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布丨三部門:因疫情或防控措施致遊客滯留 新增食宿費由遊客承擔

2020-07-30 中國網

中國網7月29日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因疫情影響旅遊者人身安全,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

《通知》要求,各部門協同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兼顧旅遊者權益保護與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積極、正面引導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協商和解、互諒互讓,妥善化解糾紛,爭取讓絕大多數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維護良好的旅遊市場秩序。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應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強化訴源治理、綜合治理,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對接順暢的調解聯動工作機制。對調解不成的簡易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速裁快審,努力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及時定分止爭。

《通知》提出,要結合糾紛產生的實際情況,積極引導當事人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換為其他旅遊產品,或者將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等合同變更和轉讓行為。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均同意變更旅遊合同的,除雙方對旅遊費用分擔協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變更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給旅遊者。

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未就旅遊合同變更達成一致且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礙,並已在合同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間內通知合同相對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應就旅遊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通知》指出,旅遊經營者、履行輔助人與旅遊者均應當採取措施減輕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為防止擴大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依公平原則予以分擔。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應將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對方的損失。旅遊經營者或旅遊者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減損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編輯:彭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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