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廳等12部門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2020-12-17 中國教育在線

  浙教規〔2020〕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部署。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精神,切實解決當前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全省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全省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落腳點,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機制為著力點,努力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形成校內外協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屬地管理、協同治理。強化省地(市)統籌,落實以縣為主管理責任,壓實縣(市、區)人民政府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治理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做好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明確部門職能形成監管合力,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

  依法許可、分類規範。重點規範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科學、政治、歷史、地理等學科知識培訓,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嚴禁任何與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鈎的行為。

  標本兼治、疏堵結合。強化學校育人主體,統籌學校、社會和家庭教育,嚴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行為,不斷提升中小學教育教學水平。通過集中整治與長效機制建設共同推進,查禁和疏導雙管齊下,切實規範校外培訓秩序。

  二、明確設置標準

  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區分培訓類別,制定完善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具體標準,健全和完善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機制。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並依法取得法人登記後,方可從事學科知識培訓活動。未經教育部門批准,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對設立實施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有利於學生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各地根據實際明確審批登記要求,但不得開展學科知識培訓活動。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資質。申請單獨或聯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單位均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良好的信用狀況,其資產水平與辦學規模相適應;國家事業單位利用非財政性資金投資舉辦及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投資舉辦的,需符合規定要求並履行相關手續;申請單獨或聯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均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良好的信用狀況。鼓勵熱心教育事業、有相應教育管理經驗的個人舉辦校外培訓機構。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外資投資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資質應當符合《教育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外商投資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培訓機構審批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

  (二)決策機構。校外培訓機構要建立並完善治理結構,其中民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由民辦校外培訓機構董事會(理事會)聘任,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三)辦學場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且符合安全條件的相對固定的辦學場所,辦學場所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等規定,無安全隱患。辦學場地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使用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應當隨辦學規模的擴大而同步增加,其他辦學條件須配套改善。要按照採光和照明國家有關標準,落實好青少年近視防控要求。應當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安全管理,全面落實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各項工作措施,提升安全防範水平。

  (四)教職員工。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相對穩定的專職、兼職教職工隊伍。不得聘任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科學、政治、歷史、地理等學科培訓的專職教師應當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聘請外籍人員應當具備有關部門的準入和資格認定手續證件。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將全體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在機構網站和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規範辦學行為

  (一)堅持黨的領導。校外培訓機構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正確辦學方向,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依法依規辦學。堅持和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黨的建設,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

  (二)踐行誠實守信。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踐行誠實守信原則,實事求是制定招生簡章、製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嚴格按照審批機關核准的章程和證照載明的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辦學類別和層次、辦學項目和內容進行辦學,建立並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內部管理,確保教育教學質量,依法開展辦學活動,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評估和審計。

  (三)細化培訓安排。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要將所辦培訓班的名稱、班次、培訓內容、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等報屬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縣級教育部門應當及時完成備案審核工作並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過國家相應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嚴禁學科類培訓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應當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每堂課授課時間不超過45分鐘,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四)加強證照管理。校外培訓機構嚴格堅持「一點一證」原則,應當在辦學許可證核准的辦學地點辦學。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將《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等證照,放置在主要辦學場所(如招生點、收費點、報名點等)的顯著位置,做到亮證辦學,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校外培訓機構要依法規範使用《辦學許可證》,不具備辦學資質資格的學校或單位、個人不得辦學、辦班。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跨縣(市、區)辦學、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均須報新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並接受管理。

  (五)規範財務資產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財務與資產管理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當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培訓收費項目及標準、以及中途停學、退學的收退費制度等應當向社會長期動態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格式合同形式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減輕經營者責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校外培訓機構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合理控制負債規模,防範財務風險;不得利用教學設施及設備為他人或單位提供經濟擔保或財產抵押。校外培訓機構有虛假出資、抽逃辦學資金、財務管理混亂等情形的,審批機關可以委託專門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並依法處理。各地要積極創新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方式,探索建立學費專戶管理和第三方監管平臺等,對培訓預繳費用收支情況進行有效監管。

  四、強化監督管理

  (一)夯實縣級主體責任。縣(市、區)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的綜合治理機制。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分析研判和協調處置功能。要將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教育工作業績考核,加大重點督查。

  (二)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圍繞「規範辦學、安全辦學、有序辦學」這一目標,加強風險防範,實施失信懲戒,創新監管舉措,實現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制度化、常態化、智能化。要強化政府統籌領導、部門聯動、鎮街配合,形成從區縣到鎮街到村社,條塊結合、橫向縱向聯動的網格化監管責任體系。進一步明確教育、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監管職責,通過部門責任清單聯手實施管理,形成合力監管態勢。創新監管方式,建立完善「雙隨機」抽查制度,明確監管檢查標準,規範執法行為,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運用「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對校外培訓機構實現全過程精細化管理,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對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訓機構要根據國家要求做好同步公開、監督工作,全面推行校外培訓機構「白名單」和「黑名單」制度,指導群眾家長合理選擇,促進行業自律。

  (三)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各地要健全教育部門牽頭,市場監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大跨部門聯合執法力度,依法嚴肅查處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教育行政部門要牽頭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落實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相應人員。負責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校外培訓機構的違規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要按職責依法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監管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同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開展監督抽查、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對不符合設置要求、消防安全條件不達標的,督促限期整改。

  住建部門要按職責依法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管理工作。

  網信部門要加強對網站、自媒體平臺等的監管,規範線上校外培訓行為。

  公安部門要聯合民政部門依法查處「離岸社團」「山寨社團」舉辦的以營利為目的全省性賽事;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參照《浙江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範工作實施細則》要求,指導、監督校外培訓機構安全防範工作。

  民政部門要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加強監督管理,開展等級評估、年度檢查,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其違規從事營利性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職業技能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全面檢查,及時發現並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違規開展學科類知識培訓行為。

  衛生健康部門要按職責分工負責校外培訓機構近視防控相關工作。

  稅務部門要加強票據使用管理,嚴厲查處偷稅逃稅和虛開發票的行為。

  廣播電視部門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新媒體等作用,利用公益廣告等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宣傳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加強對有關媒體的監督和指導,積極引導社會樹立科學的教育觀。

  各地要統籌各方力量,建立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熱心群眾擔任社會監督員,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各部門要將有關違法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和公示,對無證開展培訓、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知識培訓及其他違規開展培訓的機構,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從事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業務,並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加強宣傳引導工作。加大正面宣傳力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努力破除「搶跑文化」「劇場效應」等以損害學生健康發展為代價的功利心態,樹立正確教育觀念。要及時總結集中整治行動及長效機制建立過程中形成的成功經驗和創新做法,引導校外培訓機構誠信辦學、規範辦學。

  各設區市要根據本意見,抓緊研究符合本地區實際的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要求,並報省教育廳備案。各縣(市、區)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細化分工、壓實責任、確保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

  本意見自2020年2月18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廳

中共浙江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司法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廣播電視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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