的緊密跟

蹤。

(1)指數編制方法發生變更。

基金管理人將評估指數編制方法變更

對指數成份股及權重的影響,適時進

行投資組合調整。

(2)指數成份股定期或臨時調

整。基金管理人將預測指數成份股調

整方案,並判斷指數成份股調整對投

資組合的影響,在此基礎上確定組合

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及融資業

務。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

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

現金資產的80%且不低於基金資

產淨值的90%,因法律法規的規

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資策略

(一)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採取完全複製

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

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

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

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導致基金無法完

全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時,基

金管理人可採取包括成份股替代

策略在內的其他指數投資技術適

當調整基金投資組合,以達到緊

密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特殊情

形包括但不限於:(1)法律法規

的限制;(2)標的指數成份股流

動性嚴重不足;(3)標的指數的

成份股票長期停牌;(4)標的指

數成份股進行配股、增發或被吸

收合併;(5)標的指數成份股派

發現金股息;(6)指數成份股定

期或臨時調整;(7)標的指數編

制方法發生變化;(8)其他基金

管理人認定不適合投資的股票或

可能嚴重限制本基金跟蹤標的指

數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

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2%以內,年

化跟蹤誤差控制在2%以內。如因

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

素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

基金管理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二)存託憑證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

基金可投資存託憑證。基金管理

人將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

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審慎參

與存託憑證的投資。

(三)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以降低跟蹤誤差和

流動性管理為目的,綜合考慮流

動性和收益性,適當參與債券和

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

調整策略。

(3)指數成份股出現股本變化、

增發、配股、派發現金股息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這些情形對指

數的影響,並據此確定相應的投資組

合調整策略。

(4)法律法規限制、基金參與

新股申購、股票長期停牌、股票流動

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將分析這

些情形對跟蹤誤差的影響,據此對投

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3、投資風險管理部定期對投資

組合的偏離度和跟蹤誤差進行跟蹤和

評估,並對風險隱患提出預警;

4、基金經理參考有關研究報告

及投資風險管理部的報告,及時進行

投資組合調整。

六、 投資限制

(一)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

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

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

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

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二)投資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

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在全國銀行

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2、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

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

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

量;

3、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

(四)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

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股票期權

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金融

衍生產品,如與標的指數或標的

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相關的

衍生工具。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

理的原則,主要選擇流動性好、

交易活躍的衍生品合約進行交

易。

(五)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

業務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

加強風險防範並遵守審慎原則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管理

的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

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環境、

投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

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

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出借證

券的範圍、期限和比例。

(六)融資業務策略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不改變本基金既有投

資目標、策略和風險收益特徵並

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參與融資業務,以提

高投資效率及進行風險管理。屆

時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風險控制

原則、具體參與比例限制、費用

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

他相關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

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七)未來,隨著市場的發

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

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並在

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

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

於非現金資產的80%且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的90%;

(2)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

關於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4、本基金投資於股指期貨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

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

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

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

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

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

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

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

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

資產淨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

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

從其規定;

6、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

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

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

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

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

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

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

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

述限制性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後,本

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除上述2、6、7以外,由於證券

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或基金規模

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

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

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

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

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

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

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6)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

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

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

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

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

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

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

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

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

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

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

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

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在任

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00%,其中,有價

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

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

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

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

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

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

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

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標的

指數,即

創業板指

數。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變更或停止

創業板指

數的編制及發布或授權、或

創業板指

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於

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基金管

理人認為

創業板指

數不宜繼續作為標

的指數,或證券市場有其他代表性更

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

益的原則,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和

基金名稱、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

公告。

八、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股票型基金,預期風險

與收益水平高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

與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

金,採用完全複製法跟蹤標的指數的

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

益特徵。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所投資證券產生權利的處理原則及

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據屆時有效的有

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

券。

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

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

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

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10)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

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基

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

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

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

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

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

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

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

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

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1)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

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

求: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

淨值不得低於2億元;參與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30%,其中出借

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證券歸為流動性受限資產;參與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

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3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餘期限不

得超過30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

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2)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後,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

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

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

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

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

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

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

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

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

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併計算;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6)、(7)、(11)、(13)、

(14)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

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

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

流動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場價格變

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1)

