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同時還規定,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可見,符合本項政策規定條件的適用對象有兩類,
一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二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有網友認為,累計收入沒有超過6萬元的,每月都不用申報個稅了。
之所以說上述表述存在誤區,是有個別人表述給讀者傳遞的信息就是,在2021年及以後年度,納稅人工薪收入沒有達到6萬元的月份就不用預扣預繳個稅了,待到超過6萬元的月份再扣稅。
這種表述看上去似乎沒問題,但是實質是忽略了本項政策的適用條件。本項政策所說的「累計工薪收入不超過6萬元暫不預扣預繳個稅」,有個很重要的前提條件(適用本項政策的條件)就是「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當然還須滿足其他兩個條件。
因此,在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對於本項政策不能理解為,在2021年及以後年度,只要累計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就一律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還須注意適用本項政策的三個條件。
一、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二、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同樣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方能享受本項新政策:
三、適用本項政策,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的操作事項
(一)採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扣繳功能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並預扣本年度1月份(如2021年1月份)個人所得稅時,系統會根據上一年度(如2020年度)扣繳申報情況,自動匯總並提示可能符合本項政策條件的員工名單,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情況核對、確認後,即可按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二)採用紙質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則需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手工判斷符合本項政策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再按本項政策規定執行。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需從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起,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註欄註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四)對於符合本項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如因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某納稅人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或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本人有多處所得合併後全年工資薪金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納稅人因而不願意適用本項政策的,扣繳義務人與這些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後,仍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並預繳個人所得稅。同時要注意將這部分納稅人從上述符合本項政策條件的員工名單中剔除。
總的來講,本項政策的主旨就是根據相關稅收政策,照顧部分工作穩定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納稅人,對其稅款預扣預繳方法進一步予以優化,盡最大可能讓這些納稅人不用再去辦理年度彙算清繳退稅,從而進一步減輕其辦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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