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創新確立聶案再審判決書的範例地位

2020-12-15 中國法院網

2016-12-21 08:54:44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臧德勝

  廣受關注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以下簡稱聶案)已經塵埃落定。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不僅給了聶樹斌及其親屬一個公正的結果,也給了社會公眾一個充分體現法治精神的典型判例。聶案再審判決書,在形式、結論、說理三個方面都有重大創新,提升了其指引價值。

  我們有理由相信,聶案的再審判決,對於所有的刑事在審和再審案件都將產生積極深遠的影響。證據裁判規則、疑罪從無原則、實事求是態度,通過本判決都得以昭示。

  作為一名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聶案再審判決書無疑是我們學習借鑑的最好教材。大多數人的關注點在於再審無罪的裁判結果,而筆者更為關注的是判決書是如何表述、論證這一結果以及判決書的示範意義。細細讀來,這份文書形式新穎、結論科學、說理充分,在形式、結論、說理三方面都有重大創新,值得我們慢慢品味,心領神會。

  一、形式創新:以證據分析代替證據羅列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刑事判決書已經形成了較為固定的寫作形式。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裁判文書樣式,也確定了判決書的基本框架和格式。在此情況下,法官在撰寫判決書中的案件事實時,基本的思路和模式為:審理查明的事實——認定事實的證據——對證據的分析認證。這一模式有其自身的道理,也適合於多數案件,尤其是證據分歧不大的案件。通過證據的羅列,讓讀者能夠全面了解認定案件的依據。

  但對於證據分歧較大,尤其是證據本身存疑的案件來說,傳統的寫作模式很難適應。一方面很難客觀準確地表述自身存疑的證據;另一方面把證據羅列與證據分析認證割裂開來,既造成脫節,也導致重複。

  令人欣喜的是,聶案判決書很好地解決了這一難題,為我們提供了範例。

  判決書把案件事實的認定分為兩個部分,做到詳略得當、繁簡適宜。首先是能夠認定的案件事實,即康某死亡以及屍體發現時間及位置的事實。這是各方沒有爭議的事實,證據也就簡單表述,用了大約100個字羅列了證據名稱及核心內容,得出法院「予以確認」的結論。然後是關於原審判決認定但現不予認定的事實,即「聶樹斌於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康某,將其別倒拖至玉米地內打昏後強姦,爾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其頸部,致其窒息死亡。」這一部分內容將前面確認的康某死亡的事實認定為聶樹斌所為,建立了二者之間的關聯性,這是原審判決判處聶樹斌死刑的基礎事實。本案再審宣告無罪的基本思路就在於,原審認定二者之間的聯繫缺乏根據。所以,本判決書寫作的重要任務就是要說明為什麼無法認定聶樹斌實施了該行為。這也是該案歷時21年的爭議焦點,自然需要耗費筆墨,大書特書。

  作為一個事實、證據存在重大爭議,公眾特別關注原判究竟有哪些證據的案件,一般的寫法會全面地羅列證據,然後分析。這樣的操作相對穩妥、簡便。而本判決書卻一改慣常的寫作模式,不羅列證據,直接分析論證,在分析論證中展示證據。在筆者看來,這一寫作形式的創新,不僅沒有影響公眾了解在案證據,反而更有助於客觀全面反應本案的證據狀況。因為,正確處理本案,不僅要解決在案證據的認證問題,還要解決本已收集卻不在卷宗中的證據問題;不僅要回應聶樹斌親屬一方的申訴意見,還要對原審判決及辦案過程做出客觀評判。正是一些重要證據的缺失以及辦案過程的反常,增強了本案的可疑程度,從而得出疑罪從無宣告無罪的結論。

