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抓獲唐墓「摸金校尉」!某農信社主任違法放貸3565萬被輕判

2020-12-20 新浪財經

來源:新浪財經

違法放貸3565萬,李某義緣何被法院從輕處理?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2013年以來,河南林州農信社城郊信用社原主任李某義,未按法律規定對騙貸人的借款申請進行調查等,違法向騙貸人發放貸款3565萬元。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李某義在被抓捕後,通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偷盜唐墓的「摸金校尉」立功,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信用社主任違法發放貸款3565萬元

裁決書顯示,李某義,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於河南省林州市,漢族,本科文化,2006年11月至2014年3月任林州農信社城郊信用社主任,住河南省林州市。

自2013年8月31日起,林州市西街村劉某以橋宏公司的名義,多次向林州農信社城郊信用社提供虛假手續、虛構貸款用途,違法申請貸款。

時任林州農信社城郊信用社主任的李某義,未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對劉某的借款申請、借款用途進行調查、審查等,違法向劉某發放貸款28筆,數額共計3565萬元。2016年12月23日,劉某償還了上述貸款。

據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某從林州農信社城郊信用社辦理的上述借名貸款,系時任林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監事長吳某協同李某義等,為降低劉某實際使用貸款的不良率,同劉某溝通協商後進行的。李某義等人作為林州農信社城郊信用社的工作人員,在為劉某辦理貸款時,沒有嚴格履行崗位職責,沒有認真開展貸前調查,沒有全面、準確了解客戶及擔保人資信狀況、抵押物狀況,沒有對貸款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從而形成不良貸款。

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義經電話傳喚後,自行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被捕後規勸在逃嫌犯歸案

後協助抓獲唐墓「摸金校尉」

就在李某義取保候審期間,其不僅成功勸告網上逃犯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之後又協助蘭縣公安局抓獲唐墓「摸金校尉」。

據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7年12月20日,經李某義及蘇某勸告,李某義陪同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的網上逃犯蘇某1(蘇某之子)到林州市公安局開元派出所投案。

除了規勸在逃嫌疑犯投案自首外,李某義被都蘭縣公安局建立為盜掘古墓葬案專案特情。據裁決書顯示,此案是都蘭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的青海都蘭「3.15」盜掘古墓葬案,系公安部2018年第2起督辦案件。

裁決書顯示,古墓葬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熱水墓群(1996年11月26日被國務院公布為第四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唐代大型墓葬、具有極高的研究價值,盜掘破壞了古墓葬的完整性、改變了墓葬內文物的原有保存環境、不利於墓葬內文物的繼續保存,該案件共追繳涉案文物646件(其中一級文物14組16件,二級文物49組77件,三級文物132件,一般文物421件)。

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過程中,李某義積極協助都蘭縣公安局偵查員將上網在逃人員管某1、管某2二人抓獲,後協助該局偵查員查找孫某的活動軌跡。

上訴單位犯罪被法院駁回

因重大立功被輕判

林州市人民法院宣判後,因李某義不服,遂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李某義及其辯護人提出,此案件系在上級的組織領導下實施,應認定為單位犯罪。同時,涉案貸款均已全部歸還,李某義有自首、重大立功情節,原判量刑重。

公開資料顯示,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單位謀取利益,經單位決策機構或者負責人決定實施的,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針對李某義及其辯護人的辯解,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表示,此案所涉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並非林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集體研究決定,不能反映是單位的集體意志,此案不構成單位犯罪。

法院二審認定,被告人李某義身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但是,李某義在都蘭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的「3.15」盜掘古墓葬案中,積極協助該局偵查員將上網在逃人員抓獲,後來又協助該局偵查員查找孫某的活動軌跡,因案件在青海省範圍內有較大影響,屬重大立功;另涉案貸款3565萬元已由劉某在案發後全部歸還,依法可減輕對李某義處罰。

最終,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李某義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定,被告人李某義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16年6月28日,林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曾因不符合分紅條件而進行股金分紅行為,違反審慎經營原則,被安陽銀監分局罰款人民幣三十萬元。

另據天眼查資料顯示,林州農信社城郊信用社成立於2007年7月25日,現任法定代表是呂曉峰。值得注意的是,李某義曾擔任過該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後於2014年5月23日退出該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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