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打亂了社會生產生活秩序。自2020年春節之後,不斷有勞動者諮詢延遲復工之後用人單位安排補班是否合理的問題,直至現在還有人提問。鑑於此,謹以本文系統解析一下復工後補班的問題。
首先要明白,在勞動法上一般是不存在補班的問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通常都是指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數額,如果某月勞動者並未滿額出勤(如請休事假),除了休帶薪年假、婚喪假等法定假期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正常合規的做法是扣除勞動者未出勤天數對應的工資,而不是此後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勞動者補班。
以2020年6月份為例,在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之下,該月勞動者出勤21天是為全勤,另有公休日8天和法定節假日1天(根據《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雖未出勤,但也是計薪的)。在21天的應出勤天數中,勞動者少出勤1天,則扣除1天的工資,而不是在之後安排勞動者補班。再者,補班實際上對勞動者而言明顯是不公平的。比方說,2020年7月份應出勤天數為23天,公休日為8天。如果用人單位在7月份8天的公休日中安排勞動者工作,應認定為休息日加班,按規定是要額外支付相當於勞動者工資2倍標準的加班費的,而如果用來補6月份的班,則只是一對一的對調,顯然對勞動者不公平。
因此,正常合規的做法是:對於勞動者未出勤的天數(休法定假期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除外),用人單位可以扣發相應的工資;而之後需要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加班認定,用人單位需按規定額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但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之後的補班問題,還有所不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的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為1月24日至30日,共7天。由於受疫情影響,國務院於2020年1月26日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與此同時,各地陸續下發了延遲復工的規定,比如2020年1月31日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發布《關於本市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規定除四類企業以外的其他類企業暫不復工。因此,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為延長春節假期期間,自2月3日起則為延遲復工期間。
區分這個時間節點很重要。延長的春節假期的性質屬於公休日,如果勞動者未出勤工作,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工資;如出勤工作,如果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度,則應按照休息日加班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補休或者額外支付相當於勞動者工資2倍標準的加班費。而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起計算),如果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包括通過遠程通信等手段在家辦公),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正常向勞動者發放工資;而如果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則參照停工停產的規定或者根據各地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以天津為例,延遲復工期間勞動者未提供勞動,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最長1個月),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向職工發放生活費,標準是不得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簡單說,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性質等同於在公休日休息,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工資;而延遲復工期間,即使勞動者未提供勞動,按規定用人單位仍然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或者生活費。之所以很多用人單位在復工之後要求勞動者補班,也正是基於延遲復工期間勞動者未出勤,但其卻向勞動者支付了工資,由此認為勞動者這屬於「不勞而獲」,所以要把「班」給補回來。然而,這種「不勞而獲」,是法律對勞動者設定的一種保障,即使用人單位「虧了」,也不能想方設法從勞動者身上「找補」回來,因為這是其法定的義務,是其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體現。
至於能否要求勞動者補班的問題,準確的說,應該要看各地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在絕大多數省市的文件當中,都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在復工之後安排勞動者補班,由此用人單位也就沒有這項權利。換言之,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付了就是白付。
那如果用人單位強制安排勞動者進行了補班,怎麼辦?所謂「補班」,通常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勞動者工作,簡單說,既然法律並沒有賦予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補班的權利,那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勞動者工作,就應當按照加班認定。比方說,在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之下(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用人單位在每天8小時以外安排勞動者工作應認定為延時加班,在每周5天以外安排勞動者工作應認定為休息日加班,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認定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加班費。最終如果訴諸司法程序,用人單位關於「補班」的主張因為缺乏法律依據而不能成立的,那就只能乖乖地給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了。
反之,如果某地有文件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在復工之後安排勞動者補班,那用人單位就有這項權利,安排勞動者補班就是有依據的。在那麼多省市當中,筆者查到深圳市的文件中有這樣的規定。
《深圳市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政策熱點難點解讀》第十九條:
「企業應該如何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
答: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復產復工的企業或不能按期到崗的員工,在企業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後,仍不能恢復生產經營或員工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允許企業在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具體方式由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具體來講,就是允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先安排員工休息之後再安排補班。企業安排員工補班的,不能超過月36個小時的最高加班時限,要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也就是說,每月休息日補班不能超過4天,在2020年度內調劑使用,不能跨年使用。」
根據上述規定,深圳地區的用人單位可以「先安排員工休息之後再安排補班」,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最高加班時限」,而且「在2020年度內調劑使用」,就是合法的。
結論:如果某地有類似於深圳市的上述規定,那麼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定安排勞動者補班;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補班就是沒有依據的。復工後,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加班認定。
文|天津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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