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仍健在,子女卻要分房產,韶關一法院這樣判

2021-01-08 手機鳳凰網

多年前,林氏兄妹四人合資為母親購置房產,欲讓老人安度晚年,誰知林大姐突然離世,林大姐丈夫和林二妹、林三妹卻要求分割房產,可家中九十歲老母親仍健在,林大哥堅決不同意遂引發糾紛。近日,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共有物分割糾紛案,一審判決後,法官一番釋法析理讓各方當事人和睦如初,服判息訴。

案情詳情

2005年底,林大哥和林大姐購買了位於韶關市武江區的一套房產,該房亦登記在二人名下,佔有房屋份額為共同共有。2008年初,林氏兄妹四人籤署了《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為:「經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涉案房屋為兄妹四人共同佔有,未經四人同意,涉案房產不能轉賣他人。」四人的母親作為見證人在該協議書上按捺指模予以確認。林大姐去世後,各方當事人對涉案房屋分割事宜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解決。

法院判決

武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大哥、林大姐的名下,但各當事人均確認系由林氏兄妹四人共同出資購買,並籤訂相應的協議書約定為共同共有,故法院確認涉案房屋實際的權利人為林氏兄妹四人。現林大姐逝世,且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籤訂遺囑扶養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林大姐的母親、丈夫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對涉案房屋發生物權的效力,與其他共有人對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權利。現訴請確認林大哥、林二妹、林三妹對涉案房屋各佔四分之一份額,林大姐的母親及丈夫對涉案房屋共佔四分之一份額,各當事人對此亦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

至於訴請對涉案房屋進行分割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法院認為各當事人在庭審中確認涉案房屋的購買目的是給母親養老居住,現老人仍健在並一直在該房居住生活,共有的基礎(目的)尚未喪失,現雖然其中的一個共有人林大姐已經去世,其他當事人對林大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林大姐的母親及丈夫)對涉案房屋共佔四分之一無異議,故以共有人的共有基礎已經喪失為由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不合情理。其次,從當事人對涉案房屋的處理意見看,林大哥不同意分割,且涉案房屋亦不適宜實物分割。另外,涉案房屋現已被納入「三舊」改造的範圍並進行了新房置換,現仍主張對涉案房屋請求分割涉及「三舊」改造的另一法律關係。遂法院依法確認涉案房屋不宜分割,對於當事人主張分割涉案房屋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語

百善孝為先,孝是德行的根本,孝老愛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上述案件中,林氏兄妹四人本著為年邁母親頤養天年的初心而共同購置了一套房產,四人首重孝道正是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優良美德,現卻因兄妹產生間隙而紛爭不斷,甚至對簿公堂。對於耄耋之年的老母親來說,白髮人送黑髮人已經很難過了,而子女們如今提出分割其養老居住的房屋更是使其傷心。孝道文化是我們應對老齡化社會挑戰的精神磐石,也是我們形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原點,而盡孝並不僅僅局限於滿足父母的物質需求,還要加強與老人的溝通交流,將心比心,真正做到「你伴我長大,我陪你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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