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檢察機關將陸續發布
2020年上半年度典型案例
此次精選了十起典型案例
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今天發布四起刑事檢察方面的典型案例
快跟隨東檢君去看一下吧~~
案例1
張大偉等21人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大偉2016年1月註冊成立東營市魯鑫海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通過「化整為零、分散審批」的方式,以魯鑫公司和其親友的名義先後違規承包海域25處,糾集多名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以魯鑫公司為依託,以扇貝養殖為幌子,隨意擴大控制海域範圍,通過攔截、扣押漁船,毆打、恐嚇漁民等方式對進入其控制海域生產的漁船強行收取「入場費」,向發生網具糾紛的漁船索要高額「賠償款」,逐漸形成了以張大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自形成以來,多次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各類犯罪活動29起,在東營市利津縣刁口海域稱霸一方,極大地擠壓了山東、河北等周邊地區漁民的生產作業空間,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
2019年9月20日,河口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張大偉等21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向河口區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2月31日,河口區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五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張大偉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七年到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宣判後,張大偉等12人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4月28日,東營市院檢察長丁西超二審出庭履行職務。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採納檢察意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提前介入,同步引導偵查,及時高效指控海上涉黑犯罪。該涉黑案件眾多犯罪事實發生在海上,具有犯罪嫌疑人多、案件證據多、時間跨度長、取證困難等特點,屬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承辦檢察官在長達四個月的提前介入中,與偵查人員多次進行溝通、討論、交流,使案件證據體系在移送審查起訴之前就基本達到了提起公訴的標準,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後,快速有效地完成證據審查、案件匯報、文書撰寫等一系列工作,僅用一個半月的時間就提起公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被法院全部認可。
注重抽絲剝繭,揭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外衣」,精準有力指控犯罪。在該案一、二審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就張大偉案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的具體認定、依法處理非法控制海域的涉黑犯罪提出檢察意見,認為以合法註冊成立的公司為掩護,以取得使用權的海域為依託,通過暴力、軟暴力等方式,對進入其控制海域正常捕撈的漁民大肆收取「入場費」、「提成費」,以網具糾紛、破壞養殖為藉口,向漁船強行索要「賠償款」,逐步達到非法控制海域、獲取巨額不法利益的目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應當予以認定。法院依法採納檢察意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強化檢警協作配合,聯勤聯動預防海上犯罪,依法加強海上綜合治理。針對張大偉「海霸」案存在的海上問題,在前期深入調研的基礎上,2020年4月,東營市檢察院在市海警局設立檢察聯絡室,會籤《關於加強檢警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建立8個方面聯勤聯動協作機制,在打擊海上犯罪、海洋行政執法、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修復補償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典型意義】
「海霸」張大偉涉黑組織案的成功辦理,極大震懾了東營及周邊海域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曾經被非法控制的豐饒海域又重新成為廣大漁民生產、收穫的海上田園。2020年2月,東營市委、市政府出臺《「海洋強市建設」三年行動計劃》,把海洋強市作為加快東營新舊動能轉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中之重。東營市檢察機關堅持辦案監督服務一體化,針對此類案件發現的海上治理問題,在東營海警局設立檢察聯絡室,檢警聯勤聯動,聯合為海洋強市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2
王某某等九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以其控制的東營市某公司名義向外放高利貸,對於不能按時還款的人員,指使他人以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斷電、堵門阻工、驅趕從業人員等暴力手段討債,多次實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利用其控制的水產公司變壓器及12組養殖池經營權,糾集被告人張某某等人,採取斷電、斷水、砸車、堵路等非法手段迫使某水產公司的其他養殖戶使用其高價電、向其銷售養殖的沙蠶,謀取非法利益。王某某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糾集他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具備惡勢力犯罪特徵。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4月29日,公安機關將王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向河口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定性為一般刑事案件,未認定惡勢力犯罪性質。經退回補充偵查,追加遺漏同案犯王某、楊某某、張某某三人,追訴王某某、皮某某、劉某多項遺漏犯罪事實,查明了王某某等人的惡勢力犯罪性質。10月25日,河口區檢察院以王某某等9人惡勢力團夥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5項罪名提起公訴,起訴時6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前另有1人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20年1月21日,河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某某等人構成惡勢力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傷害罪、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零兩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指明偵查方向,明確王某某等人的惡勢力性質。檢察官在辦案中了解到王某某等人被多人舉報為惡勢力,能否全面認定王某某等人的行為性質,不僅關係到個案能否正確處理,更關係到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直接感受。通過對案件證據的梳理發現王某某等人可能涉嫌惡勢力犯罪,據此列明補充偵查方向和具體補充偵查措施,通過有效補查確定王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的特徵。該案件入圍全國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指導性案例備選案例。