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

出借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

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

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

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

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

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

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

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

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

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

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

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

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

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

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

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

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

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

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

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

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

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上述組合限制或禁止行為規定,

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可不

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

門對上述組合限制或禁止行為規

定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

後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

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標

的指數收益率,即

創業板指

數收

益率。

本基金以「緊密跟蹤標的指

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的最小化」作為投資目標,在投

資中將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90%

的資產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

備選成份股,因此選取

創業板指

數收益率作為業績比較基準,能

夠比較真實、客觀地反映本基金

的風險收益特徵。

未來若指數編制機構更改上

述標的指數的名稱、變更或停止

上述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或授

權、或上述標的指數由其他指數

替代、或由於指數編制方法等重

大變更導致基金管理人認為上述

標的指數不宜繼續作為追蹤標

的,或證券市場有其他代表性更

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

數和基金名稱、調整業績比較基

準。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預期

風險與預期收益水平高於混合型

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

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

採用完全複製法跟蹤標的指數的

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相似的風

險收益特徵。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

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

股;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

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

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

益。

第十

五部

基金

的財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

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

的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

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

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本基金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開

立資金結算帳戶和託管專戶用於基金

的資金結算業務,並以基金託管人和

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帳

戶、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

託管帳戶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開

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

結算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

第十

四部

基金

的財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

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

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

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所需

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

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

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

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

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

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

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

結算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

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

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

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

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

於其清算財產。

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

生的債務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

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

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

登記結算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

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

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

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

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

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

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

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

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

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

六部

基金

資產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

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

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後確定的基金資

產淨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淨值,是

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

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

營業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

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和負債。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

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

結果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

管人,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

進行覆核,覆核無誤後,以雙方認可

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第十

五部

基金

資產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

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

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

衍生工具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

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

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

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

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

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權證,

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

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盤

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

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

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

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公允

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

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

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

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

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

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

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所採用的淨價,

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

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

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

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

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

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價格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

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

轉讓的不含權和含權固定收益品

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

換債券,選取每日收盤價作為估

值全價;

(4)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

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

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

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

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

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

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

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

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

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

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

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

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

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

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價

格數據進行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

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

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以估

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

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

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

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7、本基金參與融資等業務

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

門的規定估值。

8、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

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價格

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

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

確定公允價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採

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

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

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

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

分別估值。

6、期貨合約以結算價格估值。

7、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

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

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

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

值的價格估值。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

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

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託管人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

產淨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

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和估值

錯誤的處理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

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舍五

入。當估值或份額淨值計價錯誤實際

發生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

大。當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當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

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

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估

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

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存在差錯的

票執行。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

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

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

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

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

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

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

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

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

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

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

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

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

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

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

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

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

第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

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

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

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

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

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

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

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

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

責任人(「責任差錯方」)過錯人追償。

關於差錯處理,本合同的當事人

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結算

機構、或基金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

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

遭受損失的,責任差錯方應當對由於

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

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

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

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

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

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

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

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

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

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

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

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

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

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

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

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

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

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

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

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

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

損失負責,並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

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

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

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

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

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

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

為估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

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

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

登記結算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

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

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

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

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

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

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

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

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

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

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

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

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

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

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

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

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

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

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

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估值錯

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

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

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

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

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

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

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

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

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

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

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

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

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

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

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

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

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

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並拒

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

差錯責任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

有關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不列

入基金費用項目。

(6)如果出現差錯責任方未按

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

律、行政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

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

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差錯責任方進行

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

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

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

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

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

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

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責任方進行更正

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易數據

的,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更正,

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

資產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

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

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

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

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

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

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

確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

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

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

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

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

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

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

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算機

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

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

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

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

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

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

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

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

託管人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

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

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

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

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

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

為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

值;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

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

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

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

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響。

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

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

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

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

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

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

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

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

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

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

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

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交易場所、登記

結算公司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

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

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原因,或

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

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

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

七部

基金

費用

與稅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

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

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第十

六部

基金

費用

與稅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

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

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

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指數使用費;

10、基金上市費及年費;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

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

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

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

資產淨值的0.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

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

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

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

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

資產淨值的0.1%的年費率計提。託管

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

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

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等,支付日期

順延。

3、基金的指數使用費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標的指數許

可使用費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指數編制

機構籤署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的約定

從基金財產中向指數編制機構支付。

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費率、具體計算方

法及支付方式等見招募說明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

用;

6、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相關帳戶開戶費用、

帳戶維護費用;

9、基金的指數使用費;

10、基金上市初費及年費;

11、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

金合同》約定,因基金運作而發

生的,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

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

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

金資產淨值的0.5%年費率計提。

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

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

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

金資產淨值的0.1%的年費率計

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

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基

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

法按時支付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的指數使用費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標的指數

