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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房、快遞、婚姻
及繼承等相關知識普法六
歡迎來到《民法典關於房、快遞、婚姻及繼承等相關知識》第六期,今天我來為大家普及《民法典》中關於收養子女、土地承包權轉讓等相關法律規定。
01
孩子名字選取姓氏有哪些規則?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02
一對夫妻已經有子女,可以再收養孩子嗎?
答: 若符合條件,只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若收養孤兒則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03
小區內佔用公共道路的車位對外開放收費、小區公共電梯內貼廣告的收入,屬於誰?
答: 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物業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04
70年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答: 自動續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05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嗎?
答: 可以。《民法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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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宜都司法、法律一講堂
策 劃:胡努斯圖
審 核:馬欣欣
編 輯:苑 君 白亮亮
校 對:石北疆虹 霞吉日嘎拉圖 徐宏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