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共14條,對實踐中較為典型的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處理提出指導意見,對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慎重解除,鼓勵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積極協商解決。
受疫情影響變更旅遊合同 由此增加的費用誰承擔?
《通知》對受疫情影響變更旅遊合同,由此增加費用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結合糾紛產生的實際情況,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旅遊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積極引導當事人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換為其他旅遊產品,或者將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等合同變更和轉讓行為,助力旅遊企業復工復產。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均同意變更旅遊合同的,除雙方對旅遊費用分擔協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變更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給旅遊者。
疫情期間確實無法出遊 能解除合同嗎?
《通知》還對受疫情影響無法出遊需要解除合同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通知》要求「慎重解除旅遊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應儘可能協商變更旅遊合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未就旅遊合同變更達成一致且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礙,並已在合同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間內通知合同相對人。旅遊合同對解除條件另有約定的遵循合同約定。
三部門聯合發布的《通知》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應就旅遊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通知》指出,旅遊經營者應協調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退費,並提供其已支付相關費用且不能退回的證據,盡力減少旅遊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損失。旅遊經營者主張旅遊者承擔其他經營成本或者經營利潤的,不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應及時安排退費,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及時退費的,應當及時向旅遊者作出說明並出具退款期限書面承諾。
旅遊時因疫情滯留 額外支出的費用誰來承擔?
《通知》還對旅遊時因疫情滯留額外支出費用由誰承擔問題進行了明確。《通知》規定,妥善處理安全措施和安置費用的負擔。因疫情影響旅遊者人身安全,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
此外,《通知》要求,旅遊經營者、履行輔助人與旅遊者均應當採取措施減輕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為防止擴大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依公平原則予以分擔。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應將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對方的損失。旅遊經營者或旅遊者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減損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