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審議期間,天津港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所涉危險物品肇事罪成為關注的熱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參與審議的委員們表示,應加大對該方面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
據人民日報8月26日消息,8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二審的意見,做了大量的調研,積極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與完善。修改的內容體現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關切。
危險物品肇事罪刑期應提高
危險物品肇事罪在現行刑法第136條中有規定,可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並沒有涉及。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員們認為,8月12日,天津港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損失極其慘烈,後果極為嚴重。如果按現行刑法來處理,最高三到七年的處罰,則太輕了。
沈躍躍副委員長強調,應對危險物品肇事罪加大處罰力度。「如果法律能夠對這方面的違法犯罪加大處罰力度,既對社會有個交待,也能夠警示和預防這方面的犯罪。」沈春耀委員也呼籲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刑期。同時,對負有監管職責的人也要依法追責。只有加大處罰力度,才會對後人、他人產生較好的警示意義。
收買拐賣婦女不能免除處罰
草案三審稿將刑法第241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張寶文副委員長建議去掉「免除處罰」。黃小晶委員也表達了同樣的意見,"免除處罰』這個字眼會給人一個信號,這些事是可以做的,或者說做了也不會太危險。這些事本身就是違法的,一定要予以處罰,不管你買來以後對她有多好。」
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應更明確界定
草案三審稿第309條第四款規定:「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列席本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建議把「等」字改為「的」字。「因為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等』不會有專門的司法解釋。這一個筐,什麼都可往裡面裝,我作為執業律師非常關注。將『等』改為『的』,不但會更準確,也會減少歧義。」
列席本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亞蘭也認為,用「等」來表示,更容易造成權力濫用。李亞蘭還建議將第309條第四款「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中的「威脅」二字去掉。「因為,『威脅』的近義詞是脅迫、要挾和恐嚇,如果在一般法庭上有相近的恐嚇行為,情節輕微就入刑,在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導致權力濫用。」
延伸閱讀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修改危險駕駛罪的情況匯報:
草案第七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實踐中有的接送學生的校車管理不規範,嚴重超員、超速從而發生惡性事故,嚴重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增加規定為犯罪;公路客運、旅遊客運等從事旅客運輸業務的機動車超員、超速的,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應明確規定為犯罪;對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危險駕駛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也應增加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修改為:「(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時,增加一款規定,作為第二款:「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
律師丁金坤:天津危險品監管者嚴重失職,涉嫌玩忽職守
對天津港爆炸事故處罰認定,上海律師丁金坤認為,從刑法上來說,如果排除人為的放火(罪)、失火(罪),則最有可能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即刑法第136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有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即刑法第134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當地的危險品監管機關人員嚴重失職,涉嫌玩忽職守罪,如果在其中還有不當利益輸送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受賄罪、玩忽職守兩罪並罰。失察、失職的天津各級地方行政官員,亦應當依法予以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