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建議將冒名頂替上大學的行為立法入罪判刑

2021-01-10 李志勇律師

山東冠縣女孩陳春秀,16年前高考成績546分,卻被一個叫陳豔平的冒名頂替,於是,陳春秀唯有走父輩的艱辛人生路,打工、結婚,窮困半生。 而陳豔平憑藉著陳春秀的高考成績和自家書記舅舅的暗箱操作,順利就讀並畢業於山東理工大學,入職山東冠縣某街道辦事處成了副科級幹部。

等到陳春秀要去考成人高招時,才發現被別人冒名頂替,而自己顛沛流離已經16年。

在輿情洶湧之下,有關部門又清查了2018年-2019年的山東高等學歷數據,該省共有242人被發現涉嫌冒名頂替入學取得學歷!

多麼讓人觸目驚心,這也許還不是全部,如果再多查幾年的,不知還會有多少冒名頂替者被查出。

多麼好學上進的農家子弟被剝奪了上大學的權利,錯過了通過奮鬥改變命運的寶貴的機會,默默地含淚接受了這一現實,從此繼續掙扎在社會的底層。

這是對憲法人權原則的肆意踐踏,對他人生存權的最大的侵害,用權力暗箱操作,殘酷剝奪了農家子弟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對別人人生的搶劫。

如果沒有教育、公安及招考等部門的共同協助,共同作案,怎麼可能在如此嚴密的高招錄取中偷梁換柱。有此官員權力的腐敗,竟至於此,甚至是在十八大以後頂風作案。

回想改革開放之初,小平同志力排眾議,首先恢復了高考,讓寒門學子與不同出身的人,站在了一個機會均等的起跑線上,平等競爭,有了上大學的機會,有了改變人生命運的機會。國家才孕育了蓬勃的生機,中國才意氣風發地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代。

權力產生腐敗,加強法治,讓一切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才能保證社會的公平正義。

2015年,我國《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範圍,具體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定罪入刑之後,替考明顯減少甚至絕跡。

那麼,冒名頂替上大學,是一種比替考惡劣不知幾萬倍的破壞行徑,也理應立法入罪判刑。

考試是國家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保持公開、公平,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誠信與和諧穩定。

在此,李志勇律師鄭重建議,對冒名頂替上大學的行為,必須立法堅決杜絕和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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