許可使用費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指

數編制機構籤署的指數使用許可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數編制機

構對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費

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約定的,本基金

從其最新約定。此項變更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

其他各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

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

基金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

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

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

用,包括但不限於驗資費、會計師和

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

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

用的項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

一致後,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

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率等相關費

率。

調高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

費率,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

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信息披露

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在新的費率實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

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

法規執行。

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向指數

編制機構支付。指數許可使用費

的費率、具體計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等見招募說明書。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數編制

機構對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

法、費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約定

的,本基金從其最新約定。此項

變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但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

規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中第3-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

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

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

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

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

的費用;

3、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

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

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

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

收法律、法規執行。本基金在投

資和運作過程中如發生增值稅等

應稅行為,相應的增值稅、附加

稅費以及可能涉及的稅收滯納金

等由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

理人可通過本基金託管帳戶直接

繳付,或劃付至基金管理人帳戶

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規定申

報繳納。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墊

付上述增值稅等稅費的,基金管

理人有權從基金財產中劃扣抵

償。本基金清算後若基金管理人

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上述稅費及

可能涉及的滯納金等,基金管理

人有權向投資人就相關金額進行

追償。

基金支付給管理人、託管人

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

稅率適用中國稅務主管機關的規

定。

第十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第十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八部

基金

的收

益與

分配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

權;

2、本基金場內及場外份額的收益

分配方式均採用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累

計報酬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

率達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

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

收益分配比例根據以下原則確定:使

收益分配後基金累計報酬率儘可能貼

近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基於本

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

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後

基金份額淨值有可能低於面值;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

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的發放日距離收

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

作日;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

1、在收益評價日,基金管理人計

算基金累計報酬率、標的指數同期累

計報酬率。

基金收益評價日本基金相對標的

指數的超額收益率=基金累計報酬率

-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

基金累計報酬率=收益評價日基

金份額淨值(如基金份額折算,則採

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額淨值)/基

金份額首次折算日基金份額淨值

-100%

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額淨值=

..

ii次基金份額折算比例第

基金份額總額

基金資產淨值

註:為連乘符號。當基金份額

折算比例為N時,表示每一份基金份

額折算為N份。公式不考慮基金份額

首次折算比例。

.i

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收益

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基金份額首

次折算日標的指數收盤值-100%

當超額收益率超過1%時,基金管

理人有權進行收益分配。

2、根據前述收益分配原則計算截

七部

基金

的收

益與

分配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採用

現金分紅;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

配權;

3、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對

基金相對標的指數的超額收益率

進行一次評估,如基金收益評價

日核定的基金超過同期標的指數

的超額收益率達到1%以上,基金

管理人可將淨收益進行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據

以下原則確定:使收益分配後基

金累計報酬率儘可能貼近標的指

數同期累計報酬率。基於本基金

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

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

配後基金份額淨值有可能低於面

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證券交易所

或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對收益分配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經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可在

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

後對上述原則進行修改或調整,

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規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

定原則

1、在收益評價日,基金管理

人計算基金累計報酬率、標的指

數同期累計報酬率。

基金收益評價日本基金相對

標的指數的超額收益率=基金累

計報酬率 - 標的指數同期累計

報酬率

基金累計報酬率=收益評價

日基金份額淨值(如上市後基金

份額發生折算,則採用剔除上市

後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額淨值)/基

金上市前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

日基金份額淨值-100%

剔除上市後折算因素的基金

份額淨值=

..

ii次基金份額折算比例上市後第

基金份額總額

基金資產淨值

註:為連乘符號。當基金i.

至基金收益評價日本基金的份額可分

配收益,並確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額的應分配收益為份

額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

小數點後4位,第5位捨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準日的份額可供分配收

益、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

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

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五、場外份額收益分配中發生的

費用

場外份額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

行匯劃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

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

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

續費用時,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墊

付。

份額折算比例為N時,表示每一

份基金份額折算為N份。

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

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基

金上市前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

日標的指數收盤值-100%

當上述超額收益率超過1%

時,基金管理人有權進行收益分

配。

2、根據前述收益分配原則計

算截至基金收益評價日本基金的

份額可分配收益,並確定收益分

配比例。

3、每基金份額的應分配收益

為份額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

比例,保留小數點後4位,第5位舍

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

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

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

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復

核,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五、場外份額收益分配中發

生的費用

場外份額收益分配時所發生

的銀行匯劃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

資者自行承擔。

第十

九部

基金

的會

計與

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

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

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

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

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

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

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

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第十

八部

基金

的會

計與

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

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

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

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

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

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

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

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

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

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

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

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

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指定媒介

公告。

制等進行核對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

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

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

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

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

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

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

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二

十部

基金

的信

息披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

《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

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

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

《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

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

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

九部

基金

的信

息披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

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

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

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

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

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

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

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

會規定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

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

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

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

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

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

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

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

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

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

準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

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託管

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1、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

