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有一條新聞,二手房市場火爆 ,買家付20萬定金怕房主反悔跳價。這就涉及一個問題,買房,尤其二手房,定金該付多少合適。
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說,定金比例不超過房款的20% 。因此,雙發在約定定金數額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確定主合同標的額。
標的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金額是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標的物的價值。在這裡,指房子買賣合同的金額。
2.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
應注意的是,定金數額的最高限額是針對以金錢為計算方法的合同而言的,如果主合同的標的不能用金錢計算,或合同目的是雙方共同合作經營,或者合同的標的是勞務性質的,則不能適用這裡的百分之二十限制。100萬的房子,應當支付的定金數額的上限為20萬。
3.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但是,在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遭受較大損失,而處罰的定金只能起到部分補償損失的作用時,對於超過已處罰的定金部分的損失,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方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