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融資租賃四大支柱之一的法律問題日前有了新進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人士透露,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將於明年年初出臺。
最高法院在1996年即頒布了融資租賃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釋,1999年合同法修改時,其中大部分內容被合同法吸收。2003年全國人大報批了「融資租賃法」的立法計劃,2004年開始啟動,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這個法沒有露面。2009年全國人大財經委正式委託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來解決融資租賃行業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向公眾徵求意見。
業界認為,該司法解釋自啟動以來,最高法院廣泛聽取了各方意見,司法解釋的出臺將為融資租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融資租賃案件多發
2013年中國融資租賃年會上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目前,中國擁有850餘家融資租賃企業,今年以來,整個行業的新增業務合同額達15000億元,全行業的業務規模約為兩萬億元。
然而,伴隨行業的快速發展,融資租賃案件也成倍增長。據了解,2008年全國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共880件,2009年達1677件,2012年增至4376件。
業界普遍呼籲,行業發展亟需法律法規的定位與規範。「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出臺,事實上也是法律審理這類案件的急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說,「遇到的法律問題多了就需要法院給它一個法院適用指導,司法解釋也就起這樣的作用。審判實務也正是行業發展的體現。」
據介紹,此次司法解釋主要包括五部分的內容,即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和效定;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以及有關訴訟時效等其他規定。劉竹梅表示,通過這些部分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解除以及後果,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的關係問題,租賃物的清算等問題都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大問題待解
從行業反映的問題來看,對於特殊租賃物的界定以及售後回租的法律問題成為焦點。
「應減少對租賃行業的限制,比如不應以限制租賃物的方式否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和效力;明確對承租人違約的司法救濟問題。」租賃公司人士普遍反映,雖然租賃公司享有租金和債權,但是實際上一旦出租人支付購貨價款,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以後,出租人就處於債權和物權兩頭空的狀態,行使物資自身債權和行使取回權的途徑均非常有限,屬於實質上的弱勢群體,因此迫切需要法律的加強保護。另據了解,在當前中國融資租賃行業中,售後回租業務佔比較大。數據顯示,2012年底,售後回租在金融租賃公司業務佔比高達84%,在內資和外資租賃中佔比也超過60%.
此外,租賃物的登記公示問題也有待解決。實踐中,由於租賃物始終處於承租人佔有、使用狀態,不能排除承租人作為自有財產向外抵押的情況。由於現行法律沒有對租賃物作出規定,導致抵押權人或者是受讓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抵押權,其直接結果是租賃公司收回租賃債權的物權保障落空,租賃物的擔保功能受到了極大的影響。我們看到,在立法沒有就租賃物的登記公示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租賃公司採取了不同的保護方式,比如在租賃物顯著地方標明用途和所屬人,在央行和商務部相應的系統內對租賃物進行登記,有些公司就直接採取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的方式,以此來保障租賃物對租賃公司的擔保功能。然而,這些做法在立法上都沒有特別明確的依據。
直面審判實務
徵求意見稿對行業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實務性問題予以了明確回答。
對於融資租賃實務中所面臨的諸多售後回租糾紛問題,劉竹梅表示:「此前部分法院反映,在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和出賣人實際為同一主體,且明顯為借貸關係,因而主張否定其租賃性質。」但是,在即將頒布的司法解釋中,基本確認不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主體否定售後回租關係。「不過,我們也擔心售後回租會走樣變為貸款,因此地方法院若確定合同為貸款關係的,可按照借款關係處理。」
但是,在即將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將迴避房地產等具體的融資租賃業務規範。業界對此頗有爭議。不少公司認為,房地產屬於制度最健全、資產保值最佳的租賃物,限制房地產的租賃,會給融資租賃行業帶來很大的影響。「融資租賃作為一種處於快速發展階段的非傳統的渠道,創新能力正是生命力所在,如果限制太多很可能阻礙行業的發展。」業內人士說。但也有分析認為,關於房地產、高速公路收費權、專利權等特殊租賃物的爭議較大,最高院或許是充分考慮到租賃行業情況以及徵求主管部門意見後,迴避對特殊租賃物的法律關係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