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爆倉頻發,上市公司股票如何處置?滬深法院出臺新規,明確定價...

2020-12-13 新浪財經

來源:e公司

今年以來,因為股權質押爆倉,債務違約股權被司法拍賣的數量不少。為此,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深圳中院」)相繼就執行程序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推出新規。

目前,對於股票的執行處置問題,全國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直接按照市場價格拋售;當事人自行折價辦理過戶;尋找第三方案外人接盤買斷;網上直接掛牌拍賣。一旦強制執行的股票數量較大,如果直接通過拋售方式處置,很可能對上市公司股價乃至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

為此,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深圳中院」)相繼就執行程序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推出新規。比較而言,上海金融法院的做法更具創新性,上海金融法院在執行案件中,將擬處置的滬市上市公司大宗股票委託上交所發布司法處置股票公告,並依託上交所的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平臺,完成大宗股票處置中的詢價、競價匹配、結果公示等相關協助執行事項。

11月18日至11月19日,浙江潤成控股集團持有的康盛股份4400萬股股票,在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進行第一次公開拍賣,起拍價為1.23億元。競買人重慶拓洋投資有限公司(簡稱「重慶拓洋」)經過一次報價,以起拍底價成為上述競賣股份的受讓人。

今年以來,類似康盛股份的大比例股份被司法拍賣,公司控制權因此易主的案例並不少見。

與此同時,受金融去槓桿等因素影響,上市公司融資渠道縮緊,控股股東、大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通過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進行融資的規模越來越大,由此引發金融執行案件中涉及上市公司股票處置的情況較為常見。

wind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1月20日,A股市場質押股數5898.5億股,市場質押股數佔總股本8.82%,市場質押市值為43911.01億元。其中大股東質押股數5994.69億股,大股東質押股數佔所持股份比7.58%,大股東未平倉總市值22157.82億元,大股東疑似觸及平倉市值22712.81億元。

今年以來,僅上海金融法院就受理各類執行案件591件,其中涉及大宗股票處置的案件達40餘件,涉及處置股票的總市值超過80億元,相當比例的執行案件中待處置上市股票超過了總流通股的5%以上,部分案件待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已經超過30%。

而在當前的上市公司股票處置模式中,無論是當事人協商自行出售和當事人協商以股抵債,還是法院在二級市場強制賣出或網絡司法拍賣,由於處置規範不統一、證券資產的變價規則不契合、證券監管要求不一致等原因,導致大宗股票的處置普遍存在成交率不高、處置價格偏低、股價大幅波動等問題,影響了金融執行案件的效果。

上海金融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鍾明表示,不同處置方式對雙方當事人、對市場、對營商環境都將產生不同影響。比如,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中,質押股票往往數量大,直接通過拋售方式處置,很可能對上市公司股價乃至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而折價過戶或接盤買斷則可能損害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規範上,對上市公司股票執行處置也存在模糊地帶。據了解,除2001年最高法院曾出臺過一個相關司法解釋外,截至目前關於股票執行處置問題的法律規定仍是空白。

有見及此,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院相繼就執行程序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推出新規。

深圳中院制定並印發《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

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凍結經常見諸A股公告。《指引》明確規定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範圍,則應當以其價值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凍結。股票價值原則上參照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60%確定。

對上市公司股票變價方式,《指引》按照所涉股份比例確定。

《指引》規定,非董監高所持的無限售流通股,如擬變價股票數量佔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為5%以上,或者股票長期停牌(六個月以上),採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進行變價;如佔總股本比例在5%以下,符合大宗交易條件的以大宗交易的方式賣出;不符合大宗交易條件或者大宗交易後的剩餘股票,可以指令所託管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在三十個交易日內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賣出。如執行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一般應當採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進行變價。

與深圳中院不同,上海金融法院的措施更具創新性。

11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上海金融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規定(試行)》(簡稱《股票處置規定》)。

《股票處置規定》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執行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原則、方式和流程,構建了在證券交易所協助下的大宗股票全新處置模式——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

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是指通過與證券交易所約定的信息渠道發布大宗股票司法處置公告,依託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平臺,完成競買申報、競價匹配、結果公示等詢價競買相關事項的大宗股票強制變價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以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處置上市公司股票前,應根據擬處置股票的數量、性質、市場價格、持股比例等相關因素確定是否分拆處置及分拆後的最小競買申報數量,分拆單元數量不得超過200份。而參與競買的投資者需繳納保證金。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除創新性地採取了分拆式處置規則外,還確定了更加符合證券產品特徵的價格發現規則,明確無論首次處置,還是後續處置均以競買日或競拍日前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均價為基準,確定處置保留價,並按處置效果合理安排再次處置的降價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滬深兩地法院的新規,均涉及了股轉系統這一證券交易場所的掛牌股票處置。中國浦東幹部學院科研部理論經濟學博士後、法學博士劉安認為,可以預見隨著新三板改革的加速,以具備充分流動性的新三板大宗股票為執行標的案件未來也會得到有效的規範,不僅要關注滬深交易所,多層次資本市場各個層面的證券執行都需要司法層面的有效回應。

為出臺《股票處置規定》,早在本月初,上海金融法院就與上交所籤署了《關於協助上海金融法院辦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強制執行的備忘錄》,就上交所上市公司大宗股票的執行司法協助達成合作意向。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目前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平臺開發已經完成,並通過測試。在與上交所充分溝通後,上海金融法院擬定於下周邀請上交所會員單位、機構投資者等在證券交易所召開專門的研討會,並於當日完成第一隻股票的處置公告發布,陸續啟動股票處置工作,並力爭儘快實現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在更大範圍內適用。

對比滬深兩地法院近期推出的上市公司股票執行新規,深圳側重在現有措施的梳理與規範化,而上海則提供了創新性的解決方案。

劉安認為,滬深兩地法院的司法規範性文件針對上市公司股票處置難的問題,全面規範了執行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在上位法和系統性司法解釋缺位的前提下,讓滬深兩地的執行法官在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特別是牽連影響廣泛的大宗股票執行處置)時有規可循,得以「按圖索驥」,是值得肯定的地方性司法創新努力。「如果未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模式予以吸納確認,將是資本市場基本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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