履行監督職能追訴3名漏犯,追加3人的多項犯罪事實。對於線索眾多的案件,抽絲剝繭釐清可能的犯罪事實。本案追訴王某某3次斷電、收取養殖戶高價電費事實,6次砸車、1次跟隨威脅事實,1次斷水、2次攔路的事實。追加遺漏同案犯王某、楊某某、張某某,另追訴皮某某尋釁滋事罪,劉某追訴非法拘禁罪。
掃除惡勢力,維護社會良好生產經營秩序 。以王某某為首的9人惡勢力團夥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他人正常生活,侵害了沙蠶養殖戶的合法權益,在河口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此案的辦理,將惡勢力集團一網打盡,有力震懾了犯罪分子,維護了當地社會生產經營秩序。
案例3
李某豪集資詐騙案
【基本案情】
自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豪、李某利、鄭某某等人共同商議以成立公司吸引客戶投資的方式詐騙錢財。後李某豪購買了禹州某公司的資料,在東營註冊了分公司,由李某利擔任負責人,沈某某負責業務,丁某某負責財務,招收了李某東等多名業務員。期間,沈某某化名「沈勇」、李某東化名「李東」,通過發放宣傳單,編造實體產業和公司股權上市、擴大生產的虛假事實,允諾高額利息回報,共計騙取190名投資人的投資款9184070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準確改變定性,適時引導偵查。公安機關將該案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通過了解案發背景、查處經過,細緻審查嫌疑人虛假註冊公司、無實體經營企業業務、對投資人使用「化名」、涉案銀行帳戶在東營現金存入、在禹州現金支出、支出錢款私分或不知去向等情況,認定嫌疑人編造虛假事實和理由,騙取他人投資款,具有明顯的非法佔有的目的,遂將該案定性為集資詐騙,並對下一步的偵查方向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認真全面梳理,客觀核實涉案數額。該案提請審查逮捕時,提請涉案數額為860餘萬元,本著對案件質量慎重負責的態度,檢察官綜合證據,根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以集資參與人陳述、合同、收據、集資調查表中相對較小的數額認定被告人的涉案數額,統計出審查逮捕階段該案的涉案數額為310萬元(45名集資參與人)。
加強監督意識,糾正漏捕同案犯。公安機關在提請批准逮捕李某利、丁某某時均沒有提請李某豪,經審查,李某豪不但直接參與本案的共同預謀、決策,且在幕後操作涉案公司運營,實施集資詐騙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有隱匿贓款的嫌疑,果斷糾正漏捕,保障了該案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注重辦案效果,不間斷跟蹤監督。糾正漏捕後快速抓捕到案、接受法律制裁,查清贓款去向、減少集資參與人損失才是關鍵,再次引導偵查方向,督促公安機關不斷加大追逃、追贓力度,及時做好李某豪親屬的工作,積極勸說李某豪主動投案,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訴訟效率。
【典型意義】
本案涉案數額巨大,直接關係到眾多集資參與人的切身利益,且集資參與人均系老年人,有較強的社會敏感性和關注度,極易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從快審查,提前做好了風險防控和應急預案,監督補強證據,準確改變定性,客觀核實涉案數額,依法糾正漏捕該案一名主犯,不斷加大跟蹤監督力度,準確、高效地打擊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該案件入選山東省檢察院2020典型案例與指導第一期。
案例4
薛某某職務侵佔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薛某某利用擔任東營某公司綜合管理部廚師長負責檢查供應商品質量的職務便利,與供應肉類的個體經營者隋某某相勾結,通過虛增商品數量騙取本公司財物350000元,與供應蔬菜的個體經營者郭某某、王某某相勾結通過虛增商品數量分別騙取本公司財物32000元、18000元,與供應包子的個體經營者趙某某相勾結,通過虛增商品數量騙取本公司財物17660元。河口區檢察院於2019年1月23日提起公訴,河口區法院於同年3月22日公開宣判,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全部採納,被告人薛某某沒有上訴,同年4月3日,判決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檢察機關牢固樹立平等保護民企理念,創新優質檢察產品融入辦理民企案件的每個關鍵節點。
偵查階段 在與公安機關提前溝通時,了解到本案涉案當事人已經串供、取證難度極大,院領導高度重視,選派專人提前介入本案,牢記服務民營企業就是服務大局的檢察理念,引導偵查機關依法規範取證。
審查起訴階段 辦案人及時走訪被害單位,告知被害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認真聽取被害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規範文明的辦案作風得到被害單位的高度認可。同時,嚴格落實「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檢察職責要求,監督偵查機關撤案一人,有效避免了冤假錯案;針對該企業存在的食堂財務管理、員工法律意識、供應商選擇等方面的問題,及時對被害單位公開送達檢察建議,進一步依法維護涉案企業的合法權益。
庭審階段 針對被告人薛某某的各種無理辯解,公訴人用紮實的證據體系逐一攻破,令其心服口服,最後認罪認罰,當庭積極退贓,為被害企業挽回全部經濟損失。
執行階段 檢察機關根據當地企業發展實際,認真梳理二十項檢察產品,建立「服務企業檢察護航基地」和「黨員幹部廉政教育基地」,幫助轄區民營企業梳理廉潔風險防控點,建議企業打造誠實守信體系,對企業關鍵部門、重點人員進行以案釋法等指導,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充分肯定了我國民營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引導大家正確認識當前民營經濟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號召各級黨委、政府、司法機關等大力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壯大。在護航民營企業發展中,東營市檢察機關盡顯擔當作為,不斷向民營企業提供優質「檢察產品」和「法治方案」,對接民營企業的司法需求,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來源:東營檢察新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