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給我國的各個行業都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考驗和挑戰。因為疫情防控的緣故,不少行業停產停業。在這種情況下,商戶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呢?
在2018年12月,胡某與張某籤訂房屋租賃協議,租賃一處農貿市場的門面房從事商業經營。協議約定,租期三年,從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年租金為30000元,一年一付,另繳押金2000元,並在協議約定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者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2020年1月13日,胡某通過支付寶的形式支付第二年的房屋租金30000元。然而在2020年2月初因防控疫情需要,當地採取限制出行、工商業停業等防控措施。胡某因此向張某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並主張退還第二年租金和押金,後者不同意,並提出等疫情結束後如周邊商鋪減免租金,自己也會參照減免。但是前者並不認同,遂訴諸法院。經查,當地於同年3月解除停業禁令,逐步恢復營業。
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判決駁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根據《合同法》第94條以及《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儘管在防控疫情期間採取了暫時的停產停業的措施,造成一定的經營損失,但在3月解除了停業禁令,並不影響租賃合同目的實現,不能以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同時,根據最高院今年發布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條的規定,因為疫情緣故導致經營停業從而訴求解除合同,雙方可通過協商來處理。即便無法協商,在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能夠繼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法院應引導原告和被告進行調解。因原告不願意調解,法院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租賃和押金的訴求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前面所提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冠肺炎的疫情是可防可控的,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當然,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變更合同的形式對內容進行友好協商處理,保證合同目的實現,是應予支持的。因此,合同雙方並不能因疫情對商鋪的經營有影響,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最高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第二款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變更後,當事人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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