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因疫情致旅遊合同解除 旅行社應與遊客協商退費

2020-07-30 國際在線

中新網7月29日電 最高法、司法部、文旅部日前印發《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應就旅遊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通知》要求,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要嚴格執行法律政策,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的解除、費用負擔等糾紛。

《通知》指出,要慎重解除旅遊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應儘可能協商變更旅遊合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未就旅遊合同變更達成一致且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礙,並已在合同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間內通知合同相對人。旅遊合同對解除條件另有約定的遵循合同約定。

《通知》提出,妥善處理合同解除後的費用退還。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應就旅遊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應協調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退費,並提供其已支付相關費用且不能退回的證據,盡力減少旅遊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損失。旅遊經營者主張旅遊者承擔其他經營成本或者經營利潤的,不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應及時安排退費,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及時退費的,應當及時向旅遊者作出說明並出具退款期限書面承諾。

《通知》強調,妥善處理安全措施和安置費用的負擔。因疫情影響旅遊者人身安全,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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