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

2020-07-31 北青網

北京青年報記者7月29日從最高法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部門發揮好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作用,協同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

《通知》要求,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法院應當始終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全面、公平認定疫情在具體案件中對旅遊經營者、旅遊者造成的影響,在明確法律關係性質和合同雙方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平衡各方利益,兼顧旅遊者權益保護與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積極、正面引導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協商和解、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渡難關,妥善化解糾紛,爭取讓絕大多數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維護良好的旅遊市場秩序。

各方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提供支持

《通知》強調,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強化訴源治理、綜合治理,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對接順暢的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暢通矛盾糾紛化解的協作對接渠道,各部門共享信息,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文化和旅遊部門對旅遊經營者加強指導,處理好投訴;司法行政機關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調處糾紛,組織律師積極參與旅遊合同糾紛調解,充分發揮律師調解專業優勢。

人民法院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提供支持,通過開闢旅遊合同糾紛訴訟綠色通道、運用在線訴訟平臺、小額速裁程序等,實現涉疫情旅遊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審、快結。

積極引導變更旅遊合同

慎重解除旅遊合同

《通知》提到,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其中提到,積極引導變更旅遊合同。結合糾紛產生的實際情況,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旅遊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積極引導當事人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換為其他旅遊產品,或者將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等合同變更和轉讓行為,助力旅遊企業復工復產。

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均同意變更旅遊合同的,除雙方對旅遊費用分擔協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變更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給旅遊者。

《通知》提到,慎重解除旅遊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應儘可能協商變更旅遊合同。

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未就旅遊合同變更達成一致且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礙,並已在合同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間內通知合同相對人。旅遊合同對解除條件另有約定的遵循合同約定。

如須退費 旅遊經營者應及時安排

《通知》還提到,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應就旅遊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旅遊經營者應協調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退費,並提供其已支付相關費用且不能退回的證據,盡力減少旅遊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損失。旅遊經營者主張旅遊者承擔其他經營成本或者經營利潤的,不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應及時安排退費,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及時退費的,應當及時向旅遊者作出說明並出具退款期限書面承諾。

《通知》還提到,因疫情影響旅遊者人身安全,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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