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

2020-08-01 光明網

央廣網北京7月29日消息(記者王子衿)旅遊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新冠肺炎疫情給旅遊行業造成巨大衝擊,由此導致旅遊合同糾紛數量激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遊部印發《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

《通知》要求,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要在明確法律關係性質和合同雙方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平衡各方利益,兼顧旅遊者權益保護與文化旅遊產業發展,妥善化解糾紛,爭取讓絕大多數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以非訴訟方式解決。其中,文化和旅遊部門、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調解職能作用,及時組織調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律師積極參與旅遊合同糾紛調解,充分發揮律師調解專業優勢。

《通知》對實踐中較為典型的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處理提出指導意見。各部門應積極引導當事人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換為其他旅遊產品,或將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等合同變更和轉讓行為。除雙方對旅遊費用分擔協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變更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給旅遊者。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應儘可能協商變更旅遊合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未就旅遊合同變更達成一致且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礙,並已在合同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間內通知合同相對人。

同時,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應就旅遊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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