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餘藝 上海二中法院
本期主筆:餘藝
民庭審判團隊負責人
西南政法大學
全日製法學博士
公司印章這個詞最近頗具話題性,前有當當網李國慶「搶公章」事件,後有騰訊公司和老乾媽公司的跨界大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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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者,信也
在人們傳統、樸素的觀念裡,公司印章就是公司身份、意志的表達。
國人信「章」的觀念根源於我國源遠流長的印章文化。印者,信也。
印章在古代就主要用作身份憑證和行使職權的工具。
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在如今的法律體系裡,公章的示信功能已有所減弱。
儘管上述兩個事件都涉及公章,但公章本身對於事件的發展並不具有決定意義。持有公章並不等於獲得公司的控制權,合同上的公章系偽造也不代表公司必然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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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唯「章」論
那麼,在公司對外交往行為的效力認定方面我們為什麼不再唯「章」而論呢?
從大的方面來說,法律規則的設計應當服務於人類社會發展的需求。就商事交易法律規則而言,其目標就在於構建陌生人之間的互信機制,確保陌生人之間亦能夠實現大規模的靈活協作,從而推動社會進步。
我們試想一下,如果每籤訂一份合同都需要去核實對方公司所使用的公章,是否與其在公安、工商處備案的公章一致,交易成本會不會高到無法承受?
如果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可以憑藉其掌握的公章隨意處置公司資產,為自己的個人債務買單,公司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如何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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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人不看章」
為此,《九民紀要》中專門強調要確立「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把審查重點放在交易相對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表公司籤字或蓋章的行為人對公司相關事務享有代表權或代理權上,而非公章之真偽上。擇其要者而言:
1.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表權或代理權,即使公章為假,合同亦有效,公司應受合同拘束。
一般而言,對代表公司籤約的自然人的身份及代理權限進行核實,比判斷公章的真偽方便得多,相對人也比較容易做到。
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是有權代表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籤字或蓋章的原材料採購合同,應為有效,公章真假不重要。
2.行為人越權代表或無權代理,相對人未盡必要審核義務,即使公章為真,合同亦無效,公司至多承擔合同無效之責任。
對於某些特殊的事務,比如公司為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公司法就規定誰也不能直接代表或代理,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在這種情況下,交易相對人籤訂相關合同前就負有審核公司是否已作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義務。
如果交易相對人不能證明其已盡必要審核義務,則即使合同上的公章為真,合同也會歸於無效。
在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情況下,合同雖然無效,但由於公司是一個擬制主體,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機關,故公司原則上還是應當承擔合同無效的後果。
但如果能夠證明相對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或公司機關決議是偽造或變造的,那麼公司對合同無效的責任也可以拒絕承擔。
除了以上「真人假章」、「假人真章」的情況,實踐中還經常出現「只有章沒有人」的情況。
如果沒辦法通過「人」的要素來判斷合同的效力,那是不是只要經過鑑定確認合同上的公章並非公司的備案公章,公司就可以免責呢?
不是!即使合同上加蓋的公章並非公司的備案公章,但如果相對人能夠證明公司曾使用過該枚非備案公章,或者公司在其他場合曾認可該枚非備案公章的使用效力,則公司亦應承擔責任。
人像攝影:施蕾
原標題:《對《九民紀要》公司印章效力認定規則的理解和適用 | 至正 • 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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