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旅行
"活著,是一場盛大莊嚴的旅行"
為貫徹「一帶一路」國家發展戰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海關總署發布了《關於增設吉隆、普蘭藥材進口邊境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13號),增設吉隆、普蘭為藥材進口邊境口岸。為規範吉隆口岸、普蘭口岸藥材進口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承擔吉隆口岸和普蘭口岸的進口藥材登記備案工作,其在辦理進口藥材登記備案時分別使用「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登記備案專用章」和「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登記備案專用章」,印章式樣見下圖。
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材進口登記備案專用章式樣
二、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新的進口藥材登記備案專用章後,應指派專人將原「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登記備案專用章」繳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化註冊司。
三、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均與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建立進口藥材登記備案和口岸檢驗的工作關係。
四、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加強轄區內的進口藥材監督管理工作,提高進口藥材登記備案和口岸檢驗的信息化水平,定期匯總吉隆口岸、普蘭口岸藥材進口情況,並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增設吉隆、普蘭藥材進口邊境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13號)
為貫徹「一帶一路」國家發展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國務院批准,同意增設吉隆口岸、普蘭口岸為藥材進口邊境口岸。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藥材可經由吉隆口岸、普蘭口岸進口,所進口藥材應當為該口岸接壤及鄰近國家(地區)所產藥材。
二、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吉隆口岸藥材進口登記備案的具體工作。
三、增加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邊境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其承擔普蘭口岸藥材進口登記備案的具體工作。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開始承擔吉隆口岸、普蘭口岸的藥材口岸檢驗工作。
尼泊爾藥材資源豐富,許多喜馬拉雅山區的特有物產如巖蜂蜜、鐵皮石斛、喜來芝和蟲草等,是非常珍貴的藥材,也被藏醫大量使用。
新藥材口岸的增設,無疑是巨大的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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