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尋釁滋事罪最新標準!注意,這幾種情形也是犯罪了

2020-09-11 胖乎律師

其實生活中很多行為,看似事小,很多人以為頂多就是治安管理處罰一下,卻不成想竟然成為了犯罪行為。

什麼罪?——刑法中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在量刑上有兩檔標準: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次數、情節嚴重的

本文給大家介紹幾種,可能會觸及此罪的不常見情形,日常生活中可千萬要注意!

1、網上發文不慎——發布虛假信息、擾亂公眾秩序

不論是新聞媒體人,還是普通民眾,在網絡發布有關信息新聞時,應當核實清楚新聞來源,以避免因為發布虛假信息,造成公眾秩序的擾亂而獲此罪。

秦某某、某媒體人,受人之託寫了幾篇關於某地政府單位的不實文章,發表後造成大量轉發瀏覽,最終被警方抓獲。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文中存在三處虛假事實,未經核實事件真實性的情況下公開發布,最終判處涉事幾人構成尋釁滋事罪。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發文時,對於可能涉及他人利益,造成公眾影響的信息,應當謹慎發布。作為普通民眾如此,而職業媒體人更應該如此。

2、罵街——當心自媒體的傳播力量

罵街,很多人不當回事。有人覺得是自己的自由,有人覺得無非是個人素質的問題。

這起案例恐怕可以作為一個警示:

今年7月,北京一起機動車和電動車的碰擦事故中,雙方發生口角糾紛,機動車主一氣之下,對電動車主進行大肆辱罵。言語中涉及「北京傻x」、「窮x」等字眼,被現場群眾用手機拍下後,在網絡上快速傳播,引起了市民的憤怒。

後北京豐臺公安介入調查,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對其刑事拘留。

本是一起小小的交通事故,卻因為「沒管住嘴」最終將自己送進了拘留所。

3、非法上訪——維權方式要合法

採用非法手段上訪,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事件,實在不是少數。

今年4月初,山東新泰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刑。因其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明明是有冤要訴之人,卻最終自己成了階下囚。

公民採用書信、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但是行使權利不能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要遵守法律和秩序,萬不可採用過激手段,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幸災樂禍——不僅僅是道德問題

2018年5月,吉林松原發生地震,就在大家紛紛關心災情時,有人卻借地震一事,在網上肆意辱罵東北人民。此舉一出,全國人民都憤怒了。

最終,在吉林警方和無錫警方的協助下,揪出了此發帖人,並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對其進行刑事拘留。

幸災樂禍可不僅僅是個人道德問題,當你的不當言論影響到了他人,甚至國家和民族的利益,那麼法律就要出手來管你了。

尋釁滋事罪的三種行為標準情形

第一種是無事生非型:行為人為了尋求刺激,肆意發洩情緒,無事生非的;

第二種是小題大做型:行為人因為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小糾紛,藉此故意激化矛盾的;

第三種是拒不改正型:日常的糾紛矛盾,行為人實行的辱罵、惹事行為,經過有關部門的批評制止,或者接受了相應處罰後,仍拒不改正,屢次多次再犯的;

以上幾種情形,構成一定的嚴重情節,就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如果觸犯了此罪,行為人能及時認罪,並且積極賠償有關受害者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

文明社會,做個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切勿因為一時的「痛快」而因小失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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