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營利性文化課程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政策解讀

2020-12-25 杭網原創


5月18日上午,市教育局、市市場監管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剛出臺的《杭州市營利性文化課程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以下簡稱《設置標準》)進行了介紹並作政策解讀。

背景

近年來,市面上民辦培訓機構迅猛增長,一些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非學歷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為追逐利益,培訓以「應試」為導向,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造成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社會反響強烈。

市教育局聯合多部門已經對營利性文化課培訓機構進行調查,發現無證無照174家,無證有照1032家,發出539份整改通知書,203家機構被勒令停止招生,12所培訓學校自動申請停止辦學。

解讀

一、《設置標準》的起草背景?

答:首先,新法實施後出現了新的變化。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民辦教育促進法》並於2017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改變了舊法第六十六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導致的長期困擾培訓市場管理的無法可依、監管真空局面。我市2011年1月16日頒布的《杭州市民辦培訓學校管理辦法》(市長令第266號),受當時法律法規的限制,其調節對象僅限於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培訓學校,自然不包括在市場監管(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其次,地方性法規修訂仍需時間。市政府下發的《杭州市2018年政府立法工作計劃》(杭政辦函〔2018〕7號),將《杭州市民辦培訓學校管理辦法》(修訂)列入2018年預備項目,尚未列入正式項目。第三,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已是迫在眉睫。「著力解決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重問題」成為中央高度關注和社會民生高度關切的熱點問題,中央相關部委、省相關部門先後下發了《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教基廳〔2018〕3號,2018年2月13日)、《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廳函〔2018〕13號,2018年3月20日)、《《浙江省開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方案》》(浙教計〔2018〕38號,2018年4月12日),杭州市政府也未雨綢繆,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於2017年底印發了《關於開展中小學文化類學科培訓機構專項檢查整治的通知》。鑑於此,有必要儘快出臺杭州市營利性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以填補《杭州市民辦培訓學校管理辦法》修訂前相關審批依據的空缺,促進民辦培訓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設置標準》起草依據有哪些?

答:2017年12月26日發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8號)明確規定:「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設置標準,放寬民辦學校辦學準入條件。」

本《設置標準》依據國家、省、市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國家標準等,並通過了法律審查。

一是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包括《民辦教育促進法》《公司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

二是文件。包括《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廳轉發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消防技術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的通知》等文件。

三是標準。包括《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gb50325-2010)。

三、《設置標準》適用哪些培訓機構?

答:《設置標準》適用於專門從事以中小學學生為主要對象的文化課程培訓服務的營利性非學歷培訓機構,即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的營利性文化課程培訓機構。

職業技能類等其他培訓機構以及從事託管、嬰幼兒照護的市場服務機構不適用《設置標準》。

四、《設置標準》中的文化課程培訓服務指哪些?

答:《設置標準》中的文化課程培訓服務是指中小學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文化學科及其與升學考試相關的延伸類項目培訓服務,不包括器樂、舞蹈、書畫、攝影等藝術特長類培訓服務和球類、棋類等體育競技類培訓服務。  

五、舉辦者有什麼要求?

答: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並具備相應條件。

法人來舉辦培訓機構的,要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來舉辦培訓機構的,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是個人且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舉辦民辦培訓機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六、行政負責人和師資有什麼要求?

答: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無犯罪記錄,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經驗。

培訓機構的師資應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且結構合理、數量充足,單個教學場所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3人。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在編教師。

培訓機構所聘任的從事文化課程的專職教師應具有相應教師資格,並具有與授課內容相應的教學經歷,其他專職教師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關部門的準入和資格認定手續證件。

七、兒童用房為什麼不得超過3層(一、二級耐火等級)或2層(三級耐火等級)?

答: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第5.4.4條要求: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3層;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3、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4、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5、設置在單、多層建築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第5.4.6條要求:教學建築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消防技術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89號)規定: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5.4.4條中出現的 「兒童活動場所」是指託兒所、幼兒園、兒童福利院、孤兒院的兒童用房以及兒童遊樂廳、親子兒童樂園、兒童特長培訓班、早教中心等14周歲及以前的兒童(以遊樂產品的使用說明書明確的適用對象或以申報、設計單位出具的圖紙、說明為準)的活動場所。

八、名稱有什麼要求?

答: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中文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准的名稱一致。

培訓機構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表述、組織形式組成。

(一)行政區劃名稱:一般採用「杭州」或「杭州+區」或「縣(市)」結構。

(二)字號: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國家(地區)、國際組織、政黨、社團組織、部隊番號、中國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三)行業表述:一般表述為「XX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專修、輔導、考試補習、補習)學校或中心」,可以體現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等,如「英語培訓學校」。

(四)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九、場地面積和開辦資金是多少?

答: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的建築總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所增設的分公司辦學場所的建築總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培訓機構開辦資金不少於100萬元,增設分公司的,每增設一個分公司,培訓機構開辦資金增資數額不少於50萬元。

十、已經登記但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教育諮詢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能夠從事文化課程培訓?

答:不能。按照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教發〔2016〕20號)等規定,民辦學校(培訓機構)實行先證後照,由教育部門審批後,再到登記機關登記。已經登記但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教育諮詢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取得辦學許可後方能從事文化課程培訓業務。

十一、舉辦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申辦流程?

答:舉辦營利性文化課程培訓機構,應當向辦學所在地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流程如下:

第一步:名稱預核。到區、縣(市)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窗口申請辦理培訓機構名稱預先核准。

第二步:前置許可。舉辦者在區、縣(市)政務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或行政審批局教育窗口)申請辦學許可。

第三步:

1.形式審查。經窗口初審,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出具書面憑證。

2.實質審查。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局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全面審查,並按相關規定組織實地勘察和評估,在承諾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出具審批意見書。

3.送達。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培訓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送達申請人。

第四步:法人登記。到區、縣(市)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窗口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十二、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如何處罰?

答:《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培訓機構專項治理監督電話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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