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儉學可以說已經是現在大學生生活的一部分了,至於參加勤工儉學的原因都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的。
一部分大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目的;增加工作經驗、增加實踐能力、自我段煉、增強彌補專業知識不足,增強未來的就業竟爭力。
一部分參加的是真正的貧困生,他們的目的就是用勤工儉學的方式來賺取支付不低的學雜費以及個人生活費,因此這種方式是這一部分人的最重要的經濟來源。
那話說回來,不管出自何種原因參加勤工儉學的同學們,如果出現意外受傷的話能不能得到賠償呢?那又要如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如果出現意外受傷,用人單位以你是大學生,尚不具備勞動者資格,與其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沒有為你辦理工傷保險義務。自然無權要求其承擔包括工傷賠償在內的任何責任。那這種用人單位的說法是錯誤的。
雖然沒有辦理工傷保險法定義務,但期仍然必須從僱傭關係角度,向你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儘管《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具有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甚至第二十九條還明確指出:「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值得注意的是,它們指向的對象只是「職工」,即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而《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弟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雖然你已經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可由於你的身份仍是學生,目的只是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並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就業,決定了用人單位的確無需為你辦理工傷保險待遇。
但是,並不等於用人單位可以推卸責任,必須從僱員受害人身賠償的角度,向你賠償全部損失。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同學們不管做什麼一定要保護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