  一般案件的爭議焦點存在於控辯雙方,而本案作為再審案件,爭議的焦點在於訴訟各方對原審判決的質疑。所以,判決在歸納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檢察機關的意見的基礎上,提煉出九個問題進行了分析論證。九個問題全都關乎證據問題且圍繞證據展開,包括證據缺失問題、證據證明力問題以及證據收集程序問題等,一切用證據說話,全面貫徹了證據裁判規則。通過九個爭議問題,全面再現了本案的證據狀況,既分析了原有證據存在的問題,也分析了現審判機關對於已經收集但未入卷證據的態度,即推定為有利於被告人。對每一個問題的論證,都是先概括訴訟各方的意見,然後通過證據分析,表明現審判機關的意見,讓讀者在每一個小單元中都有一個完整的認識,得出和現審判機關同樣的結論。對於這九個問題,如果分開看,則是一個一個解決,每一個都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步步為營;如果從整體看,則是按照內在的邏輯順序逐步推進,環環相扣。

  本案雖然沒有羅列證據,但每一個人閱讀完判決書,都會對證據狀況和證據內容有個清晰的認識。在證據分析中展示證據,既避免了重複,又便於讀者集中了解、把握某一方面問題,形成真切具體的認識。但要想達到這種效果,需要寫作者對全案的證據瞭然於胸,具有超強的駕馭能力。正是寫作者所具有的智慧和信心,成就了一份形式新穎、效果顯著的判決書。

  二、結論創新:以疑罪從無原則再審宣告無罪

  在一審或者二審案件中,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無罪的,已經屢見不鮮。而對於再審案件來說,審理的對象是已生效判決確定的事實,要撤銷原判並改變原來的結論,需要原判決「確有錯誤」。認定原判決在事實認定方面「確有錯誤」,一般而言,需要有新的證據或事實,或者通過審查原有證據得出新的結論,從而認定原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不是被告人所為。對於被告人已經被執行死刑的案件,宣告無罪更是慎之又慎。尤其是對於聶案這樣歷時二十餘年,跨越新舊刑事訴訟法,司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案件,從常理說,宣告無罪需要有確鑿的證據推翻原認定事實。從已經公布出來的多起再審案件,如趙作海案、呼格案來看,無不如此。

  然而,聶案再審判決書,在結論認定上又開創了一個新的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案中,疑似「真兇」王書金出現,申訴人申訴,已近十年,歷經了各種風波,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從最高法院決定異地審查、直接提審到最終宣判,每一舉一動都牽動著社會公眾尤其是法律人的神經,都會受到各方各界人士的評頭論足。在聶樹斌無罪幾成定局的情況下,認定其屬於哪一種無罪,就成為了判決書的關鍵問題。

  本判決堅持了客觀中立的立場,在不能認定聶樹斌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能認定聶樹斌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撤銷原判,宣告其無罪,從而形成了疑罪從無的再審無罪判決書。

  這一結論創新具有重大的意義。

  從辦案效果上說,聶樹斌親屬得到了無罪判決,明確宣示了原判的錯誤。聶樹斌是無罪的,這一結論維護了司法正義,聶樹斌親屬也可以據此申請國家賠償。

  從法律價值上說,通過個案進一步強化了無罪推定這一司法原則,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做出了很好的示範。每一名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都應當意識到,這樣一起人命關天的再審案件,能夠以無罪推定原則宣告原判有誤,那我們正在審理的案件,有何理由不堅持這一原則呢?在強調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背景下,法官有什麼理由不嚴把案件證據關、質量關,辦實每一起案件呢?

  三、說理創新:以事實分析代替理論演繹

  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受到高度關注需要充分說理的判決書,我們一直滿懷期待。曾一度以為,鑑於辦案法官的學識水平以及站位高度,這將是一份專業氣息濃厚、法學理論高深、論證方法獨特的判決。

  然而,閱讀了判決書之後,給我們留下的印象徹底顛覆了原來的預判:敘事娓娓道來、說理簡單可信、文風樸實平和。猶如一位見多識廣德高望重的長者,飽含深情地為我們講述發生在自己身邊的一段陳年往事,循循善誘地引導我們邊傾聽邊思考。

  這是一份大眾化的判決書,沒有高深的專業知識,凡是具有識文斷句能力的人都能看得懂,凡是具有一般思維能力的人都能理解其中的道理。

  之所以能夠達到這樣的效果,主要在於其中採用的說理方式。判決書放棄了理論演繹的說教論理模式,代之以擺事實講道理的白描手法,把幾個關聯事實擺出來、串起來,從而反映出一個新的事實,或者產生出一個存疑的問題。這種寫作方法,在整個分析論證過程中都得到了很好的貫徹。

