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稱賠款遠低於行李箱以及箱內貨物的總價值/晨報記者肖允
晨報記者佟繼萍 乘亞航航班,託運的行李竟然不翼而飛!更讓旅客張先生煩心的是,亞航承諾14個工作日給出調查結果,但苦苦等了5個月後,亞航才告知「行李找不到了,願意賠360美元」。張先生質疑,理賠依據是什麼?他為找行李與亞航有關方面通話總計約9小時,這筆費用要不要算?
亞航回應稱,根據國際有關公約的賠償規定,20美元一公斤,客人託運的行李共18公斤,因此賠償360美元,如果旅客不滿意,可以繼續協商。
5個月才等來結果
去年12月1日晚,張先生乘坐亞洲航空由馬來西亞吉隆坡飛往上海浦東的航班,起飛前將行李裝箱託運。航班於當晚11時許到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下機後,他按正常流程去取行李,等了半小時,一直沒有看到他的行李。
事發後,張先生第一時間與浦東機場工作人員聯繫,併到行李失蹤櫃檯登記,填寫《行李丟失事故確認單》。第二天,張先生致電亞航廣州客服。按照對方指引,他在亞航官網填寫了一份電子表格,並遞交申請。客服表示,亞航將在14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形式回復行李尋找情況。
14個工作日後,張先生沒等到任何結果,便多次打電話聯繫亞航。亞航客服一直回覆:「後臺顯示,申請仍在調查中。」之後,他又多次問詢亞航吉隆坡總部和機場,但依然沒有任何結果。
時隔5個月後,今年4月初,張先生接到亞航來電,告知他行李找不到了,願意賠償360美元。
張先生說:「當時我問對方,是不是不管我接不接受,都只賠償360美元?對方回答『是的』。我又問,5個月內,我打了很多國內、國際長途電話,這筆費用能報銷一些嗎?對方要求我提供話費詳單,我到電信公司拉出詳單。粗略統計,為找行李與亞航通話時長約9小時。」
因為亞航沒有免費行李託運,登機前,張先生與朋友米小姐合買了行李託運,並以米小姐名義託運行李,但沒有購買行李物品的保價。張先生隨機票一起購買了一份保險,這份保險能發揮作用嗎?亞航客服表示,雖然保險中包含丟行李後的賠償條款,但保險不生效,因為購買行李託運的人與購買保險的人不一致。
張先生表示,亞航賠償360美元,賠償依據是什麼?另外,行李箱加上裡面的衣物、禮品,總價近3000元人民幣,加上話費就更多些,至於找行李所花的時間、精力就沒法計算了。他希望亞航能給出更詳盡的解釋,並酌情提高賠償金額。
若有異議可繼續協商
記者登錄亞洲航空公司官網查詢後發現,「錯運行李」一項規定:如果您丟失了託運行李,請立即聯繫乘客服務專員。在事故調查報告提交7天(國內旅行)或14天(國際旅行)後,您的行李將被宣布丟失。這裡雖然明確規定了亞航尋找行李的時間期限,但並沒有關於行李賠償的相關規定。
昨日,亞航北方區公關專員劉婧舫就此事作出說明:
第一,亞航按照行李查詢的流程,一直嘗試尋找行李的下落,但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找到行李。經查,張先生購買了2014年12月1日吉隆坡—上海的經濟艙機票(560元人民幣)和保險(31元人民幣),沒有購買行李託運;該遺失的行李是與張先生一起乘坐航班的米女士的,然而,根據記錄,米女士並沒有購買保險。
第二,根據《華沙公約》的規定,20美元一公斤,客人託運18公斤,因此總價360美元。《華沙公約》是國際上對於行李丟失唯一規定公斤數賠償的公約,亞航一貫根據此公約進行賠償。旅客有異議,亞航會繼續協商解決。
第三,張先生購買的保險為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險計劃,保障範圍是包括行李方面的,詳情要諮詢保險公司(非亞航提供)。亞航可以提供行李遺失的證明協助乘客向保險公司索賠。然而,由於購買保險的是張先生,丟失行李的是米女士,因此,不能確定保險公司是否會向沒有購買保險的米女士進行賠償。
目前,張先生已經向上述保險公司提出調查申請,等待處理意見。
[律師觀點]
採取折衷標準是對雙方利益的平衡
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楊維江律師表示,旅客託運行李,即和航空公司之間建立了承運合同關係,航空公司遺失行李,就應該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對於損失如何證明和計算,通常是這類事件的爭議焦點,如果在沒有事先聲明行李價值並支付保價費的情況下,旅客應該承擔證明遺失行李價值的責任,沒法說清楚自然就不能要求航空公司按所謂的實際損失來賠償。航空公司依據國際條約進行賠償有其合理性,在雙方都無法證明行李價值的情況下,採取折衷標準是對雙方利益的平衡,當然這個標準是高是低,能在多大程度上彌補旅客損失,這是另一個要討論的話題了。另外,投保人和託運人不一致會不會影響保險理賠?保險受益人是誰?這都要視保單上的條款而定。(新聞晨報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