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

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

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

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

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

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

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說明書。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

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

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3、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

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

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

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

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

推薦性的文字;

6、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

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

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

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

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

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

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

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申購和贖

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

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

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

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

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

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

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

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

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

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

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

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

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

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算

日,並提前將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登

載於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額進行折算並由登記結

算機構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後,

基金管理人將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

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開始申購、贖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於申購開始日、贖

回開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深圳證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

金份額上市交易前,將基金份額上市

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媒體上。

(七)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

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

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

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

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

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

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

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八)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清單

及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在開始辦理基金場內份額申購

或者贖回之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

個開放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

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

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並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

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本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

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編制並

發布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

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

算日,並提前將基金份額折算日

公告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基金份額進行折算並由登記

結算機構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

記後,基金管理人將基金份額折

算結果公告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

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

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

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

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

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

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

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

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

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淨值。

(四)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對價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

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

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

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

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

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清

單公告

在開始辦理基金申購或者贖

網點以及其他媒介公告當日的申購、

贖回清單。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場

外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

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

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九)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

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

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

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

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

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

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

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

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

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

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

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

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

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文件中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

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

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

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

險分析等。

(十)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

告書,予以公告,並登載在指定報刊

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回之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

開放日,通過基金公司網站公告

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

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

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

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

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

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

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

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

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

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

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

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

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

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

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

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

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

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

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

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

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

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

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規定報

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

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

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終止上市交易、基金合

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

並;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

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

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

估值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

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

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

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

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

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

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

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

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

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

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

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

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

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

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

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

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

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

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

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

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

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託管人

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

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

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

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

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

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

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

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

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

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

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

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

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

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

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

贖回;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

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本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0、基金份額停牌、復牌、暫停

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交易;

21、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

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

成;

22、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3、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

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

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

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

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

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

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

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

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

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

所。

(十二)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

財產進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

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

予以公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

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

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

務。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18、本基金髮生場外巨額贖

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場外巨

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

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

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

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3、基金份額停牌、復牌、

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

交易;

24、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

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

對價組成;

25、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

置;

2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7、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

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

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或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

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

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

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

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

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

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

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

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

券交易所。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出清

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

意見書。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

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

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

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

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

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

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

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

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

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

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

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

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

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

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

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

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

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

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

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

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

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辦公

場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並予以公告。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

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

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

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

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

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

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若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

的,應當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

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

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

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

等,並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

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若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的,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

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

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

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

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並在基金

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

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

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若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

借業務,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

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情況,

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

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

並就報告期內本基金參與轉融通

證券出借業務發生的重大關聯交

易事項做詳細說明。

若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應

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

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

業務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

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

管理情況等。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

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負

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

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

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

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

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

淨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

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

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

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

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

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

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

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

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

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制

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十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

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

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

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

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

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

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

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

置備於公司辦公場所、基金上市

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

查閱、複製。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變

更、

終止

與基

金財

產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對《基金合同》的變更應當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合

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並依法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2、上述對《基金合同》的

變更事項自中國證監會備案之日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合同》生

效後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

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

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

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

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

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

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

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

權利義務關係;

(6)基金管理人、深圳證券交

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在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有關基金

認購、申購、贖回、交易、轉託管、

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規則;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增設新的份額類別或者調整

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在其他證券交易

所上市、調整場外申購贖回方式、開

通跨系統轉託管業務或暫停、停止場

外申購贖回業務;

(8)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變更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

十部

基金

合同

的變

更、終

止與

基金

財產

的清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

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

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

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後兩

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

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

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

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

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證券

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

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

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

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關

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

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之日起30個工

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

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

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

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

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

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

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出現《基金合同》終止情

形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

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

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

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

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按照法

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

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

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

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

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

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

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

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

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

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

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

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

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

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

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

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

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

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

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

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

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

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

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

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

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

終止情形發生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

行公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

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

十二

部分

違約

責任

一、因《基金合同》當事人的違

約行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違約的一方承

擔違約責任;如屬《基金合同》當事

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違約,根據實

際情況,由違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

的違約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

事人可以免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按

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當時有效的法

律法規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

等;

