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商鋪經營,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2020-08-27 速調法律諮詢

2020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給我國的各個行業都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考驗和挑戰。因為疫情防控的緣故,不少行業停產停業。在這種情況下,商戶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呢?

在2018年12月,胡某與張某籤訂房屋租賃協議,租賃一處農貿市場的門面房從事商業經營。協議約定,租期三年,從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年租金為30000元,一年一付,另繳押金2000元,並在協議約定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者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2020年1月13日,胡某通過支付寶的形式支付第二年的房屋租金30000元。然而在2020年2月初因防控疫情需要,當地採取限制出行、工商業停業等防控措施。胡某因此向張某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並主張退還第二年租金和押金,後者不同意,並提出等疫情結束後如周邊商鋪減免租金,自己也會參照減免。但是前者並不認同,遂訴諸法院。經查,當地於同年3月解除停業禁令,逐步恢復營業。

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判決駁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根據《合同法》第94條以及《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儘管在防控疫情期間採取了暫時的停產停業的措施,造成一定的經營損失,但在3月解除了停業禁令,並不影響租賃合同目的實現,不能以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同時,根據最高院今年發布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條的規定,因為疫情緣故導致經營停業從而訴求解除合同,雙方可通過協商來處理。即便無法協商,在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能夠繼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法院應引導原告和被告進行調解。因原告不願意調解,法院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租賃和押金的訴求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前面所提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冠肺炎的疫情是可防可控的,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當然,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變更合同的形式對內容進行友好協商處理,保證合同目的實現,是應予支持的。因此,合同雙方並不能因疫情對商鋪的經營有影響,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最高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第二款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變更後,當事人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完)

