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3 16:4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人身自由權是自然人的最基本權利
夫妻人身自由權是其具體體現
我國《民法典》也做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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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權利。我國《憲法》第3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4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46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4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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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自由權
夫妻人身自由權是自然人人身自由權的具體體現。
受長期存在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文化影晌,現實中,家庭經營分工中,多數以男性外出工作,女性照顧家庭、養育子女為主,男女性別的差異導致家庭分工存在不同。實踐中也出現一些一方以此為由,限制另一方參加生產、工作、社會活動的案例。
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幹涉。
按照本條規定,家庭分工的前提是互相尊重、平等協商。夫妻雙方均具有自主決定選擇職業、接受教育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能違背另一方意願強行加以限制和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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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自由權的內容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人身自由權包括三方面:
1.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的權利。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學習的權利。
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
夫妻的人身自由權是婚姻關係中夫妻地位平等的重要標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是對憲法所保護的人身自由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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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自由權的注意事項
實踐中應注意:
1. 一方限制對方人身自由、工作自由、受教育自由的,可作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之間的生產、工作權利是平等的,在一方無理由限制幹涉另一方自由,致使對方的權利無法正常行使時,說明婚姻家庭的感情基礎已經動搖,離婚可以成為解決此類爭議的途徑。
2.但對夫妻人身自由的理解不能片面化、絕對化。夫妻之間應相互尊重,互諒互讓、互相協商處理好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夫妻行使人身自由權,應符合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還必須履行自己對家庭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應結合家庭特有的倫理性特徵,從有利於家庭整體利益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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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視頻 | 戎豔
圖片 | 來源網絡
原標題:《今日說「典」 | 夫妻的人身自由權你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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