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情況好轉,企業逐步復工,僅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2.6萬餘家企業復工,開發區規模以上企業復工率達到98%、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復工率達到100%,區內18.7萬名職工返崗。
4月15日上午,大興法院走進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鋒創科技園召開「復工復產過程中勞動用工注意事項及風險防範」線上新聞發布會,一百餘家企業代表參會。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2.6萬餘家企業復工
區內18.7萬職工返崗
大興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單祖果主持發布會。他表示,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更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也對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該院在企業園區召開新聞發布會,旨在助力企業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同步有序推進,促進企業經營效益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平衡與共贏。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前沿陣地」、踐行北京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的「排頭兵」。大興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尹鳳雲表示,目前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承載著2.6萬餘家企業,其中有近百家的世界五百強企業的130多個投資項目和近千家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肩負著服務北京市經濟發展大局的重要責任。儘管受到疫情影響,但開發區的表現依然亮眼。
截至2020年4月11日,開發區規模以上企業復工率達到98%、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復工率達到100%,區內約18.7萬員工返崗。
該院一直十分關注開發區的經濟社會發展,關注開發區企業的司法需求。
疫情防控期間,大興院更加注重提高審判質效,更加注重提倡文明善意,更加注重加強宣傳引導,多措並舉,努力為企業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更加全面的司法保障。
正常到崗出勤員工可以加班
但每月延長時間不能超過36小時
大興法院開發區法庭副庭長毛希彤就企業復工復產過程中防護與生產、調整工作崗位和地點、勞動紀律執行尺度等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了通報。
通報稱,企業在復產復工過程中,對正常到崗出勤員工,應當堅持安全防護與統籌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並重;對非正常到崗出勤的員工,採用遠程辦公、綜合調劑使用休息日、申請綜合計算工時制等方式靈活用工。
首先,在必要限度內了解勞動者的出行信息和健康信息,如是否到過疫情高、中風險地區,返京交通方式及路線,是否存在與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情況,返崗前的隔離情況,以及是否存在發熱情況等。同時特別注意,在了解上述信息過程中,對勞動者的上述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復工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對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對於其他工作人員,鼓勵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諸如口罩等防護用品。
還要特別做好工作場所、食堂、宿舍等區域的通風、清潔與消毒工作,避免員工聚餐和集體活動。做好勞動者日常體溫監測等日常防護工作。
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復工企業應儘可能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例如企業可通過協商方式,安排孕期女職工從事符合條件的工作崗位,允許哺乳期女職工自行選擇集中使用哺乳時間。
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可與工會、職工協商,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但是需要注意,企業對員工進行綜合調劑安排,仍要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每周保證員工至少休息一日,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對非正常到崗出勤的員工
可以先休息後補班
大興法院介紹,遠程辦公。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企業應當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綜合調劑使用休息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與工會及員工進行協商,對適用標準工時制的員工採取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即採取先休後補班(正常支付工資待遇,待覆工後,採取每周工作六天的出勤方式補齊)或者先上班後補休(暫不支付加班費,事後視具體情況,對不能補休的支付200%的加班費)的方式。
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之內的某一工作日內或工作周內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不受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規定的限制,只需滿足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實際總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總時間的條件即可,如果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時間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按加班計算,需要支付加班費。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共享用工」一定要籤訂三方協議
保護勞動者同時也是在保護單位
在調整工作崗位方面,如果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應尊重勞動者對調崗問題的知情權和表達權,杜絕簡單粗暴的直接發調崗通知的方式。但如果用人單位需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在作出該約定的同時,儘可能約定明確的調崗條件、調崗範圍,以及相應的待遇處理標準。否則,有可能面臨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如果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規定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工作崗位,則要慎重判斷是否屬於「重大變化」並「足以導致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否則亦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共享用工」新型用工方式,毛希彤副庭長表示,這是缺工企業與尚未復工的企業之間進行用工餘缺調劑的特殊用工方式,並不改變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亦不具有勞務派遣的性質,「共享用工」企業之間可通過籤訂民事協議而非勞務派遣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對勞動者適用「共享用工」模式,屬於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出借員工單位與借調員工單位之間的借調關係。籤訂三方協議,並在其中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事項;借調單位對勞動者的用工管理、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的安排、勞動保護和休息權保障、違反勞動紀律的處理方式及流程等事項;以及出借員工單位與借調員工單位之間就上述用工模式下可能出現的其他風險及責任負擔事宜,以儘可能的防範所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出借員工單位與借調員工單位,要結合自身情況,審慎評估人才流失、商業秘密洩露等可能存在的風險之後,合理確定借調員工的崗位、數量及範圍。
毛希彤副庭長提示,用人單位在復工復產過程中,所採取的應對舉措涉及勞動者的權益或其他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應務必重視民主協商程序。疫情防控期間,建議採取線上協商、遠程協商等無接觸溝通的形式履行民主協商程序,也可在確保「提出方案—徵求意見—討論協商」等環節完整的情況下予以適當簡化,同時做好相關證據的固定、收集和留存工作。
通訊員 張磊
攝影 錢坤
文/王浩雄
編輯/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