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中,投標人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提起投訴,這是法律賦予投標人的合法權利,也是投標人社會監督的義務,投標人在必要時,有權拿起這柄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正義。
那麼,作為投標人,如果發現了不合格的招標行為,應該如何維權呢?
一般來講,投標人主要通過異議(質疑)和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這其中有許多需要注意的點,小編在此就一些常見的問題做了整理。
投標人有權提出異議(質疑)和投訴的情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因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違法違規使投標人權益受到損害;
因招標過程(含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和籤訂合同)違法違規使投標人權益受到損害;
因評標結果(工程建設項目)或者中標結果(政府採購項目)違法違規使投標人權益受到損害。
也就是說凡發生上述三種類型的違法違規情形,投標人就可以提起異議(質疑)和投訴,其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中,對於上述三種類型中的招標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有疑問的,投標人還需要先提出異議後才可以投訴,政府採購項目中,投標人對上述三種類型中的任何問題有疑問的,必須先提出質疑後,才能夠投訴。
一)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內容違法違規包括哪些?
1. 應當公開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信息未在指定媒介上公布的;
2. 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
3. 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4.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所明確的潛在投標人資格條件,存在限制、排他或指定行為的;
5. 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6. 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7.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8. 招標文件所明確的技術標準、評標方法、廢標條件等有失公允,影響投標人中標的;
9. 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的;
10. 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保證金違反法律規定的;
11. 招標文件規定的履約保證金違反法律規定的;
12. 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
二)招標過程違法違規的情況包括哪些?
1. 招標人未依法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而招標的;
2.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而自行組織招標的;
3. 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具備代理條件(如未取得相應代理資格證書)的;
4. 招標代理機構沒有資格證書,使用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的資格證書的;
5.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或者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的;
6. 應當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招標人規避招標的;
7. 應當公開招標,在不符合邀請招標的條件下邀請招標的;
8.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9. 資格預審的組織、程序、結果送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10. 對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修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時間、程序的;
11. 招標過程中存在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的;
12. 招標人設定了最低投標限價的;
13. 招標人採用的兩階段招標流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14.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的踏勘項目現場、投標準備會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15. 招標人發售、修改和澄清招標文件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16.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接收了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標文件的;
17.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的開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18.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在開標現場宣布澄清或者廢標的;
19. 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不合法的;
20.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未按法定程序確定評標專家的;
21.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違法修改招標文件的;
22. 評標委員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的;
23. 評標委員會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
24. 評標專家應當廢標而不廢標,或者不應當廢標而進行廢標的;
25. 廢標後符合重新招標條件而不招標的;
26.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27.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中標通知書的;
28.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候選人發出「預中標通知書」的;
29. 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與中標候選人進行實質性內容的談判的;
30. 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更改實質性條件的;
31. 招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與中標人籤訂合同的;
32.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洩露需要保密的招標信息的;
33.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
34.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專家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
三)在評標結果(工程建設項目)或者中標結果(政府採購項目)違法違規的情況包括哪些?
1. 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或者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2. 中標候選人存在廢標條件依然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
3. 確定中標候選人的程序、依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4. 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弄虛作假獲得中標資格的;
5.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專家相互串通,使投標人獲得中標資格的;
6.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專家在確定評標結果或者定標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
發起異議(質疑)是投標人較為常見、流程較為簡單的維權方式,「異議」主要適用於可以通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解釋說明就能有效化解的情況,異議程序有利於異議雙方及早友好地解決爭議,避免矛盾激化,從而提高招標投標活動的效率。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所以,發生以下情形的,投標人非經異議程序不能直接進行投訴:
(1)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存在異議,例如,有關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等。
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2)對開標行為有異議的,例如對投標文件提交、截標時間、開標程序、投標文件密封檢查和開封、唱標內容、標底價格的合理性、開標記錄、唱標次序等的爭議,以及開標時發現投標人和招標人或者投標人相互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利益衝突並不得參與投標的情形。
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噹噹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3)對評標結果有異議,例如投標人根據開標現場公開的信息結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開標情況等自行計算的評標結果與招標人判斷不相符,評標結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等。
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相比之下,投訴的處理必須由投訴人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並經監督管理機關調查、取證、分析、處理等法定環節,程序繁瑣且耗時較長,但是鑑於實踐中經常不可避免的存在表面的不合規行為系招標人 「明招暗定」而有意為之的情況,該種情形下寄希望於招標人自行糾正的可能性不大,因此除上述列舉外,投標人對招投標活動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質疑,均可以直接向監督管理機關投訴。
投訴,是確保招標投標「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淨化招標投標市場環境的一種清新劑,同時也是投標人主動維護其自身權益的一種重要手段。
依據《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11號令)等的有關規定,投訴人、被投訴人和投訴受理單位分別為:
投訴人:為直接參與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或與招標項目或者投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被投訴人:投訴人認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包括招標人及其上級單位、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以及行業監督部門。
投訴受理人:對招標人及其上級單位、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投訴,直接由行業監督部門受理。如建築工程施工招標,其投訴受理人一般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對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受理為其同級檢察機關。
投訴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的聯繫方式;
(2)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的聯繫方式;
(3)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4)相關請求及主張;
(5)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同時要求,投訴人是法人的,應由其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籤字並加蓋公章;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應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籤字,並附有效的身份證明材料。
投訴書應在規定的時限內送達投訴受理人,法規規定的投訴時效為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及投訴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投標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提起投訴:
1.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違法違規內容
例如,法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的修改及答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日發給每個投標人,如文件中規定的日期比此少,或在實際組織過程中在開標前三天才將答疑文件送達投標人等,均為違法。再比如,法律法規規定資格預審標準及方法、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公布,有的招標人僅在招標文件中公布評標原則,而在開標前3天才公布或是在開標會議上公布評標標準,或是根本就不公布等做法均違法。
2.現場考察及答疑中透露的潛在投標人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
3.開標會議及開標記錄中的疑問點,如是否有明顯的串標,標底是否洩露等等。例如,採用綜合打分法評標,當投標報價得分位於第一的投標人與第二名的得分差超過技術標40%而沒有中標時,很可能是有人違規操作評標過程。
4.招標人、代理機構、招標人的上級單位、投標人之間的關係及相關影響中標結果的證據、材料等;
5.社會第三人透露的招標投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相關證明材料等。
招標投訴有一定的時效性。投訴過晚雖然按法規可以處理當事人,但作為投標人來說,已經沒有實際意義。為此,投訴時建議按下述原則、時間進行投訴:
(1)對未能獲得投標權的投訴建議在得到具體消息後10日內進行投訴;
(2)對組織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包括招標文件中的違法違規內容,均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進行投訴,最遲,應在合同履約前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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