  判決書重點闡述的九個問題,從邏輯關係上可以區分為三類。

  第一類涉及證據缺失問題,即聶樹斌的前期供述和辯解、重要證人的前期證言、聶樹斌考勤表,這三組重要證據缺失。對此類問題,判決書都是採用了用事實說話的說理方式,從三個層次擺事實講道理。第一層次,該證據確實曾經存在;第二層次,該證據很重要或者有利於聶樹斌;第三層次,原辦案單位對證據缺失不能作出合理解釋。這三個層次自身又是通過相關事實得出的不容置疑的小結論,在每一層次的小結論鐵定成立的基礎上,三個層次層層推進,自然得出大結論:因辦案機關的原因導致證據缺失,不能據此讓聶樹斌承擔不利後果,所以案件存疑。這樣一種邏輯,基礎可靠、條理清晰,順乎自然、合乎規律。至於聶樹斌親屬一方所稱原辦案單位隱匿證據的意見,判決書秉持了有一份證據說一份話的原則,在沒有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從判決書的角度不予確認。至於事實上是否存在這一問題,則由讀者自行判斷。

  第二類涉及事實存疑問題,即聶樹斌有罪供述是否真實,作案時間、作案工具是否存疑,受害人死亡時間、死亡原因是否確定。這些問題的說理,判決書同樣採用了擺事實講道理的方法逐步展開。每一問題都包含了三條以上的疑點,這些疑點的產生,不是法官憑專業知識想出來的,也不是社會輿論炒出來的,而是辦案法官通過對卷宗證據深入分析得出的結論,是辦案法官通過走訪調查得出的結論。即使是一般公眾,在閱讀相關材料,開展相關工作後,也能得出這樣的結論。據此產生的結論,自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第三類涉及辦案程序問題,即公安機關抓捕聶樹斌是否具有依據、辦案程序是否存在缺陷。對這些問題的論述,判決書仍然堅持了擺事實講道理的原則。判決書通過對卷宗證據的客觀描述,真實還原了原辦案機關的辦案過程:純屬偶然地抓獲了聶樹斌,為了破案違反法定程序按照推定聶樹斌有罪的思路辦案、取證。這樣的辦案方式,自然為冤假錯案埋下了禍根。對此道理,我想,不需要法官過多地分析,社會公眾都會心知肚明。

  縱觀這三大方面九個問題,從整體上是按照「偶然抓人——缺失關鍵證據——認定的事實不確定——辦案程序有缺陷」這一思路逐個展開。在每一個問題都已是非分明的情況下,得出無罪的結論也就順理成章,水到渠成,不再需要長篇累牘地論述。所以,判決書在「本院認為部分」即傳統判決重點論理部分,對九個問題進行簡單概括之後,直接得出了最終的結論。這樣的布局,更加突出了擺事實講道理的說理方式,徹底放棄了理論演繹推理的論理方式。

  這一說理方式的創新,帶給了我們諸多的啟迪。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在承擔國家機關公文任務需要保持專業性的同時,也承擔著普法宣傳樹立社會規則的任務,需要保持大眾化。判決書的價值不在於高深的理論,而在於蘊含其中的能為人們感受到的裁判規則和基本道理。在強調司法公開尤其是裁判思路公開的今天,我們的每一份判決都應當把依據說實、把道理說清、把思路說明、把規則說透,讓人們能理解、能接受、能認可。

  聶案再審判決書,在形式、結論、說理三個方面都有重大創新,提升了其指引價值。形式上的創新,突出了裁判文書的實用特性,法官應當根據案情的需要確定文書的形式,而不宜固守成規,讓形式束縛了內容。結論上的創新,彰顯了裁判文書的正義價值,法官應當堅持司法公正,實事求是,審慎處理案件。說理上的創新,強化了裁判文書的社會意義,法官需要兼顧公眾感受,實現裁判文書的多重功能,增強司法公信力。如果我們的每一份判決都能按照這樣的標準去努力,通過裁判文書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所提出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說,聶樹斌案的再審判決書,無疑是一份具有裡程碑意義和範例價值的裁判文書,足以載入史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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