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交易了,稅費繳納了,現在突然來了一筆退稅款,到底該歸誰?備受關注的「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上月正式落地,根據規定,如果納稅人在今年1月1日至3月7日期間,在房產交易過程中按照原規定繳納了地方稅費,多繳的稅款可以辦理退稅。但是在實際的房產交易中,合同上註明「稅費由買方承擔」的情況屢見不鮮。下家承擔了稅款,退稅卻到了上家的帳戶裡,這是否合理?
500萬元房產退稅近1.2萬元
市民毛先生今年年初出售了自己的一套房產。近日,他接到稅務部門的電話,稱有一筆房產交易的退稅款,將要打到自己的帳戶上。「沒想到房子都過戶了,還能收到這樣一筆福利。」
記者獲悉,這筆退稅款主要得益於本市對「六稅兩費」的減半徵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上海在規定的權限內決定減免部分地方稅費。其中,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50%的幅度減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稅兩費」。
市稅務部門表示,個人符合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稅條件的,可以適用減徵相關地方稅費政策。
因此,個人出售房屋享受了增值稅附加的優惠。在涉及到自然人的二手住宅交易中,增值稅內含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都將減免。具體來看,個人出售房屋增值稅附加由原來的11%下調為6%。原來,納稅人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稅率為5%(增值稅率)+5%×11%(附加稅率)=5.55%;現在稅率則變為5%(增值稅率)+5%×6%(附加稅率)=5.3%。
記者了解到,改革以後,增值稅及附加的納稅規則是:個人出售不滿2年普通住宅,增值稅及附加=房屋成交價/1.05×5.3%;個人出售滿2年普通住宅,無增值稅及附加。個人出售不滿2年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稅及附加=房屋成交價/1.05×5.3%;出售滿2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房屋成交價-上手房屋購入價)/1.05×5.3%徵收。且上述均由上家,即業主方承擔。以一套價值500萬元、不滿兩年的房產為例,納稅人可以享受到的退稅款為(500÷1.05)×5.55%-(500÷1.05)×5.3%=1.19萬元。也就是說,在今年1月1日至3月7日期間,交易一套500萬元的二手住房,大約可以獲得退稅款近1.2萬元。
按規應退稅至「上家」帳戶
稅務部門指出,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徵地方稅費政策,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申請資料。納稅人在政策發布前已按原規定繳納了地方稅費,凡按新的規定屬於多繳的稅款,均可以辦理退稅。稅務部門將主動發起退稅流程,退還多繳的稅款。近日,稅務部門主動發起了退稅,並逐一確認納稅人銀行帳號。之前已經發生二手房交易的納稅人相繼收到了稅務部門的退稅電話。有數據顯示,新規出臺前,全市已有約10萬自然人按原標準繳納了相關稅費。
稅務部門表示,根據規定,從納稅主體來說,上家是納稅人,權利和義務都由納稅主體來承擔。退稅時,退稅款也將相應退至納稅人名下的銀行帳號內。
此外,如果個人房產交易中涉及多個產權人,則需要自然人籤訂一份個人承諾書。稅務部門將根據他們協商的結果,把稅款退到相應的產權人帳戶上。
現實交易中繳納稅費多為「下家」
然而,實際操作中,這筆錢的歸屬卻產生了爭議。
毛先生坦言,在房產交易的合同中,雙方明確,由買方支付所有的稅費。「那麼這筆錢,我是不是應該要退給下家呢?」雖然可以獲得一筆退稅,卻讓他犯了難。經過和家人的商量,最後他決定拿到退稅款後主動聯繫下家,將這部分稅款轉給對方。
一家房產公司中介告訴記者,如果買賣雙方在交易時選擇稅費各付,顯然不會存在目前的問題。但在大多數房屋交易中,上家要求的是「到手價」。也就是說,包括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所有中介費用、稅費等均由下家來承擔。這也是房產交易中比較普遍的情況。
記者了解到,納稅人(上家)獲得退稅,必須要拿著本人身份證和銀行卡到稅務局辦理,退稅款也是打在上家的帳戶裡,整個過程中並不需要提供繳稅證明。雖然繳納稅款時,稅款是下家支付的,但整個退稅過程,完全不需要下家參與。
有購房者表示,這個退稅款理所當然應該是退給下家的,因為稅款是下家繳納的。但最終的結果,卻是需要上家和下家進行協商。
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在落實執行過程中還需要明確民事法律關係。
遇到這個問題,最好是雙方在退稅之前進行友好協商。「這筆錢退下來,業主什麼時間內轉多少給客戶,這更多還涉及民事雙方約定的行為。」
稅款理應退還給實際負稅方
交易稅單上都是上家的名字,按照法律法規來說,退稅也只認上家的名字。但實際操作中,所有的稅費又是下家來承擔的,國家的稅費補貼理應打給下家。
此前,也有行業內的人士表示,這筆退稅款應該上下家各一半。「因為之前的整個房產交易包括繳稅過程都結束了。現在國家有了新的減稅政策,這筆額外的收益是基於買賣雙方達成交易才產生的,因此,應該一人一半。」
不過採訪中,更多的專家還是認為,該筆退稅應該最終給實際繳納稅費的負稅方。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指出,「根據稅法規定和徵管制度,稅務機關按照誰是申報人、誰是納稅人,最終退稅給誰,這個操作是沒有問題的。現在,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協商。既然全部稅費由下家負擔,那麼稅款退回也應該由實際負稅人來享受。上家應該直接將退稅款支付給下家,比較合理。」
上海善法律師事務所律師秦裕斌表示,退稅款的最終歸屬應該要看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約定的價款中含有稅費,稅務機關將稅費退給納稅義務人(多數情況下是上家)後,根據合同原來的約定,如果該部分稅款是由下家支付的,那麼納稅義務人應當將所收取的退稅款還給下家。從法律上講,對於納稅義務人來說,國家已經不要求他繳納這部分稅款了,而他獲得該筆退稅款又沒有其他法律依據,故相對上家屬於不當得利,下家可以要求退還。」
來源:
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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