想了解更多精彩內容,快來關注速調法律諮詢。

相關焦點

  • 最高院:用人單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中止勞動合同
    為縮減用工成本,一些企業以新冠肺炎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中止勞動合同,等疫情解除再恢復用工。這種方法是否可行呢?2不可抗力不能免責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拒絕支付張某工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個法定免責條款。
  • 受疫情影響能否作為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
    受疫情影響能否作為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麼是不是所有的合同一方當事人以受到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都會被支持呢?
  • 涉疫情?房屋買賣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
    ,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被告返還3萬元定金。而且因為其妻子受疫情影響沒有工作了,即使再延期也無法履行合同,故以新冠肺炎屬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被告返還3萬元定金。因原告一再拖延履行合同,且在被告給予一定寬限期後仍舊拒絕履行,故被告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單方解除權,雙方協議於2020年4月2日解除。被告不知道原告處於限購狀態,2020年3月2日在警察協調時才知曉。疫情只是一定程度上影響出行,並不影響按約網籤履行合同,本案系原告違約,應當沒收定金。
  • 租客能否因疫解除合同?這些問題法律人士...
    租客是否能夠要求解除合同?等於相關問題,記者採訪了業者和法律人士。商場紛紛推出不同長短的免租政策在剛剛過去的春節期間,由於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突擊,不少商戶出現了困難經營的局面,國內不少商家都及時推出了租金減免政策幫助商戶度過危機。除國有企業房東按政策對中小企業免除租金外,非國有企業房東也紛紛行動。
  • 遲延履行方能否基於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後因李某出國,王某與李某的感情發生危機,雙方沒有去影樓補照。同年9月,王某與李某離婚。王某要求影樓返還2988元攝影費用,影樓答覆「誰來補照都行,不能退款」,王某則認為雙方當時協商後,已經形成了新的攝影服務合同,只是因為離婚這一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補照,所以只能解除合同退款。
  • 關於疫情期間租賃合同履行問題
    2020年1月24日開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席捲全國,由武漢開始爆發迅速蔓延到全國,因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染性,不僅給人民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脅,也造成諸多企業停產停業、無法正常運轉。生產經營的停止和高昂的租金成本使企業面臨巨大的經濟壓力。
  • 律師說法|十個問題釐清疫情期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具體影響應當結合合同性質、當事人預期、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因果關係等因素綜合認定。答:疫情對合同履行沒有影響或者影響較小,合同仍可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原則上一方當事人不能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 因「疫」合同糾紛,法官來支招兒
    一、春節前報了培訓班,因疫情影響沒有上課或者培訓機構承諾說延期授課,該怎麼辦?之前交的學費能退嗎?社會上各類「培訓班」「訓練營」「託管班」本質上來講都是一種服務合同。退費問題,從法律上來講就是籤訂的服務合同能否解除的問題。
  • 疫情期間商鋪編撰租賃合同糾紛指引免費發布啦!附全文,速看!
    疫情期間商鋪編撰租賃合同糾紛指引免費發布啦!附全文,速看!受新冠肺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受到較大衝擊,部分商鋪租賃合同的履行遇到障礙,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成為不少社會民眾面臨的切身問題。為及時化解涉疫商鋪租賃合同糾紛難題,回應社會關切,廣東律師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為社會大眾編撰化解涉新冠肺炎疫情商鋪租賃合同糾紛的法律指引。
  • 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不能按時履行合同可以免責嗎?
    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不能按時履行合同可以免責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下,一些朋友因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紛紛打電話諮詢我怎麼辦。2、該疫情對合同正常履行並沒造成重大影響的,不能免除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我們能否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
  • 三部門:因疫情致旅遊合同解除 旅行社應與遊客協商退費
    中新網7月29日電 最高法、司法部、文旅部日前印發《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應就旅遊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 疫情期間合同還要繼續履行麼?能否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前幾天收到了一個親友小甲的吐槽:她收到了另外一個城市房東的信息,對方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擔心小甲一時半會兒過不來影響自己房屋收益,還說什麼「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後不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不承擔責任呢?免除部分還是全部責任呢?
  • 新冠疫情形勢影響下對國際貿易相關法律問題解答
    索賠通知的內容主要包括疫情的發生、對履約的影響、合同依據、主要的索賠要求(如延長交貨進度)。最後,考慮到疫情的持續性,定期向合同相對方更新疫情對履約的影響以及索賠要求,並在疫情造成的影響結束後提出最終的索賠。 Q3 因新冠疫情原因,國際貿易訂單無法交貨,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 疫情影響≠不可抗力:減免租金要考慮這三點
    按照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年初以來,新冠肺炎疫情給租賃行業帶來衝擊,承租人壓力徒增,合同履行陷入僵局。那麼,新冠肺炎疫情能否認定為不可抗力?
  • 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可以免責甚至毀約嗎?沒那麼簡單!
    因防控措施各行各業生產經營及個人生活消費等都無法正常運轉,陸續引發了一系列矛盾糾紛。例如出賣人無法交貨;買受人無法接受貨物、支付貨款;權利人之間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房屋、場地;勞務提供方因隔離或患病無法提供勞務;旅遊、運輸、餐飲等相關的營業暫停等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 最高法:因疫情完全交不起租金,可解除合同
    5月1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民二庭庭長、一級高級法官林文學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二)》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有關情況
  • 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〡實務
    上述條款即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二、【釋義與案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釋義: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颱風、火災等。 案例:原告與被告籤訂了《意楊造林及管理承包合同》,約定被告將林地交由原告承包管理。
  • 疫情期間房屋租賃期滿 因隔離無法搬家算違約嗎?
    這些防控措施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部分房屋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導致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發生糾紛,現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提示如下:  租客疫情前已拖欠租金 房主能否主張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如果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
  • 受疫情影響的合同都可以主張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嗎?
    當不可抗力雖然發生,但尚且只是讓合同的履行變得艱難、繼續履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時,我們可以選擇情勢變更制度來對合同的內容予以協商和變更,以實現我們的合同目的。三.疫情影響了合同的履行,我們到底該怎麼辦?通過上文可知,《民法典》科學、合理地重塑了不可抗力規則和情勢變更制度的關係為我們解決不可抗力給合同所帶來的影響提供了有力的法保障。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的規定,法典雖然已經頒布,卻要等到2021年1月1日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此期間因受到疫情影響而產生履行問題的合同是不是只能按照原《合同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 經營困難解除勞動合同 應及時足額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經營困難被解僱能要賠償嗎?疫情期間務工者遇到勞動爭議該咋辦?閱讀提示受疫情影響,一些勞動爭議的新難題、新熱點出現。今年1~10月,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達9.4萬餘件,涉及解除勞動合同、輪崗輪休、共享用工等多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