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增設「冒名頂替上學作弊罪」 維護...

2021-01-10 新華網客戶端

  6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針對近期引發社會強烈關注的多起冒名頂替上學問題,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刑法修改中應規定相應罪名,加重懲處力度,維護社會公平。

  現有法律不足以懲處性質惡劣的「冒名頂替上學」

  委員鄭功成說,現行法律中,刑法發出的信號最強烈、對社會的影響最顯著,受到刑法制裁的行為,都被社會公認為是不可為的,刑法的寬嚴度決定了社會對犯罪行為的認知程度。

  「草案有很大進步,但對社會關切回應得還不太夠,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高考冒名頂替』應當納入刑法制裁範疇。」鄭功成說,近期媒體披露山東出現多起冒名頂替上大學的事件,這種行為破壞了最底線的公平公正,是嚴重的犯罪行為,這種危害對於受害人而言無可挽回,不是施害人道歉就可以解決,也不是對給予施害者一些行政處罰就能了結的,應該通過刑法予以制裁。

  「建議將高考舞弊特別是類似於山東出現的冒名頂替現象等行為納入刑法修正案,加重懲治力度,只有納入刑法制裁,才能讓高考風清氣正,讓底層成員有向上流動的順暢通道,樹立社會大眾對公平公正的信心。」鄭功成表示。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對鄭功成委員的建議表示贊同。

  委員劉季幸表示,構成犯罪的一個最基本的特徵是社會危害性,竊取、詐騙別人的錢財構成犯罪,像這種竊取他人入學資格,無異於竊取了他人的發展前程,竊取了他人家庭子女通過學習奮鬥改變家庭和個人命運的機會,比詐騙竊取他人錢財行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這類犯罪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嚴重踐踏道德底線、嚴重侵犯當事人的權益,嚴重侵害我國考試制度特別是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高考作弊已經入刑,這種竊取別人入學資格的行為,其危害性遠遠大於高考作弊行為。建議對這個問題專題研究,對冒名頂替入學的行為,性質、後果嚴重的,應當入刑,予以打擊。現行刑法沒有冒名頂替的罪名,有濫用職權罪、有受賄罪、行賄罪,用這些罪名也可以打擊此類行為,但是這些罪名不足以反映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本質特徵,不足以對冒名頂替入學的不法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劉季幸表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巍指出,現行刑法中可以懲治冒名頂替上學或者與其有關的有10個左右的罪名,比如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行賄罪、受賄罪、詐騙罪、偽造國家公文印章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還有包庇罪、偽證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代替考試罪等,但是處罰的基本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是讓別人替考的人,對「冒名頂替者」刑法上沒有相應的處罰。

  公民受教育的憲法權利不容侵害 建議增設「冒名頂替上學作弊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業遂表示,刑法在2015年修改時,曾針對當時突出的考試作弊問題增加兩個新罪名:「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新的規定寫進刑法後,高考作弊案件近幾年明顯減少,可見刑法懲戒的作用非常大。

  張業遂分析說,考慮到2015年修改刑法主要解決的是考試作弊問題,冒名頂替上學問題比考試作弊更嚴重,建議在現在刑法中增加一個罪名,即「冒名頂替上學作弊罪」,可以規定為:「盜用他人證書、身份,冒名頂替上學、工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說,以假冒手段侵害公民受教育權的事例之所以泛濫,與司法對公民受教育權保護不力有關,而司法的不作為,又與立法上的根據不足有關。因此,建議此次刑法修改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權罪」。他指出,該犯罪行為侵害了公民的憲法權利、教育公平制度、公民的姓名權等人格權。對該犯罪行為的處罰,可以最終的受益者即入學者為主犯,其餘為從犯,既可減少打擊面,又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該罪的設立,可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

  加強教育公平的刑法保護力度 增設「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罪」

  從定罪的可行性上來說,杜玉波建議,在刑法修改中增加一條規定,加大對篡改、盜用他人身份信息犯罪的預防懲治,加強教育公平的刑法保護。目前對於冒名頂替案件的處理,大多數僅以民法為依據進行賠償和解,有些是在賠償的同時,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黨內處分,缺乏在刑法層面的預防和處罰措施。但高考錄取舞弊、冒名頂替的社會危害性完全不亞於考試作弊,這是對受害者教育前途的實質毀損,是對政府公信力的嚴重破壞,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公然挑戰。

  「刑法中一直缺一個罪名,即『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於志剛指出,相關行為不斷觸動公眾的神經,長期以來一直按照打擊伴隨性犯罪行為的方式解決。比如偽造變造身份證、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學,還有冒用他人臉部圖像製作一些淫穢視頻,冒用政治人物發表一些涉及社會安全穩定的消息,以及冒用金融界人發布有關金融期貨市場消息等。「這種現象都與冒用、盜用他人身份有直接關係。」

  於志剛表示,按照打擊伴隨性犯罪行為的方式解決這些問題,不是長久之計,建議刑法修改視情況增設「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罪」。

  (記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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