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恰逢中國農曆的七夕節。福建民營企業家陳發樹與雲南紅塔這對曾經「郎有情妾有意」的生意夥伴,再度就雲南白藥股權糾紛案於昆明對簿公堂。由於該案涉資金額高達22億元,被稱為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內最大的股權糾紛案」。又因涉及民營企業收購國企股份引發的「國有資產流失」概念界定話題,引發各界關注。
背景
22億合同等候800天遭否決
根據云南白藥(000538,SZ)2009年9月12日的公告,其股東雲南紅塔集團與陳發樹於2009年9月10日籤訂《股份轉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雲南紅塔將其持有的全部雲南白藥國有股(無限售流通股股份)6581.3912萬股(佔雲南白藥總股本的12.32%)轉讓給陳發樹,每股轉讓價格33.543元,總價款為22.08億元。雙方的轉讓協議約定,在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陳發樹應當向雲南紅塔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轉讓款,並且雙方股份轉讓事項「須報相關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方能組織實施。」
然而,當陳發樹隨後按照約定向雲南紅塔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轉讓款逾22億元後,雲南紅塔並未按規定公開披露股份轉讓信息,至陳發樹起訴前長達800天的時間裡,轉讓協議一直處於等待報請批准後履行過戶的狀態。
2011年12月8日,陳發樹一紙訴狀將雲南紅塔集團推上被告席。此後的2012年1月17日,雲南紅塔的上級單位中國菸草總公司(下稱中菸草)作出正式批覆,以「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由,拒絕了此次股份轉讓交易。
在轉讓協議籤訂之後,雲南白藥股價一路扶搖直上,在經過2009年每10股轉增3股派1.8元(稅後),以及2010年每10股派0.9元(稅後)兩送轉之後,截至2011年9月30日,雲南紅塔已持有雲南白藥8555.81萬股,佔比仍為12.32%。按照8月22日雲南白藥的收盤價計算,陳發樹所要購買的這部分股權價值將超過54億元,加上此前支付的約22億元收購資金的巨額利息,陳發樹可謂損失慘重。
2012年4月16日,陳發樹授權其代理律師正式向國家菸草專賣局(與中菸草屬於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提出行政複議。國家菸草專賣局以企業身份(中菸草),認為陳發樹的請求「不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複議範圍」,予以拒絕。隨後,陳發樹於5月7日向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隨後又收到法院行政裁定書稱:「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不予受理。」雙方糾紛的解決途徑又回到雲南高院的民事訴訟上來。
現場
股權轉讓是否應報財政部成控辯焦點
此次開庭審理是繼今年3月15日首次交換證據後,控辯雙方第一次對簿公堂。庭審現場,陳發樹代理律師仍然維持訴請確認其與紅塔集團於2009年9月籤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合法有效並全面繼續履行,同時紅塔集團將所獲股息約1184萬元及其利息和轉增股份約1974萬股賠償給陳發樹。
對於雲南紅塔集團一方終止此次股權轉讓協議的依據——中國菸草總公司下發的審批協議,陳發樹代理律師王衛國在庭審中提出了質疑,認為按照國家規定,有權審批本案所涉及股權轉讓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是財政部,而不是中國菸草總公司。
王衛國表示,按照財政部在2004年6月14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菸草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中國菸草總公司所屬菸草單位向非菸草單位的產權轉讓,業主評估價值在1億元以上、多種經營在2億元以上的,由各單位逐級上報到中國菸草總公司,由中國菸草總公司報財政部審批。
雲南紅塔代理律師孫玲則答辯稱,上述原則只適用於在雲南紅塔的各上級單位都同意的情況下,才需要報財政部最終審批。由於中國菸草總公司否決了此次股權轉讓,因此無需上報。
紅塔一方代理律師認為,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財政部可以授權所出資企業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因此中國菸草總公司具有否決此次股權轉讓的權力。
審批等待800天是否違約雙方各執一詞
從2009年9月10日籤署《股權轉讓協議》,到2012年1月17日被中國菸草總公司正式拒絕,陳發樹等了800多天。
陳發樹代理律師王衛國認為,紅塔集團「報請中國菸草總公司批准過戶」僅僅是一次「合規性審批」,通常來說,全國類似審批的通常期限為:國資委系統98個日曆日,財政部系統72個日曆日。
王衛國認為,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今,雲南紅塔集團的報批流程一直停留在中國菸草總公司,而上報財政部的環節則一直處於停滯狀態,中國菸草總公司還曾先後多次對下級公司表達不履行的意思,這一行為是故意遲延和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紅塔律師則表示,交易只能逐級報批,無法直接送達財政部,即由雲南紅塔上報到雲南中煙,再上報到中國菸草總公司,雲南紅塔已在交易完成後就已完成上報,但無權越級上報至財政部,因此不存在消極履行合同責任問題。
對於耗時問題,被告代理律師強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仍存在國資轉讓管理中的一些特殊性問題,不應適用「合理時間」的規定。
國有資產流失如何界定紅塔未作回應
中煙總公司在批覆中不同意的理由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陳發樹代理律師王衛國認為,關於「國有資產流失」的界定,直接關係到中國菸草總公司作出的批示是否合理合法。
王衛國指出,目前沒有政策法規清晰定義「國有資產流失」,結合雲南白藥股價來看,中煙總公司在籤訂協議800多天以後才「突然發現」國有資產流失,而此期間,該股權的市值已由22億元漲到目前的40多億元,最高曾高達60多億元,也不禁讓人懷疑是否與股價大漲有關。「市盈率40倍還叫國有資產流失?無非是事後發現所賣的股票還有增值預期。」王衛國說。
而對於原告律師在庭審中就「國有資產流失」說法是否成立的提問,紅塔代理律師以不能代表中煙總公司為由,並未當庭給予正面回應。庭審階段中午即宣告結束,審判長宣布雙方上交書面陳詞後待合議庭合議後擇日宣判。 ●南方日報記者 牛思遠 發自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