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某某、趙某某和潘某某在新冠肺炎肆虐的情況下仍鋌而走險組織外國籍人員偷渡到我國境內,對我國疫情防控造成巨大的壓力,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
日前,南寧市西鄉塘區檢察院審結了由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提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閉某某、趙某某和潘某某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閉某某、趙某某和潘某某批准逮捕。
閉某某等3人是組織非法偷渡團夥的成員,該團夥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專門組織越南籍人員非法偷渡到中國境內,並幫其介紹工作與配偶。
今年9月23日,閉某某接到越南同夥的通知稱第二天將有一批越南籍人員要偷渡到中國境內,便聯繫趙某某於次日開車運送這批越南籍人員到南寧。
次日早上,閉某某在廣西崇左市龍州縣水頭口岸附近的高速路旁接到9名偷渡的越南人,趙某某駕駛一輛五座越野車到達此地,與閉某某一起將9名偷渡人員運往南寧市可利村。在途經南寧市江南區沙井高速收費站時遇到公安機關檢查,趙某某為避免車上人員被盤查,便駕車強行衝卡逃往南寧市可利村。
之後,趙某某聯繫在可利村等候的接頭人阮某某(女,非法偷渡的越南籍人員,已另案處理)和潘某某(阮某某的未婚丈夫),潘某某按照阮某某指示將其中3名偷渡人員接走並交給阮某某安排住宿,阮某某接到人後隨即被公安機關抓獲。
相關法規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說:
Q:如何認定閉某某、趙某某、潘某某組織他人非法偷渡國境的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A:要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前提是行為人有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並有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首先,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第一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本案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組織9名越南籍人員偷渡時,並沒有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防疫部門的防疫規定,對入境的 9名越南籍人員進行隔離和檢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
最後,新冠肺炎目前仍在境外肆虐,從入境人員感染新冠肺炎的情況和前段時間雲南瑞麗的疫情防控情況來看,非法偷渡的入境人員在我國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的風險極大,9名越南籍人員沒有經過嚴格的隔離和檢測,直接運送至我國境內,有引起新冠肺炎傳播的巨大風險。所以,3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Q:為什麼檢察院對3名犯罪嫌疑人只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批准逮捕?
A:從本案來看,3名犯罪嫌疑人僅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一個行為,卻同時觸犯了兩個不同的罪名,屬於刑法上的想像競合犯。根據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理,因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刑罰要重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所以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檢察院只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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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南寧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