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求職被問婚育情況?就業遭歧視,國家出手了!

2021-02-25 廣東創業

「只限男生或男生優先。」

「你有沒有男朋友?」

「計劃什麼時候結婚?」

「準備要二胎嗎?」

很多女性在求職時會遭遇性別歧視,這一現象屢禁不止,影響女性平等就業。如今,旨在禁止就業性別歧視的新規來了!


資料圖:正在參加校園招聘的大學生。

21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要求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

新規要求,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

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

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

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

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

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通知》要求,

要建立聯合約談機制,根據舉報投訴,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合約談,對拒不接受約談或約談後拒不改正的,依法查處,並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

要健全司法救濟機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婦女就業性別歧視相關起訴,設置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司法部門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婦女提供司法救濟和法律援助;

要強化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責令改正、罰款、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處罰,並將有關情況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通知》強調,

要加強對婦女就業的培訓服務,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加強中小學課後服務,完善落實生育保險制度,為婦女就業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

加強監察執法,依法懲處侵害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特殊勞動保護權益行為。

對婦女與用人單位間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申請仲裁的,要依法及時快速處理

同時,大力開展宣傳引導,逐步消除性別偏見,引導全社會尊重愛護婦女,引導用人單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婦女從事各類工作,引導婦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權益。

新規發布後,「招聘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登上了微博熱搜。

由於女性需要生育和哺乳等原因,用人單位出於預期利益和用人成本的考量,往往在招聘中更加傾向男性,而把女性勞動力當作職場「預備役」。

記者曾採訪過多位遭遇性別歧視的女大學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研究生劉梅畢業後在求職面試時,幾乎每家企業或者律所都會問「你有沒有男朋友」、「計劃什麼時候結婚」等問題。而面對這類問題,劉梅以「自己考慮得晚,一般三年後結婚」的回答來應對。

安徽大學的畢業生張露在求職過程中,曾有單位會問「是不是獨生子女,有沒有結婚,會不會要二胎」等問題。這對於想生二胎的女性來說,無疑又增加了一層就業障礙。

以後,詢問婦女婚育情況、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統統都被禁止了

有網友評論說,各項禁止性別歧視的規定是好的,但如果沒有有力的監管和保障措施讓其落地,那女性就業只會更難了。

別急,新的監管措施是有的,而且力度比較大——

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將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因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資料圖

以後,在遭遇性別歧視後,可以隨手舉報投訴和維權了。

新規要求,建立聯合約談機制。暢通窗口來訪接待、12333、12338、12351熱線等渠道,及時受理就業性別歧視相關舉報投訴。

根據舉報投訴,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合約談,採取談話、對話、函詢等方式,開展調查和調解,督促限期糾正就業性別歧視行為,及時化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間矛盾糾紛。被約談單位拒不接受約談或約談後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查處,並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

根據媒體報導,北京某高校2012年應屆畢業生黃菊(化名)因應聘的某教育機構設立「僅限男性」的條件而將其起訴,但像這樣選擇訴諸法律維權的人畢竟是少數。

由於企業有著用工自主權,並且招聘階段相對屬於企業內部行為,所以女性求職者面對性別歧視更多的是無奈。不過,以後打官司維權更容易些了。

根據新規,健全司法救濟機制。依法受理婦女就業性別歧視相關起訴,設置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積極為遭受就業性別歧視的婦女提供法律諮詢等法律幫助,為符合條件的婦女提供法律援助。積極為符合條件的遭受就業性別歧視的婦女提供司法救助。

△資料圖

監管和維權機制的完善是必須的,而在全面二孩實施的當下,改善女性就業環境、拿出更多促就業措施才是根本。

新規對於促進女性就業提出要求——

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加強中小學課後服務,緩解家庭育兒負擔,幫助婦女平衡工作與家庭。

加強監察執法,依法懲處侵害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特殊勞動保護權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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