2、基金管理人由於按照《基金

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

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

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

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

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

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

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損失的賠償,僅限於直接損失。

三、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

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

第二

十一

部分

違約

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

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

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

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

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

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於直接

損失。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相

應的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託

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

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於按照基金

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

資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

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

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

範圍內有義務及時採取必要的措

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

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

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

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

當事人在職責範圍內有義務及時採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

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

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

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

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

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

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

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

成的影響。

第二

十三

部分

爭議

的處

理和

適用

的法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

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

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

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二

十二

部分

爭議

的處

理和

適用

的法

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

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

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

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如

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

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

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

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

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

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

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

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不

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轄。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

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

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權代表籤字並在募集結束後

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

備案手續,並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

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

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

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後,自基金

管理人公告之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

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之日

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

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

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

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

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

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

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

金合同》複製件或複印件,但內容應

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5、《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

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

業場所查閱。

第二

十五

部分

其他

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

《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

法規協商解決。

第二

十四

部分

其他

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

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

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第二

十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內容

摘要

第二

十五

部分

基金

合同

內容

摘要

附件二: 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

權委託書(樣本)

本人(或本機構)持有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和/或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以

下簡稱「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就易方達基金官網(www.efunds.com.cn)及

其他規定媒介公布的關於召開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的事項,本人(或本

機構)的意見為(請在意見欄下方劃「√」):

同意

反對

棄權

本人(或本機構)特此授權 (證件號碼為: )

代表本人(或本機構)參加審議上述事項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按照上述意

見行使表決權。本人(或本機構)同意受託人轉授權,轉授權僅限一次。

上述授權有效期自籤署日起至審議上述事項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結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開審議相同議案的持有人大會的,以最多重新召開持

有人大會兩次為限,上述授權繼續有效。

委託人姓名/名稱(籤字/蓋章):

委託人證件號碼(填寫):

委託人基金帳戶號/證券帳戶號:

籤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權委託書填寫注意事項: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託本基金或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的表決權。

2. 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未在授權委託書就其對本基金和/或聯接基金基金份額進行

授權作出特別說明,則授權委託書中的表決意見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

日所持本基金和聯接基金全部基金份額的表決意見。

3. 如委託人未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其表決意見的,視為委託人授權受託人按照

受託人的意志行使表決權;如委託人在授權委託書中表達多種表決意見的,視為

委託人授權受託人選擇其中一種授權表示行使表決權。

4. 本授權委託書(樣本)中「委託人證件號碼」,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或申購

或買入本基金或聯接基金時的證件號碼或該證件號碼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投資者未持有相關基金的基金份額,則其授權

無效。

附件三: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

決票

(適用於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基金份額持有人證件號碼 :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份額

以權益登記日份額為準

審議事項

同意

反對

棄權

《關於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開展轉融通等有關事項的議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受託人籤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請以打「√」方式在審議事項後註明表決意見。持有人必須選擇一種且只能選擇一種表決

意見。本表決意見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額的表決意見。表

決意見未選、多選、無法辨認、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願無法判斷,但其他各項符合

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票視為棄權表決,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額的表決結果均計為「棄權」。

如表決票籤名或蓋章部分填寫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身

份或代理人經有效授權的證明文件,或未能在規定時間之內送達本公告規定的收件人的

表決票計為無效表決票。

上述表決的有效期自送達之日起至審議上述事項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結束之日

止。若本基金重新召開審議相同議案的持有人大會的,以最多重新召開持有人大會兩次

為限,上述表決繼續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重新進行投票的,則以最新的有效表

決為準。

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

(適用於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

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證件號碼 :

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份額

以權益登記日份額為準

審議事項

同意

反對

棄權

《關於易方達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開展轉融通等有關事項的議案》

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受託人籤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請以打「√」方式在審議事項後註明表決意見。持有人必須選擇一種且只能選擇一種表決

意見。本表決意見代表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所持全部聯接基金基金份

額的表決意見。表決意見未選、多選、無法辨認或意願無法判斷,或模糊不清、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項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票視為棄權表決,其所持聯接基金全部基金份

額的表決結果均計為「棄權」。籤名或蓋章部分填寫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證

明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經有效授權的證明文件,或未能在規定時間之

內送達本公告規定的收件人的表決票計為無效表決票。

上述表決的有效期自送達之日起至審議上述事項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結束之日

止。若本基金重新召開審議相同議案的持有人大會的,以最多重新召開持有人大會兩次

為限,上述表決繼續有效。但如果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重新進行投票的,則以最新

的有效表決為準。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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