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忙碌之後都想出去看看玩玩放鬆一下心情,但是明明和旅遊社約好了,還籤訂了合同,卻因為自身的原因無法出行,怎麼辦?
接下來請看劉安藝律師對此的詳細介紹。
案件詳情
近來小明業績下降,為了提升業績,他連續加了七天班,勞累不已。為了開闊眼界,放鬆身心,他在網上與一家「包滿意」旅行社籤訂了包價旅遊合同,並約定旅行社負責組團,在10月17日帶團員們前往甲地等多處景區參觀旅遊,為了可以有較為完美的旅遊體驗,小明提前將所需物品準備好,還查閱了大量的旅遊攻略。
但在行程開始前,小明因為連日不斷的加班累倒了,被醫生要求住院,一直到10月20日才能出院,小明因此無法依照約定跟著旅遊團出遊。面對這份計劃外的狀況,他應該怎麼辦?
在這種情況下,小明可以先與旅行社協商解決問題,在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可以更改或終止合同。如果小明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則根據《旅遊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旅行社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小明和第三人需解決因增加產生的退改費等相關費用。如果沒有達成共識,也沒有第三方可轉讓,由於生病住院是小明一方的責任,對於由此給旅行社造成的合理損失,小明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是,如果在旅行目的地爆發了疫情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的責任,導致旅遊合同沒有辦法履行。則根據《旅遊法》第十五條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雙方均具有解除合同的合法權利,並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應扣除已經支付且無法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給小明。
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四條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包價旅遊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