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提供者:高中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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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飼料原料圖鑑與質量控制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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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動物性食品質量與安全專題徵稿函
Q:(20200702)標準 I 型式檢驗與「形式」檢驗
型式檢驗報告可以這樣出嗎?
常規指標是自檢的,有部分衛生指標是外檢的,我可以把外檢的結果寫到自己的報告中嗎,註明檢測結構的名稱和報告的編號,這樣做合不合規呢?
以下內容摘自《<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範>實施指南》:
雖然《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範》沒有對產品型式檢驗做出要求,但是產品型式檢驗卻是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的一項企業義務。在產品質量標準中,產品型式檢驗項目一般規定為標準中「要求」一章的全部項目。
1.進行產品型式檢驗的時點
(1)新產品投產或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2)產品配方或生產工藝發生重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3)出廠檢驗結果、定期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4)飼料管理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5)正常生產的情況下,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2.產品型式檢驗注意事項
(1)可以由企業的飼料檢驗化驗員在本企業的實驗室內進行,也可以實施委託檢驗,但對接受委託的檢驗機構,國家沒有限制性要求。
(2)既可以把全部項目均由本企業的實驗室進行,也可以把全部項目實施委託檢驗,還可以由本企業的實驗室檢驗能夠檢測的部分項目,而把不能檢測的項目實施委託檢驗。
(3)注意收集和保存本企業實驗室的檢測記錄或檢驗報告,以及委託檢驗報告。
(4)如果型式檢驗的結果與產品質量標準差異較大,應查明原因,及時修訂產品質量標準或調整產品配方或改進生產工藝。
如果產品的企業標準中規定了型式檢驗的相關內容,要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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