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8 17:2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定金作為人民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民法典》也對其作出了更加詳細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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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假設
張三同李四籤訂買賣合同,約定由張三向李四購買價值10萬元的A級貨物,為保證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約定由張三給付李四2萬元作為定金,但張三實際僅交付了1萬元定金。合同履行過程中,張三發現李四提供的貨物均為B級貨物,不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無法使用。本案中的定金數額應為多少?張三是否能夠要求李四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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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根據該規定,定金的數額雖由當事人進行約定,但是法律仍規定了上限為主合同標的額的20%,即如果主合同的標的額為10萬元,那麼定金的數額最多應為2萬元,如果定金數額超過此上限,那麼超過的部分是不能夠產生定金的效力的。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實際交付的數額同約定的數額不一致的情況,此時,應如何認定定金的數額?因為定金合同是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的,所以一方當事人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當事人約定的數額的,均視為變更了約定的定金數額,即在法定定金數額上限以內,以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作為定金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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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的最新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對定金罰則作出了最新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該規定,在當事人發生違約行為時,可適用定金罰則。那麼,如何界定違約行為呢?我們需要注意,在《民法典》出臺前,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可適用定金罰則。而《民法典》則明確在「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適用定金罰則,將「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當事人違約情況下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條件。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違約行為主要指:一方完全拒絕履行合同全部義務;一方履行的義務與約定嚴重不符,且無法通過修理、降價等方法補救,如約定交付標的物為優等品,實際交付的為劣等品;一方僅履行了一小部分合同內容,但該履行無法實現對方籤訂合同的目的,如約定交付200噸貨物,實際只交付了10噸貨物。
上述案件中,雖然張三同李四約定定金數額為2萬元,但由於張三實際僅交付了1萬元定金,因此應視為變更了約定的定金數額,本案中的定金數額應為1萬元。因為李四提供的貨物為無法使用的B級貨物,李四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李四作為收受定金的一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文字 | 譚暢
視頻 | 譚暢
圖片 | 來源網絡
原標題:《今日說「典」 | 關於定金,你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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